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發生后醫生是否要承擔責任
醫療糾紛醫生的責任怎么認定
法律分析:醫療事故發生之后可以第一時間尋求第三方機構的介入,受害者是可以去維權,責任一般分為: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手術時把醫療器械遺落在患者腹內,醫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醫生是需要為自己的操作不當引起的醫療事故承擔法律責任
發生這樣的事情誰都不愿意看到,而且15公分的止血鉗留在了身體里6年,造成了當事人的腰疼等不舒服情況,時至今日才被取出,為了給自己留一個說法找到問題的根源,還把取出的鉗子封存。
在時間還沒有鑒定完成之前,誰都不能說出到底是哪一環節出的問題,但這一事件的發生我相信會引起很多醫護人員對患者的負責,對自己工作認真的態度,止血鉗到底從何而來?祝燕白白忍受一年多的痛苦,誰又應該來為這次的事故買單?醫生在工作中發生哪一類似的情況要承擔法律責任呢?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36條規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這次的止血鉗事故中雖然結果還未認定,但是我們不難想象止血鉗是用來手術操作使用的,主要為了止血或者縫扎當作鑷子來使用。本身醫療器械留在患者體內就屬于嚴重的醫療事故,首先要追溯到醫院的責任,再到醫務人員在手術操作清點的失誤,無論是在哪一步出現的錯誤,都應該主動承擔責任而不是逃避,我相信患者要的是一份公正的結果,一份真相,而不是大家的推卸,如果有人站出來承認錯誤,會得到患者的諒解,畢竟事情出現了大家要的是解決方法。像這樣的事件不少發生,當然祝燕還是幸運的,最起碼發現之后取出來生命完好,還有此類事件的發生因為“意外”而讓醫療器械遺留在患者體內的事件并不少見,例如:
一、2018年6月6日43歲的袁平秀在醫院做完引產手術,因為腹痛在人生的146天后離世,經過尸體解剖,法醫給出的結果是腹中發現了三塊紗布,因為醫院以及醫護人員的疏忽最后經過協調,給予98萬元的賠償款,雖然最后得到了賠償,但是人已經不在了,如果當初醫護人員把自己職責內的事情做好就不會出現這樣的悲劇。
二、2017年9月,郭女士生完孩子后,腹腔一直疼痛難忍,某天洗澡時,郭女士意外從身體里扯出一塊發臭的紗布。因為郭女士最終沒有很嚴重的后果,醫療過失屬于當班護士的個人行為,無法進行行政處罰。
三、1993年11月代某做女性結扎手術,術后經常腹痛。2016年3月,代某住院發現20多年前手術紗布被醫生遺留在腹腔內未取出。2017年7月,法院判決醫院賠償代某各項損失23.6萬余元。
這次事件中不難發現大家都在推卸責任,我個人覺得不管是不是本醫院的問題,都應該積極主動進行查證,給病人一個詳細的答復,即使不是,也應該引起高度重視。
醫療糾紛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生應該如何處罰
醫療糾紛對醫生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醫生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涉嫌醫療事故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醫生違背“臨床路徑”產生醫療事故,醫院該承擔什么責任呢?
一、發生醫療事故時,如果醫生是按照流程就走,屬于職務行為,應該找醫院承擔責任
醫院屬于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管理,如果醫院發生醫療事故,那么就由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針對事故的起因、嚴重等級來對醫院進行查處,視情節的嚴重性對醫院進行警告、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等手段,對醫療事故中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我們都知道現在的醫患關系還是很緊張的,很多電視上都可以看到醫生和病人因為病情的關系都鬧得很不愉快。有很多患有重病的病人急需手術,而又沒有錢繳費,很多善良醫生就會先幫這些人做手術然后要求他們再補齊費用就好,結果到后面有些病人會選擇拖欠醫藥費,導致醫生需要支付因為自己的同情而帶來的后果。
二、發生醫療事故時,因為醫生違背“臨床路徑”而產生的,醫生要負責主要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的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生的工作自有一套章程,幾乎所有的醫生都是照章辦事。如果一個醫生違背了相關的章程,那么這個醫生隨時面臨吊銷執照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