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怎么確定新的承租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變更)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如何分配問題
法律分析:公有房屋原承租人死亡的,按下列規定確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確定變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居住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而公房使用權的性質和前述規定完全相符,所以其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有法律依據。
原承租人死亡后如何確立新承租人
法律分析: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規定確定新的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條協商戔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確定變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處住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如何確定新的承租人,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如何承租?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擁有權、占有權、處分權、收益權)歸國家所有。那么, 公房承租人 死亡后如何確定新的承租人,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如何確定新的承租人,由于公有 房屋使用權 不屬于個人財產范圍,因此如果使用權人去世,只能按照規定由符合條件的近親屬繼續承租。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規定確定新的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條協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確定變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處住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居住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上文所提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不受前述條件限制)。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如何確定新的承租人
法律主觀: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按以下規定確定新承租人: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協商不一致的按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原承租人的父母;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的順序選擇繼續承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對承租房屋應怎樣處理
法律主觀:
公房承租人死后該如何處理公房,公民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公房的處理分兩種情況:1、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用戶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2、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無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賃關系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相關知識
法律客觀:
首先明確一點,公房承租與私房承租的法律規定是不同的。根據建設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及北京市相關規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但前提條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該前提條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間應當協商確定承租人。協商不成的,由公房產權人根據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狀況書面確定承租人。所以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權是不能直接轉給某一人的。房屋由誰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協商確定,然后向公房產權人提出書面申請并辦理更名手續,他人包括家中的其他親屬因不是共同居住人無權干涉。如果某人瞞著其他共同居住人去辦理了承租人更名手續,那是違法的和無效的。出現爭議后,權益受到侵害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到房管部門要求撤銷更名,或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