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行為的認定有哪些規定(尋釁滋事的認定標準)
尋釁滋事罪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有人認為:“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肆意挑釁,起哄搗亂,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這一概念將尋釁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場所是不正確的。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典160條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一種罪。1979年刑法典第160條規定:“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一規定過于籠統、抽象,不能明確表達各類犯罪行為。1997年刑法典對之作了分解,具體規定為四種犯罪:一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二是聚眾淫亂罪;三是聚眾斗毆罪;四是尋釁滋事罪。新刑法典第293條的尋釁滋事罪即由此而來。應根據刑法第293條規定的行為類型,確定尋釁滋事罪的具體保護法益;尋釁滋事罪具有補充性質;行為人所實施的不同類型的數次行為,可以規范地評價為一種法定類型時,宜認定為尋釁滋事罪;流氓動機或尋求精神刺激的內心傾向,不是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素;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不應過分注重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而應善于運用想象競合犯的原理,正確認定尋釁滋事罪與相關犯罪。修訂前刑法第160條將尋釁滋事作為流氓罪的一種表現形式予以規定,現行刑法將尋釁滋事罪作為獨立的犯罪規定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第293條)。由于刑法第293條規定了尋釁滋事罪的四種行為類型,內容比較寬泛且使用了“隨意”、“任意”、“情節惡劣”、“情節嚴重”、“嚴重混亂”等需要價值判斷的表述,司法機關對本罪的認定產生了許多困難,刑法理論也認為尋釁滋事罪成了一個新的“口袋罪”。尋釁滋事都是憑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勢眾、力氣強壯、兇狠殘暴來“征服”對方,欺辱他人,以顯示自己的強悍和無所顧忌,這類犯罪一般都發生在公共場所,但發生在非公共場所的情況肯定也是存在的。總上所述,尋釁滋事罪(此罪系修改后的刑法將其從原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罪名),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毀壞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客觀: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尋釁滋事怎么定罪
尋釁滋事的定罪認定: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后果。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具體如下: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后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尋釁滋事的立案標準如下:
1、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1、犯尋釁滋事罪的一般情節,依法應當判處管制、拘役或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聚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嚴重地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依法應當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可以并處一定的罰金;
3、如果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地賠償并且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且情節較為輕微的,可以予以免除刑事處罰或不起訴。行為人雖然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但是沒有達到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的程度或者是尚未造成公共場合秩序嚴重混亂的,則不能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七條[尋釁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的法條規定有哪些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分為兩部分,尋釁,挑釁,滋事,毆打破壞等,在法律法條中有很多關于尋釁滋事的法條,規定了在不同情況下的尋釁滋事的情節嚴重性和相關量刑的標準,下面我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尋釁滋事罪的相關法條。
一、刑法基本規定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號
第三十七條[尋釁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8號; 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6〕1號 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第八條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第六十五條 在列車內,搶劫旅客財物,傷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在列車內,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敲詐勒索旅客財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這五條就是在不同法律中對尋釁滋事罪的相關定義與量刑標準,在一般情況下尋釁滋事按情節嚴重情況會分為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尋釁滋事怎么定罪
一、尋釁滋事怎么才能定罪
1、尋釁滋事滿足以下四個條件的,才能定罪:
(1)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的認定是什么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后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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