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意滋事刑事立案標準(滋事尋釁刑事立案標準)
尋釁滋事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
尋釁滋事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一、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尋釁滋事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1、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等。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二、如何認定尋釁滋事罪
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應該考察以下幾個方面因素: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后果;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
尋釁滋事的表現形式非常多,類似于隨意毆打他人強拿,硬要公私財物等,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強拿驗藥的公私財物在1000元以上人民幣的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對情節輕微的尋釁滋事案,可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
尋釁滋事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
尋釁滋事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存在以上情形的可以立案,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尋釁滋事是指明知沒有正當理由、無視法律、社會公德和人民公共利益,在公共場所或者他人住宅、單位等場所,挑釁、辱罵、毆打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社會秩序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尋釁滋事罪的定罪標準如下:
一、必須有尋釁滋事的客觀行為
尋釁滋事罪必須具有明顯的客觀行為,即必須有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包括辱罵、打斗等。
二、必須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指該行為必須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造成恐慌、騷亂等危害后果。
三、主觀方面必須有過錯意識
指犯罪人在實施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時,明知其行為有違法性和危害性,但仍然堅持行為,并且是有意為之,即存在過錯意識。
四、必須有明顯的犯罪主觀故意
犯罪人在實施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時,必須是有明顯的犯罪主觀故意,即他人知情下做出這種行為并且具有犯罪人的主觀故意。
總之,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四個要素,才能被認定為犯有尋釁滋事罪,才能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尋釁滋事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者模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后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尋釁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首桐緩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輪信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