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業(yè)服務合同是否屬于承攬合同(民法典關于物業(yè)服務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民法典承攬合同是如何規(guī)定的?
根據《民法典》之中對承攬合同的規(guī)定,承攬合同是有償的合同,具體定作人需要向承攬人制度的報酬數額、報酬支付的時間等的事宜,可以由雙方協(xié)商后確定。協(xié)商的時候,除了可以確定報酬事宜外,還可以協(xié)商承攬的標的、數量等的事項。
一、民法典承攬合同是如何規(guī)定的?
《民法典》
第十七章 承攬合同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主要內容】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條
【承攬輔助工作轉交】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七百七十四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時的義務】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七百七十五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時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fā)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條
【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時雙方當事人的義務】承攬人發(fā)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七條 【定作人變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八條
【定作人協(xié)助義務】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xié)助的,定作人有協(xié)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條 【定作人監(jiān)督檢驗】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jiān)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jiān)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條 【承攬人工作成果交付】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條
【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時的違約責任】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八十二條
【定作人支付報酬的期限】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條
【定作人未履行付款義務時承攬人權利】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條 【承攬人保管義務】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八十五條 【承攬人保密義務】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第七百八十六條 【共同承攬人連帶責任】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條 【定作人任意解除權】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承攬合同的效力
1、承攬人的主要義務
(1)按約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負責;未經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負責。
(3)及時檢驗、妥善保管、正當使用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或物品。
(4)由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做方的檢驗。
(5)發(fā)現定做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應及時通知定做人。
(6)在工作期間應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監(jiān)督、檢查,以保證工作適合定做人的要求。
(7)對承攬的工作保密。
(8)保證工作成果無瑕疵,并按合同約定的期限保證修復、退換有瑕疵的工作成果,但因定做人使用、保管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除外。
2、定做人的主要義務
(1)驗收、接受工作成果。
(2)支付酬金。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定做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應當相應支付。定做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提供材料。
(4)提供技術資料。
(5)協(xié)助承攬人工作。定做人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做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做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擔擅自解除合同的賠償。定做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承攬合同在簽署之后,承攬人負有按約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對承攬的工作保密等的義務,定作人則需要履行驗收、接受工作成果、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提供材料、提供技術資料等的義務。
服務合同屬于承攬合同嗎
法律主觀:
一、 承攬合同屬于服務合同嗎
服務性 合同 與 承攬合同 的區(qū)別,在于承攬合同也是一種服務合同,服務合同不一定是承攬合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稱承攬人,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稱作定作物。承攬活動是人們生產、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事活動,諸如加工、定作、修理、印刷等,均與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故承攬合同是現實社會生活中廣泛存在的合同類型。服務合同屬于無名合同,是以服務為標的的合同。區(qū)別就看合同的內容。
二、 合同變更成立的條件
合同變更 的條件有:
1、合同的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xié)商,改變原合同關系的內容。
2、合同的變更須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或當事人的約定。
3、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
4、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變更僅指合同的內容發(fā)生變化。
合同變更是當事人在的過程中協(xié)商一致對合同條款進行的修正。合同變更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就可以對合同進行變更。
三、 解除合同程序
解除合同的流程分為以下情況:
1、協(xié)議解除的程序
協(xié)議解除取決于雙方一致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需要有解除權的存在。而雙方意思一致的達成一般也要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當雙方協(xié)商一致時,合同就被依法解除了。
2、行使解除權的程序
(1)通知對方。
(2)對解除合同存在異議的,可請求法定機構解決。
(3)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應遵守特別程序的規(guī)定。
3、法院裁定的程序
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當事人應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要件來裁決。
解除合同其實不難,只要雙方之間產生了實質性的解除行為,即使缺乏形式,也可以解除的合同。也能使雙方的行為終止,使得不用一方承擔義務,一方享有權利。如您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咨詢我們律師,他們會給出專業(yè)的建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服務合同屬于承攬合同嗎
服務合同屬于承攬合同嗎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服務合同如果符合承攬合同的定義就屬于承攬合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復制合同、測試合同、檢驗合同等合同都屬于承攬合同。
一、服務合同是承攬合同嗎
服務合同是否屬于承攬合同,要看提供的服務類型。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二、服務性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qū)別
服務性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qū)別,在于承攬合同也是一種服務合同,服務合同不一定是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稱承攬人,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稱作定作物。承攬活動是人們生產、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事活動,諸如加工、定作、修理、印刷等,均與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故承攬合同是現實社會生活中廣泛存在的合同類型。
服務合同屬于無名合同,是以服務為標的的合同。區(qū)別就看合同的內容。
三、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違約責任
1、標的質量的責任
作人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不同意利用的,應當負責修整或調換,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后,仍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定作人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2、標的數量的責任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數量少于合同規(guī)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3、包裝定作物的責任
未按合同規(guī)定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承攬人應當償付定作人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承攬人賠償損失。
4、未按合同規(guī)定交付標的的責任
(1)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guī)定,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未經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權拒收。
(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應當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所對應的違約金。
(3)異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暫由定作人代保管時,應當償付定作人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yǎng)費。
(4)實行代運或送貨的定作物,錯發(fā)到達地點或接受單位(人),除按合同規(guī)定負責運到指定地點或接收單位(人)外,并承擔因此多付的運雜費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責任。
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調換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責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設備、包裝物及其它物品毀損、滅失的,應當償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2)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辦法和期限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進行檢驗,或經檢驗發(fā)現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調換、補齊的,由承攬人對工作質量、數量承擔責任。
(3)擅自調換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的,定作人有權拒收,承攬人應賠償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應當按定作人要求辦理,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民法典關于承攬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法律主觀: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主要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復制合同、測試合同、檢驗合同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服務協(xié)議屬于合同嗎
屬于。服務協(xié)議屬于無名合同,是以服務為標的的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受托人)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委托人)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法律分析】
無名合同是“有名合同”的相對名稱。法律上沒有賦予其一定名稱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由于人的經濟活動的復雜性,難以在有關法律上對可能發(fā)生的所有合同都一一命名,故對于有名合同之外的合同,只要原則上不違背國家立法精神,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也承認其具有法律效力。無名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以及解除和合同糾紛,可參照與該合同最為類似或基本類似的有名合同規(guī)定處理。如果沒有類似的有名合同可以參考,可根據關于合同的一般規(guī)定和民法基本原則處理。無名合同有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如旅游、美容、法律服務合同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xié)議。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