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監護權,監護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監護權是指什么?
監護權包括的內容:
1、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履行因監護職責所產生的權利;
3、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監護權的意思是什么
法律分析:監護權是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監護權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監護權是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是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實施管理和保護的法律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權是指什么?
一、監護制度概述(一)監護的概念與特征1.監護的概念監護是指對特定的自然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依法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履行監督和保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被監督和保護的特定的自然人,稱為被監護人。2.監護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監護人必須具有監護能力。在監護關系中,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負有監督和保護的義務,必要的時候還要代理被監護人進行一定的民事活動,因此,監護人必須具備完全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同時具有照顧和野搜管理被監護人的能力。(2)被監護人的范圍特定,必須是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監護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3)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關系特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必須具有親屬關系,或者朋友關系,或者是行政上的隸屬關系。(4)監護的內容法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不得由雙方自行約定而改變,監護人未履行監護業務的,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監護的分類監護的分類,可因劃分標準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豎饑分類如下:1.依據監護對象的不同,監護可分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對成年人(或稱禁治產人)的監護。從世界立法例看,為不在親權下的未成年人設定監護是監護制度的主要內容,被視為親權的補充和延伸。除了未成年人需要設立監護制度保護其合法權益外,有的成年人也需要置于監護之下,這種頌纖歷成年人往往是雖已達到法律規定的成年年齡,但卻不具備這一年齡所代表的智力和意志力,法律因而不視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在我國《民法通則》中稱“精神病人”,外國立法中稱“禁治產人”,包括精神病人,還包括酗酒人和浪費人。
監護權的性質和內容
監護權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管教和代理事務的權利和義務。其內容包括日常生活照料、教育、醫療等多個方面,但必須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
監護權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管教和代理事務的權利和義務。具體來說,監護權的性質是一種特殊的法律關系,其主要任務是確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安全和合法權益,使其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必要的照顧與保護,并幫助他們健康成長。監護人應當盡職盡責,按照法律規定和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開展監護工作。監護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日常生活照料:監護人有責任對未成年人進行起居照料、飲食安排、衣著管理等方面的關照和保障。2. 教育:監護人有義務對未成年人進行基本道德、文化、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養。3. 醫療:監護人應當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對其進行必要的體檢、治療和預防工作。4. 代理事務:監護人可以代未成年人處理財產、簽訂合同、起訴權利等。需要指出的是,監護人在開展監護工作時必須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對未成年人的教育、醫療、代理事務等,均需按照法律規定和實際需要開展,并在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基礎上進行。如果監護人違反法律規定或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可以被相關機構收回監護權。
監護人有哪些約束和責任?監護人在開展監護工作時,主要受以下約束和責任:1. 法律約束:監護人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市場準則,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共同社會道德原則。2. 義務責任:監護人必須盡職盡責,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安全和合法權益,對其進行必要的照顧與保護,并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醫療等服務。3. 約定約束:監護人可以與未成年人達成約定,但其行為范圍應當受到常識性的約束。比如說,監護人不應當允許未成年人從事危險的活動、違反道德規范等。
監護權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管教和代理事務的權利和義務。其內容包括日常生活照料、教育、醫療等多個方面,但必須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監護人在開展監護工作時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和市場準則,并進行盡職盡責的保障和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七條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監護權的權利范圍是什么?
監護權包括:
1、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利;
2、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其他合法權益;
3、對被監護人進行監督、教育、撫養;
4、屬于監護權的其他權利。
監護權的權力范圍包括:
1、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利;
2、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其他合法權益;
3、對被監護人進行監督、教育、撫養;
4、屬于監護權的其他權利。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監護權又叫什么?
監護權又叫身份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監護權是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權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一種法律保護。監護權是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監護權都包含什么?具體法律中有什么規定?
監護權是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是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實施管理和保護的法律資格。對于處于父母保護之下的未成年人來講,法律已詳細規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這些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人就是他的父母。無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親權以及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人的人身和財產受到他人保護的權利也是監護權。
《民法總則》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節 監 護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兒童監護權是什么意思
兒童監護權是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的監管、保護和照顧職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監護人需確保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得到保障,履行盡職責任,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安全和教育等方面的需要。
兒童是社會的未來,而健康、穩定的家庭環境對于兒童的發展尤為重要。兒童監護權的履行,不僅能夠保障兒童的身心健康,還能夠為兒童提供清晰的生活方向和價值觀念觀點,塑造兒童的基本人格。因此,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應當認真履行監護職責,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其將來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在現實生活中,兒童監護權往往面臨著各種問題和挑戰。在此背景下,社會各方應該積極投入到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動中,加大對兒童監護權保護的力度,依法維護兒童的安全、健康和人格尊嚴。同時,家庭成員和監護人也應當加強自身的意識,提高自身的素質,更好地履行監護職責,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提供更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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