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一般簽幾年(固定勞務合同一般簽幾年)
勞務合同簽訂年限規定
法律主觀:
不論是什么類型的合同一般都需要具備合同期限的規定,勞務合同也是如此,勞務合同的期限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一、勞務合同的簽訂期限簽勞務合同一般應當在兩年以上。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的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具體的合同期限則由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二、注冊勞務公司需要什么要求1、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應有3年以上勞動人事工作經歷,主要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相應的專業資格。2、開展職業介紹業務活動的場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辦公及經營場所的房屋應是商業用房;(2)辦公及經營場所的建筑面積不低于50平方米;(3)辦公及經營場所如是租賃的,租賃合同期在一年以上。3、取得營利性職業介紹許可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公司或者非公司法人應當有5名以上的職業介紹經紀人;(2)合伙企業應當有2名以上的職業介紹經紀人;(3)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有1名以上的職業介紹經紀人。4、應當是獨立機構,專門從事職業中介等職業介紹類業務。5、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規范。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三、勞務分包資質辦理注意事項第一步、注冊勞務公司注冊資金200萬,實收資本到位,選擇3-5個公司備用名稱,以防有重復,一次核定。辦理勞務公司需要建委頒發的資質證書,屬于后置許可,辦好執照后需要憑資質證經營。工商部門對勞務公司的注冊資金沒有特別要求,按照一般有限公司的流程和要求辦理即可。經營范圍里面必須包含施工勞務或者勞務分包。第二步、主要人員配置需要50個技工證書和5個九大員,還需要一名技術負責人。這是主要是人員,另外還有那些會計、機械設備,這些都是要準備的。第三步、申報資料的制作包括綜合資料、人員資料以及《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具體的合同期限則由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簽勞務合同一般應當在兩年以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務用工合同一般簽幾年?
簽訂勞務用工合同的年限如下:
1、固定期限的,期限可長可短,可幾個月、幾年或者十幾年;
2、無固定期限的,也就是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的;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也就是以完成工作或工程為有效期限的,工作一旦完成,勞動合同就會終止。
勞務合同生效所具備的條件是什么:
1、勞務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3、勞務合同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
正確有效的勞動合同書應當寫明如下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基本信息;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務合同一般簽多久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務合同,不論期限有一年、二年甚至是五年、十年,都由雙方約定而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務用工合同一般簽幾年?
勞動合同一般可以簽一年、兩年或者六個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簽訂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具體由雙方依法確定。
勞務合同生效所具備的條件是什么:
我國法律規定,勞務合同的生效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勞務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3、勞務合同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
臨時工勞動合同期限多長時間?
臨時勞動工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和勞務派遣中的被派遣勞動者。法律上以及實踐中,非全日制勞動者基本不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因此無勞動合同最長期限的限制。至于被派遣勞動者,法律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只能從事輔助性、臨時性、可替代性的工作,并且工作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至于被派遣勞動者,其與用工單位一般不簽訂勞動合同,只與用人單位即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合同,合同期限不低于兩年,最長期限則無限制。因此,臨時勞動者并無最長勞動合同期限的限制,只有工作時間的限制,即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工作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務協議一般簽訂幾年
法律分析:簽勞務合同一般應當在兩年以上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的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具體的合同期限則由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合同幾年一簽
法律分析:一般簽訂的勞務期限為一年以內,超過一年視為固定期限;固定期限的勞務協議在勞動者的勞動年齡之內可以訂立任何期限的勞動合同,實踐中固定期限一般都是三年五年,否則超過十年可以轉為無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則沒有期限限制,雙方約定的勞務協議無確定終止時間,最長可以履行到職工的退休年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種類: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務合同一般是幾年一簽
法律分析:
一般簽訂的勞務期限為一年以內,超過一年視為固定期限;固定期限的勞務協議在勞動者的勞動年齡之內可以訂立任何期限的勞動合同,實踐中固定期限一般都是三年五年,否則超過十年可以轉為無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則沒有期限限制,雙方約定的勞務協議無確定終止時間,最長可以履行到職工的退休年齡。勞務合同要注意:
1、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要判斷是否是合法企業;
2、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
3、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
4、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是現金還是通過銀行支付到賬戶中。
5、勞動者工作時間與工作條件要明確,有的勞動者為多掙錢,默認了企業要求嚴重超時的加點,這是違反的,現在越來越多的工資爭議案就是因此而起。
6、社會保險約定。
7、不要簽空白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種類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衍生問題: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在于:1.二者的主體的資格不一樣。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只能是法人或組織,另一方為個人,務工合同主體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是法人,組織,公民;2.主體的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務合同只存在經濟關系,而勞動合同不僅僅是經濟關系;3.主體的待遇不一樣。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4.適用的法律不同。務工合同是民法和經濟法,勞動合同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5.產生的法律責任不一樣。務工合同不存在行政責任。
勞務合同一般簽幾年
法律對于勞務合同簽幾年沒有規定,一般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在實踐中通常會簽訂一年三年五年的勞務合同。
針對勞務合同可以簽多久的規定,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在下列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不管試用期之后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 第三十九條 和 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務協議一般簽幾年
法律分析:法律對于勞務合同簽幾年沒有規定,一般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在實踐中通常會簽訂一年三年五年的勞務合同。只要是在用人單位或者接受勞務方和勞動者或者提供勞務方自愿達成寫,簽訂勞務合同的年限是多少都合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