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有哪些
哪些人能提起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訟
一、哪些人能提起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訟
1、能提起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訟的人如下:
(1)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2)利害關系人包括婚姻當事人的近親屬;
(3)有權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訴訟離婚的具體流程有哪些
訴訟離婚的具體流程如下:
1、提出離婚的一方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材料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
3、經審查,如果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則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提交的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4、法院受理離婚案后,應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5、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離婚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6、法院依照原告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判決是否準予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子女歸誰撫養。
有權申請婚姻無效的主體
法律主觀:
一、有權申請婚姻無效的主體是誰?
有權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 結婚登記 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 結婚 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二、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有效的反面自然是婚姻無效,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如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中,有一方并不滿足法定結婚條件或者存在禁止性條件,即使雙方領取到了結婚證,這樣的婚姻也是被認定為無效的。因此,要想婚姻是有效的,就要保證雙方都是滿足了結婚條件的。
三、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原因是怎樣的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原因: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當事人能不能申請婚姻無效
法律主觀:
當事人能申請婚姻無效,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法律對申請婚姻無效的時間是沒有進行規定的。具體有三種:一方有重婚行為的;結婚的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一般是指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結婚的雙方還沒有到達法定婚齡的情況。,一般開始,應先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且無效婚姻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可以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割。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申請無效婚姻的主體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一、申請婚姻無效的主體有哪些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二、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無效婚姻包括哪幾種
關于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
(一)重婚的。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重婚有兩種行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為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為;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我國《民法典》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包括兩類:一類是直系血親,包括所有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另一類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系。我國《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法律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但明確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民法典》對父母子女的有關規定。由此可見,《民法典》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也應適用擬制直系血親,而且從倫理道德和法律精神來看,無論該擬制血親關系是否解除,都應該屬于禁止結婚的范圍。至于擬制旁系血親,只要沒有三代以內旁系自然血親,不在禁止通婚之列。
(三)未到法定婚齡。根據《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結婚時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三、無效婚姻的案列具體指的是什么
無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國的法律均對無效婚姻作了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取決于各國法律中的具體規定。法律中常見的婚姻無效的原因主要有:欠缺當事人的結婚合意,違反禁止近親結婚的規定,不具備結婚的法定方式,未達法定婚齡,重婚等。《民法典》中沒有關于無效婚姻的條款,但有些規范性的文件中對此有專門的規定。例如:民政部頒行的《婚姻登記辦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當事人有違反民法典的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布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
(一)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雖經登記結婚但由于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婚姻效力,應當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嚴格地講,無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個種類,它只是用來說明借婚姻之名而違法結合的一個特定概念。無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為婚姻,它只是一種同居關系。無效婚姻的概念是在傳統的,約定俗成的意義上使用的。
(二)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是關于婚姻無效和婚姻可撤銷的規定。自此,中國民法典正式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修改后的民法典為了明確劃清無效婚姻與合法婚姻的界限,在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達法定婚齡的。
甲男有妻,與乙女結婚,下列選項中可以作為宣告甲、乙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人有( )。
【答案】:A、B、C、D
本題考核婚姻無效。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本題中,乙為當事人,甲父、甲妻為當事人的近親屬,甲乙同居地的村民委員會為基層組織,均為宣告甲乙重婚無效的請求權人。
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
法律主觀: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一般是婚姻當事人,特殊情況下可以是利害關系人。比如說重婚一方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未達法定婚齡的當事人的近親屬,以及有禁止結婚關系的當事人的近親屬。
法律客觀:
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主體是誰
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主體是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九條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誰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法律分析:有權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只能是婚姻當事人
法律主觀:
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是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根據法律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只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所以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和其利害關系人在婚姻存續關系中中發現有上述三種情形,就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有哪些
有權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利害關系人包括: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是利害關系人;
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是利害關系人;
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當事人的近親屬是利害關系人;
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是利害關系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九條,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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