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締約過失責任(什么叫締約過失責任如何承擔)
締約過失責任概念是怎樣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過錯違背依據誠信原則所應負擔的先合同義務,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致一方遭受信賴利益的損害,或者人身權益受到損害,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構成要件包括:1、締約人一方有過錯。過錯包括故意或過失兩種。締約當事人在締約磋商過程中依據誠信原則負有協力、保護、告知、保密等義務,以使締約過程正常進行,如果一方當事人基于欺詐或疏于注意使契約未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便構成了過錯。如受害人有過錯可否適用締約過失制度?2、契約未發生有效效力。契約的要件分為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兩種。法律行為成立與否是一事實判斷問題,其著眼點在于:是一法律行為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的某一具體行為是否屬于其他表示行為。而法律行為有效與否則是一法律價值判斷問題,其想眼點在于:行為人從事的某一法律行為(或表意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認許的效力。因而,契約成立以后,并非一定發生有效的效力,它具有有效、無效、效力未定三種后果。3、締約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致使另一方基于這種意思表示與客觀實際的差距而受到損害。這里的損害包括財產上的損害和非財產上的損害,有人認為這里的損害應是財產利益的損害,而不包括非財產利益上的損害。
簡述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因于締約之際具有過失。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而對他方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條件包括:
(1)須存在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的事實。如合同已成立,未被確認無效或未被撤銷,縱有一方過失致他方受損失的事實,亦應按違約責任處理,而不屬于締約過失責任。
(2)須當事人一方有過失,即對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具有主觀過錯。
(3)須他方遭受損失,即他方由于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而遭受財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如無損失發生,即無賠償之必要。
(4)須他方所受損失與一方之過失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即他方所受損失是由于行為人之過錯造成。
締約過失責任名詞解釋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如下:
一、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的損害在締約過失責任中主要是于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而致相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應由加害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為最高限額問題。
二、信賴利益的賠償范圍
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如下:
一、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的損害在締約過失責任中主要是于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而致相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應由加害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為最高限額問題。
二、信賴利益的賠償范圍
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一、直接損失主要包括:
1.締約費用,如為了訂約而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運送標的物至購買方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等合同費用;
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間接損失主要包括:
1.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
2.利潤損失;
3.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損失。
綜上所述,締約過失責任是指訂立合同過程中,締約一方當事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先合同義務而造成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是什么意思?
一、締約過失責任是什么意思
1、締約過失責任的意思是: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盡的義務,而導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依通說,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二、締約過失案例的責任是什么
締約過失案例的責任是:
(1)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合同訂立當事人一方因違背其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是締約人故意或過失違反先合同義務時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是當事人因過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無效而應承擔的財產責任;
(4)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由于締結合同之際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時,使對方遭受損失而承擔的法律責任;
(5)締約過失責任是于締約之際,因一方違背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保護、通知、協力、保密等先契約義務而致相對方信賴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名詞解釋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訂立合同過程中,締約一方當事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先合同義務而造成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其是由法律規定的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主要的情形有:
1、惡意磋商指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訂約欺詐指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提供虛假情況;
3、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