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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失蹤公告期是多久(宣告失蹤的公告期是多久)

          2024.01.06 70人閱讀
          導讀: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在公告期間,如果下落不明的人仍無下落,人民法院在公告期間屆滿后,即可作出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二、失蹤人員的財產如何處置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

          宣告失蹤需要幾年

          法律主觀:

          一、宣告失蹤需要什么

          (一)必須有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

          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離開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與任何人都無聯系,杳無音訊。認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應當從公民離開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連續計算滿2年,中間不能間斷,如有間斷,應從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來信時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登報尋找失蹤人的,從登報之日起計算。

          (二)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系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如債權債務關系)的人。

          (三)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申請書應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其他有關機關,是指公安機關以外的能夠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機關。

          二、宣告失蹤的程序

          (一)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

          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無順序上的要求。

          (二)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2年

          (三)須由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宣告。即住所地基層法院,公告期為3個月。

          在公告期間,如果下落不明的人仍無下落,人民法院在公告期間屆滿后,即可作出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判決;

          如果有了確實音訊或者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申請。

          三、宣告失蹤公告期多長

          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法律客觀:

          一、宣告失蹤的公告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二、失蹤人員的財產如何處置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為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法律通過設立宣告失蹤制度,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并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產,以保護失蹤人與相對人的財產權益。它是一種不確定的自然事實狀態的法律確認,目的在于結束失蹤人財產關系得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兼及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沒有以上人選或有爭議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負有管理失蹤人財產的職責,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申請變更代管人。

          宣告失蹤公告期多長

          宣告失蹤公告期是三個月。

          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并且有權請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如果職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可以確定意外事故已經發生,但并不意味著事故傷害已經發生,人身關系是否受到傷害仍處于不確定狀態。雖然立法設置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對這種不確定自然事實狀態進行法律確定,但宣告失蹤旨在確認失蹤人的財產關系,并未結束人身關系的不確定狀態,唯有宣告死亡才能結束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不確定性。根據相關規定,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果。因此,職工下落不明時申請工傷應該以法院宣告死亡為必備前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法院宣告失蹤的公告期

          法律主觀:

          一、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的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宣告失蹤的后果是失蹤人的財產依法由他人代管。人民法院在宣告自然人失蹤以后,應指定失蹤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為其財產代管人。財產代管人享有代管權,有權保管和保護失蹤人的財產,有權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扶養費用等,有權以代管人身份行使失蹤人享有的民事權利及參加民事訴訟等。

          二、宣告失蹤的法律程序

          (一)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

          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債權人、合伙人等其他與被申請宣告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二)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宣告失蹤。

          人民法院定理宣告失蹤案件,應當查清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財產,指定財產管理人或者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半年,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失蹤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終結審理的裁定。如果判決宣告為失蹤人,應當同時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三、宣告公民失蹤的條件

          (一)必須有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事實。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離開自己住所或居地后,去向不明,與任何人都無聯系,杳無音訊的事實狀態。認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應當從公民離開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連續計算滿2年,中間不能間斷,如有間斷,應從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來信時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登報尋找失蹤人的,從登報之日起計算。

          (二)必須是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關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宣告失蹤的利關系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主要是指與被申請人有著債權債務關系的人。如果幾個利害關系人對是否申請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意見不一致的,其申請權的行使按照上述排列的順序。

          (三)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宣告公民失蹤的案件,由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樣便于受訴人民法院就近調查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事實,便于人民法院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也便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四)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申請書應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并附有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其他有關機關,是指公安機關以外的能夠證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機關。

          法律客觀:

          一、宣告失蹤的公告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二、失蹤人員的財產如何處置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為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法律通過設立宣告失蹤制度,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并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產,以保護失蹤人與相對人的財產權益。它是一種不確定的自然事實狀態的法律確認,目的在于結束失蹤人財產關系得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兼及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沒有以上人選或有爭議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負有管理失蹤人財產的職責,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申請變更代管人。

          宣告失蹤死亡的公告期

          法律分析: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宣告死亡公告期多久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

          根據查詢找法網得知,宣告死亡的公示期為一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相應的判決。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婚姻關系自動解除。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失蹤多長時間宣告死亡

          1.在一般情況下,失蹤滿4年的即可申請宣告死亡。

          2.在因為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從下落不明起滿2年即可申請宣告死亡。

          3.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比如配偶等)向法院提出申請,并且由法院予以宣告,才能視為死亡。

          宣告死亡應具備以下的條件:

          (1)自然人失蹤的事實。指受宣告人離開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音訊,處于生死不明狀態。

          (2)失蹤達到法定期間。即失蹤人下落不明狀態持續存在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期間。普通期間為4年,從自然人音訊消失之次日起計算,因戰爭而下落不明的,則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特殊期間為2年,該期間僅適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況,如飛機失事等,如能證明失蹤人不可能生還的,不受兩年的期限限制。

          (3)經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范圍與宣告失蹤的范圍完全相同。

          (4)法院的受理與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后,先要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1年,因意外事故失蹤的人的尋找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間屆滿,生死不明的事實得到確認后,由法院以判決方式宣告失蹤人死亡。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蹤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一、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才能宣告失蹤:

          (一)主體條件: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人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體條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條件:申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二、死亡證明補辦需要材料

          1、死亡證明可以到原出具證明的機關(戶籍所在派出所),查檔補辦。

          2、火化證證,到火花單位查檔補辦。

          3、帶上身份證,戶口簿手續。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宣告失蹤的公告期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民法典宣告失蹤公告期多長

          法律分析:宣告失蹤公告期通常為三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應當查清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個人財產,指定臨時管理人或者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個月。人民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人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終結審理的開始的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一)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二)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三)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四)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五)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民法總則宣告失蹤的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應當從公民離開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連續計算滿2年,中間不能間斷,如有間斷,應從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來信時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登報尋找失蹤人的,從登報之日起計算。

          隨著《民法典》(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宣告失蹤的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應當從公民離開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連續計算滿2年,中間不能間斷,如有間斷,應從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來信時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登報尋找失蹤人的,從登報之日起計算。

          二、宣告自然人失蹤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自然人失蹤已滿兩年。

          下落不明,指自然人離開住所或居所地無任何消息。下落不明的時間必須是持續地、毫不間斷地滿2年。2年的期限是從失蹤人最后離開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開始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2、失蹤自然人的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所謂利害關系人,指在法律上與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關系或財產關系的人,包括失蹤人的近親屬和其他與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后,應發出公告,尋找該下落不明的人,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后仍無下落的,判決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三、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

          1、為失蹤人設立財產代管人。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后,其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法律規定的有代管資格的人或有代管資格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失蹤人財產代管人的職責。(保管、代為履行)自然人被宣告失蹤后,其并不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其原來所享有的民事權利仍然有效,其承擔的民事義務仍須履行。在失蹤人失蹤期間,失蹤人的義務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以支付財產的方式履行。

          被宣告失蹤的自然人重現的法律后果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失蹤宣告一經撤銷,代管人的代管權隨之終止,代管人應將其代管的財產及收益返還給被撤銷失蹤宣告的人,并負有將代管期間對其財產管理和處置的詳情告知的義務

          3、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后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要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我國的《民法》當中規定,宣告當事人失蹤一般都是從當事人最后離開居住地之日開始計算的,如果連續滿兩年當事人都沒有任何音訊的話,就可以先告當事人失蹤了。經法院宣告當事人失蹤以后,當事人的財產一般都由父母或者說配偶進行管理。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公告期

          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前一順位人不申請宣告死亡的,后順位申請人是不能申請的,但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宣告死亡產生與自然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財產關系發生繼承,而人身關系消失。

          失蹤人被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他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_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自然人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撤銷死亡宣告后,如果被撤銷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已與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關系受到法律保護;其配偶沒有再婚的,原婚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復。被撤銷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應當恢復,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其收養關系不得單方解除。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根據不同的情況,宣告死亡的公告期時間是不同的,有三個月和一年之分。此外,大家還需要注意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請需要按照一定的順序,如果第一順序人沒有提出申請,那么其他人則無權提出申請。

          宣告失蹤條件:

          主體條件。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和法人。

          客體條件。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形式條件。申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相同點在于:二者都是為了保護失蹤人和相對人的利益,作出對失蹤人下落不明狀態的法律推定。

          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區別在于:

          二者設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蹤只是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終止不確定的財產關系。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蹤的,由申請人選擇。其次,宣告失蹤的申請人沒有順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性。

          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蹤,法院指定財產代管人,財產代管人有順序性,而且財產代管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宣告死亡,終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財產依法繼承,婚姻關系歸于消滅,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養。

          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失蹤后,其民事法律主體資格仍然存在,不發生繼承、也不改變與其人身有關的法律關系。

          宣告失蹤主要是為失蹤人設立了財產的代管人。

          財產代管人主要是失蹤人的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沒有以上人選或有爭議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負有管理失蹤人財產的職責,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申請變更代管人。

          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失蹤宣告一經撤銷,代管人的代管權隨之終止,應當將其代管的財產及其收益交還給被宣告撤銷失蹤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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