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變更擔保責任應該怎樣分配呢(主合同變更與擔保責任)
主合同變更是否需要只會保證人
法律主觀:
變更合同的內容一般來說需要經過保證人的同意,債權人與債務人變更主合同后,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造成保證人保證責任的擴大,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擴大部分的責任。但是,能證明合同變更的內容是減輕債務人的負擔,或者變更內容對保證人有利的,未經保證人同意,但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1、在訴訟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死亡,他的民事權利義務將轉移給他的繼承人,但如果該民事權利義務具有人身專屬性,則不發生當事人變更。,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合并或分立,其民事權利義務只能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其訴訟權利也只能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行使。,3、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銷或宣告破產的,由其清算組織接管法人財產,了解債權、債務,參與訴訟。,根據《民法典》第54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根據我國擔保法的這一規定,主合同變更對擔保責任的影響似乎是顯而易見的,即:,1、主合同變更應經保證人同意;,2、未經保證人同意而且是書面同意,保證責任將被免除;,3、允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作另行約定。,從該條款的文義來看,對主合同變更并未區分具體情況,可以而且也應當理解為主合同的任何變更,包括對主債務范圍縮小的變更,非經保證人書面同意,都將導致保證責任的免除。,那么關于擔保這一規定是否恰當,是否存在不合理性,審判實踐中究竟應如何掌握,理論界和司法界都存在不同認識。,持肯定意見者主要有兩方面的理由:一是從當事人意思自治角度考慮,認為保證合同系保證人與債權人所為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債權人與債務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主合同并進而影響保證合同,違背了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二是從法律關系的變更與消滅考慮,認為“主合同內容的變更,引起主債務人和債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變化,在主合同內容變更的范圍內,原債權債務關系消滅,新債權債務關系產生。因保證合同具有附隨性,保證合同隨原債權債務關系的消滅而消滅”。,此外還有人基于操作實務考慮,認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是縮小還是擴大了主債務的范圍,不好界定。因為單純標的額的縮小并不一定實質上縮小了主債務,保證責任也不一定就能縮小。因此,干脆采取主合同變更一律要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規定”。,綜上所述,即使對于這一條規定,大家持有不同觀點,但是作為我國公民,無論持有那一種觀點,都應按照我國《民法典》實行。所以,如果抵押人未同意主體合同的變更,并且合同中沒有另外規定的,抵押人對變更后的主合同不承擔擔保責任。,綜上所述,合同保證人作為一個重要的存在,一般主合同內容的變更是需要經過保證人的同意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合同變更擔保人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主合同變更擔保責任的處理方式: 1、如果主合同變更經過擔保人同意,則擔保人依然對變更后的主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2、如果主合同變更未經過擔保人同意,變更后的主合同減輕了債務的,擔保人仍然對變更后的主合同承擔擔保責任;變更后的主合同加重了債務的,擔保人不對加重的部分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