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罰則主要內容和適用條件有哪些
購房者如何避免定金罰則,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法律主觀:
我們在購買房子的時候,往往都需要簽訂購買房子的合同,購買房子的合同也可以避免產生一些違約的情況,因為口頭約定的話還是不如書面合同有保障。一、購房者怎么避免定金罰則1、購房者應當在做足購房準備工作的基礎上,直接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這是因為,購房訂金都是約定在認購書中的,認購書并不是購房的必經程序。因此,購房者應當在買房前做好準備,避免簽訂購房認購書,也避免買房后又后悔。2、可以把認購書中的購房定金改成訂金或者預付款,這樣就不會適用購房定金罰則了。根據法律規定,訂金一般是不適用定金罰則的,訂金不具有懲罰性質,只是預先交的款項。3、購房者還應當注意,如果買賣雙方在認購書中約定,雙方未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因購房人違約造成,則訂金、押金不退還;如系因開發商違約,則應雙倍返還訂金、押金之類的條款,那么,此時訂金與押金均屬于定金的性質,應認定為購房定金。二、定金罰則適用的條件(一)必須有違約行為。違約行為的存在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前提。違約行為是指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行為,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不能履行、遲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種形態。(二)必須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實。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這里的合同目的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三)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落空之間有因果關系。違約行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導致定金罰則的適用,只有二者同時具備且存在因果關系時方可適用,即只有因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適用定金罰則。三、購房交定金注意事項一些購房的市民在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合同時,向開發商交了一定數額的定金,可因考慮不周等原因,不想購買房子向開發商索要定金時,卻遭到拒絕返還定金。在實踐中,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會通過簽訂認購、訂購、預訂合同的方式向購房者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即購房者無故不訂立合同的,開發商有權不返還定金,開發商不訂立合同的,應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開發商應當將定金返還購房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定金罰則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定金罰則的具體內容是:給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如何適用定金罰則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法律分析
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是當事人出現根本違約。一般違約行為如無礙于合同主要目的實現,不能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當然,如果主債務本身為不可分之債,部分履行對債權人無益的,自然不能按照本條規定處理。合同當事人行使定金罰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有定金的書面約定,包括定金的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的20%)、定金的支付期限、定金的性質;2、定金已經支付,否則定金合同不生效;3、一方當事人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定金罰則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法律主觀:
定金罰則的主要內容是: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客觀:
一、定金罰則的主要內容是什么“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二、定金罰則適用的條件(一)以違反有效合同為前提。亦可說,它以違約責任的存在為前提,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無違約責任,則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二)一般只能針對不履行這種違約形態,對部分履行的,定金罰則可針對不履行部分適用。有學者認為,違約定金僅在債務人拒絕履行和不能履行兩種情形下發生罰則效力,逾期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發展到不能履行時產生罰則效力,否則不發生不再返還或雙倍返還的效果。我們認為,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應當包括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遲延履行、不能履行等多種違約情形。定金具有雙向擔保的作用,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懲罰違約行為,而在于擔?;蚨酱佼斒氯艘勒照\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的任何違約行為,均構成對設定定金擔保目的的違反。我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17條、第18條對不完全履行合同情形作出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合同執行案件中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第8條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適用定金罰則作出了司法解釋。因此,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定金的違約制裁效力得以發生的條件“不履行”,包括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遲延履地、不能履行等違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