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是否允許工程轉包(工程法律允許墊資嗎)
工程轉包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工程轉包的法律責任有: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
《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
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中標后轉包是否合法
法律主觀:
中標公司不能合法轉包,轉包是違法行為,當事人簽訂的建筑工程轉包合同無效,對于承包人、實際施工人因非法轉包建設工程所獲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沒收并可處以罰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合同轉包合法嗎
法律主觀:
《建筑法》中明文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即工程合同是不能轉包的。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轉包”進行了明確的法律定義,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截肢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解除與承包人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筑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 法規 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工程承包方可以轉包嗎
法律主觀:
工程承包方不能轉包工程。轉包人與被轉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對于產生的經濟損失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責任大小,確定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
法律客觀:
《建筑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工程轉包違法嗎
法律分析:
依據我國建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工程轉包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所以簽訂的轉包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轉包工程建設不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轉包是違法的。轉包給個人或者其他公司也是違法的。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衍生問題:
建筑工程轉包違法嗎,轉包怎么處理?
1、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
2、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
3、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工程轉包是否合法
法律主觀:
工程轉包給有資質的主體是合法的。合法轉包工程,也叫工程轉包,工程轉包是指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倒手轉讓給第三人,使該第三人實際上成為該建設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為。根據《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
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上允許工程轉包嗎
法律分析:不允許。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轉包是違法的。轉包給個人或者其他公司也是違法的。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標單位轉包,分包工程,違法嗎?
法律主觀:
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法律上是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轉包是違法的。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 建設工程合同 ,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 承包合同 。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 承擔連帶責任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