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財產公證可以歸屬一方嗎(婚后財產公證協議書范本)
可以公證婚后財產各歸各嗎
法律主觀:
夫妻倆婚后的財產既然已經事先公證給了一方,就屬于這一方當事人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 離婚 時,經過公證的財產歸登記人個人所有,不參與共有財產的的分割分配。 夫妻倆離婚時,需要雙方協議分割分配屬于兩人共有的財產,不能分割分配屬于一方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
法律客觀: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范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范圍。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條件的,公證機構應當受理。 對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對因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申請。
婚內財產可以歸一方所有嗎
法律主觀:
夫妻倆婚后的財產既然已經事先公證給了一方,就屬于這一方當事人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 離婚 時,經過公證的財產歸登記人個人所有,不參與共有財產的的分割分配。 夫妻倆離婚時,需要雙方協議分割分配屬于兩人共有的財產,不能分割分配屬于一方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6868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 婚前財產 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 債務 ,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共同的財產公證完可以屬于一個人嗎
法律主觀:
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可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由此可見,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以約定為個人所有,但只對雙方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即使約定為夫妻個人財產,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仍可以要求用該財產償還。,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的,即使不辦公證,也是合法有效的,但辦理公證可以減少糾紛。具體到辦理公證的手續,對于動產,應攜帶書面約定、結婚證、雙方身份證到公證處辦理即可。對于不動產,應攜帶書面約定、結婚證、雙方身份證、不動產產權證書等到公證處辦理,之后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即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因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從而獲得相應的賠償金,這是針對受害者的治療及傷情而賠償的專門費用,歸受害者這一特定對象所有,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基于殘疾賠償金專屬性的特點,該款項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第一,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無效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奸的男女不能作為其主體。,第二,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時間,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合法婚姻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戀愛或訂婚期間,不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分居或離婚判決未生效的期間,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第三,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包括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但特有財產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所謂“所得”,是指對財產所有權的取得,而非對財產必須實際占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財產所有權(如繼承已開始),即使該財產在婚后才實際占有(如婚后遺產才分割),該財產仍不屬夫妻共同財產。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財產權利,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未實際占有,該財產也屬夫妻共同財產。,對于登記結婚之后給付的彩禮,從彩禮的法律關系分析,屬于一般的贈與,但其贈與目的的現實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間建立穩定的婚姻關系。結婚彩禮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一)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上述規定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二)彩禮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禮未轉入男女雙方的財產共同體,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則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此時仍應考慮當事人送彩禮時的目的性按照《民法典》立法本意,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予以酌情返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后房產可以公證給一個人所有嗎
婚后房產可以公證給一個人所有。但是需要注意的,如果將婚后房產給予一個人,需要雙方當事人都同意,并簽訂相關的協議。然后進行公證,方可有效,如果只是一人的意思,則無法辦理公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4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后買房可以公證一個人所有嗎
可以。需要雙方當事人一起持各自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一方名字房產證,到該住房所在地公證處申請公證手續,可以公證該住房產權屬于登記人一人所有。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房屋公證的流程是什么
1、公證申請。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房屋買賣合同、個人身份證件、產權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親自到公證處填寫有關表格。準備好上述材料后,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關鍵提示: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2、公證受理。公證處對當事人的公證申請,經審查符合公證條件的,予以受理。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關鍵提示: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也會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
3、公證審查。公證員在受理公證的同時,必須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發現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公證處也有權對交易雙方進行調查。
4、出具公證書。公證處經審查認為符合公證條件的,應當出具公證書。公證書按司法部門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5、房產公證需要哪些材料,當事人各方的身份證明(自然人提交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護照等;法人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涉及房地產開發的,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明、國家有關機關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等。
夫妻財產公證給一方可以嗎
法律主觀:
可以。根據《 婚姻法 》的規定,夫妻可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 婚前財產 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由此可見,對于 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可以約定為個人所有,但只對雙方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即使約定為 夫妻個人財產 ,對于 夫妻共同債務 , 債權人 仍可以要求用該財產償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房產公證到一人名下可以嗎
夫妻房產可以公證到一人名下。
需要雙方一起到住房所屬房管部門,申請辦理一方名字房產證,再一起到本地公證處,做產權公證,明確住房為登記人一人所有,一起簽字按手印,得到公證書注意保管。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夫妻關系已經解除,包括離婚、宣告無效或者死亡等;
2、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已經確定,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
3、具體分割的標準和方式已經確定,包括按比例分割、協商分割或者司法裁決等;
4、已經準備好相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包括財產權屬證明、財產評估報告、債務證明、離婚協議書或者判決書等;
5、具備法律手續和程序,包括辦理財產權屬轉移手續、繳納相關稅費等。
房產變更名字辦理流程如下:
1、準備材料:購房合同、產權證、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材料;
2、前往房管局辦理:將準備好的材料帶到當地房管局進行辦理;
3、提交申請:向工作人員說明變更名字的原因,并遞交相關材料;
4、審核材料:工作人員會審核遞交的材料是否齊全、真實有效,如有問題會及時通知;
5、繳納費用:如果審核通過,需要繳納相關的過戶費用;
6、辦理手續:繳納費用后,工作人員會辦理過戶手續,并出具辦理過戶的證明;
7、領取產權證:過戶完成后,新的產權證會寄送到新業主的戶籍所在地或者到房管局領取。
綜上所述,具體的辦理流程可能會因地區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最好在辦理前咨詢當地房管局或者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