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有沒有區別(勞動合同跟勞務有什么區別)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一、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1、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有六個區別,分別是:
(1)合同性質不同;
(2)合同目的不同;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屬于民法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部分無效怎么辦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一規定明確了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效力。
在現實生活中,除了主體不適格的情況外,勞動合同所有內容都無效的并不多見,更多的情況下是部分條款無效或者個別條款無效。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一規定為處理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據,也避免了一方當事人借故以部分條款無效否定多數條款有效的可能性。
對于有效的勞動合同條款,雙方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而對部分無效或者個別無效的條款必須進行修改或者刪除。這里需要把握一個原則,即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無效的,必須依法進行修改,不得刪除;如果是約定條款,可以修改,也可以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對之進行刪除。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有哪些區別
1、主體不同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一方只能是用人單位,即法人或其他組織,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勞動者。 2、主體的法律地位不同 勞務合同的主體無論在合同簽訂前或合同履行中,當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而勞動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前,即 建立勞動關系 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 勞動合同簽訂 后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職工,處于用人單位的領導下,勞動關系具有隸屬的特性。 3、內容不同 勞務合同所追求的目標是物化的或非物化的勞動成果;而勞動合同雖然也涉及具體的勞動數量和質量,但一般不是勞動合同之根本目標,其根本目標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行為,即勞動者在一定勞動條件下的具體勞動行為。 4、勞動風險承擔不同 在生產資料的使用歸屬上,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者所使用的生產資料由自己來提供,而且承擔生產資料與勞務相結合中所帶來的各種風險;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使用的生產資料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勞動者不承擔生產過程中的各種風險。 5、薪酬計算和反應的性質不同 勞務合同的薪酬計算以市場價格來衡量,其支付方式及次數由雙方約定,反應了商品的交換性質;勞動合同的報酬計算以法律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來衡量,其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受到勞動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 6、處理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 仲裁前置程序 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應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 履行勞動合同 。勞務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勞動合同法》第二條【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是合同的性質是不一樣的,以及合同的目的和受國家干預的程度都是不一樣的。法律的調整也不同,主體和其中的關系也是不一樣的。所以千萬不要搞錯了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
一、 勞務合同的好處
簽訂了勞務合同肯定是有非常好的用處的,比如說勞動者是有平等就業的權利,意思就是在什么崗位就拿什么樣的工資,不會被騙。而且根據勞務合同,勞動者是由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因為勞動者付出了相關的努力和勞動,那么按照合同的規定是有權向用人單位要取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相關的義務,就可以在有關的部門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簽訂了勞務合同之后,勞動者是可以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的,而且我國的法律也有規定,勞動者是有休息的權利,不能夠盲目的工作,用人單位也要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的制度。所以是非常有好處的,在節假日的時候也是可以休息的。
二、 勞動合同的好處
現在社會發展的越來越好了,很多年輕人都會去用人單位上班,那么在入職的時候是一定會簽訂勞動合同的,因為勞動合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維護勞動者的權益,而且是促進了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工作的需要來確定是否要錄用勞動者以及利用勞動者的條件等,并且簽訂了勞動合同,可以發揮勞動者的特長,還要合理的使用勞動者。所以在入職的時候是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用人單位不給你發工資或者是對發工資有異議,卻協商調解不成,就可以根據勞動合同去起訴有人單位,所以勞動合同是有利于避免或者是減少勞動爭議的有力保障。
綜上所述,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對雙方之間來說都是比較有好處的,在入職的時候,勞動者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一樣嗎
法律分析: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不同。1.兩者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記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屬于勞動法調整范疇;而勞務合同(如承攬、加工、運送合同等),是建立民事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2.合同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單位;而勞務合同既可以發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公民之間或法人之間。3.合同履行階段,主體雙方地位不同。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就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對勞動過程的指揮管理,他的勞動被看做是用人單位全部勞動的一部分,二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而勞務合同中,當事人之間(如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互相獨立的平等主體,同時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義務。4.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的內容約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職工完成的工作是整個勞動過程中的一部分,而勞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并不一定為另一方當事人提供勞動條件。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與質量給付勞動報酬,貫徹按勞分配原則;而在勞務合同中,勞動報酬一般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付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衍生問題:
用工單位和用人單位一樣嗎?
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同。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的區別主要在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間是屬于勞動關系,而用工單位與勞動者間則屬于勞務關系。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發生爭議時,可將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作為共同被申請人或共同被告,提起仲裁或訴訟申請。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有哪些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在主體資格上的區別是不同的。由于主體的性質和關系的不同,對主體的處理也不盡相同。報酬的性質也不同。雇主有不同的義務,兩種合同的適用的法律也是不同的,以及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和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行政隸屬關系。
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在于:
1、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而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均是自然人;
2、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當事人之間是隸屬關系,而勞務合同中是平等的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雇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雇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廢止)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