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規定(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規定錯誤的是)
1、《勞動合同法》中對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關系的規定有哪些? 2、大學生勞動實
律分析:我國對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不需要書面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簽訂多個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隨時終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不得超過多久
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規定如下:
1、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不需要書面協議;
2、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簽訂多個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隨時終止用工;
5、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社會保險繳納如下:
1、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對于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戶的人員,前后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2、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綜上所述,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法律責任
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爭議案件如何處理
1.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勞動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規定執行。
2.勞動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議不適用勞動爭議處理規定。
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規定有
1、《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我國勞動法規最早對非全日制用工作出規定的是2003年5月30日原勞動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對非全日制用工的定義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
3、根據法律的位階,非全日制用工應當以《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為準,即在時間上應當是每天不超過4個小時,每周不超過24個小時。
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的區別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工資支付周期一般不超過15天。而全日制用工是以月為計薪周期,每天的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月的工作時間不超過167個小時。
2、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一般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3、是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4、是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
5、是在終止勞動關系時,雙方均可隨時終止勞動關系,并且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全日制用工則對勞資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作出了更多的限制,而且許多情況下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綜上所述,因非全日制用工發生勞動爭議的案件的處理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分析,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的,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處理;如果是勞動者與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的,應看情況適用相關法律。對此還有其他疑問,可以向我們的律師進行咨詢。
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其他問題#
《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哪些特殊規定
法律主觀:
《 勞動合同法 》從法律層面上對 非全日制用工 作出了與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別規范: 一是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義。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是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 訂立勞動合同 ;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三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 。 四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 約定試用期 。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 五是規定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全日制用工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六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執行的是月 最低工資標準 。 七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應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非全日制用工年齡規定
法律主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對于非全日制用工有以下規定: 1、合同形式及兼職規定(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 勞動合同 ;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2、 試用期規定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 試用期 。 3、勞動合同解除及補償(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4、工資標準及支付周期(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法律客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于非全日制用工有以下規定:1、合同形式及兼職規定(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2、試用期規定(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3、勞動合同解除及補償(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4、工資標準及支付周期(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非全日制兼職政策要求
法律規定的兼職非全日制用工規定是以小時計酬為主進行勞動工作的每周工作的時間累計不能夠超過24小時。并且根據我們國家相關法律明確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一、法律規定的兼職非全日制用工規定是什么?
《勞動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1、概念
第68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合同形式及兼職規定
第69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3、試用期規定
第70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4、勞動合同解除及補償
第71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工資標準及支付周期
第72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6、社會保險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對于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戶的人員,前后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解除條件是什么?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我們國家不僅僅是包括全日制的用工方式,也包括一些兼職類型的,也就是每天工作的時間是不固定的,并且非常短。這種非全日制的用工方式,每周累計的時間是不能夠超過24個小時的。
非全日制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法中對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關系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內容是包括:
1、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內容、時間期限以及解除或終止等;
2、在我國的勞動合同簽訂的規制中,對于我國的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單位必須和勞動者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是將會受到支付雙倍工資等嚴厲的懲罰。
非全日制和全日制具有以下一些不同之處:
1、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是以小時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而普通的勞動關系是以日、月、年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的;
2、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3、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將試用期作為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而不是必備條款。而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非全日制用工規定
法律主觀:
非全日制用工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但不得約定試用期;用工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且不需要給付勞動者補助。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法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
法律主觀:
非全日制用工適用勞動法。在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適用勞動法。并且非全日制用工也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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