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案件中的證人有哪些權利義務
證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法律主觀:
證人的權利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參與訴訟權,陳述權,控告權,人身自由權,要求保密權,請求保障人身安全的權利。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證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請求補償費用的權利。義務是如實作證、出庭接受詢問、質證,遵守法庭秩序,保守秘密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證人在刑事案件偵查期間的權利包括
法律主觀:
在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偵查期間, 證人 有如下權利和義務: 1.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時有權要求配備翻譯人員,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 訴訟 。 2.對于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或者進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 申訴 或者控告。 3.因在訴訟中作證,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請求對本人或其近親屬予以保護。 4.有權核對詢問筆錄。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有權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經核對無誤后,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有權自行書寫親筆證詞。 5.未滿18周歲的證人在接受詢問時有權要求通知其法定 代理 人到場。 6.知道案件情況的有作證的義務。 7.應當如實地提供 證據 、證言,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 治安管理處罰 。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證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證人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參與訴訟權
2、陳述權
3、控告權
4、人身自由權
5、要求保密權
二、證人的義務
證人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1、有作證的義務
2、如實作證
3、出庭接受詢問、質證
4、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秘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被害人,適用本節各條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二款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
證人的義務
證人的作證義務具體包括如實作證、出庭接受詢問和質證以及遵守法庭秩序等的義務。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證人都是有出庭作證的義務的,若是刑事案件的證人無故不到庭作證,那么有可能會被判處刑事處罰。
一、證人的作證義務具體有哪些?
1、有作證的義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因此,證人在接到公、檢、法機關的作證通知后,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及時到場接受詢問。
如果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到場的,應當事先向有關司法機關說明情況,不能無故不到。
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2、如實作證
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要負法律責任。
3、出庭接受詢問、質證
證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后,應當按期出庭作證。在法庭上,證人應當接受法庭的詢問和各方的質證。
4、遵守法庭秩序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秘密
證人對司法機關所詢問的情況以及所陳述的內容,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
二、證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參與訴訟權
證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和參與訴訟的權利。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證人,司法機關應當為其提供翻譯。對于某些聾、啞的證人,應當允許他們采用聾、啞手勢提供證言。在聾、啞的證人作證時,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到場進行翻譯。
2、陳述權
證人享有不受威脅地充分陳述的權利。如果經過回憶,還可以補充陳述或修正原先的證言。
3、控告權
對于司法人員的侵權行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4、人身自由權
證人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人身自由不得隨意加以限制。如果證人由于作證而受到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侮辱、誹謗及打擊、報復的,有要求對行為人予以制裁的權利。
5、要求保密權
刑事案件的報案人或舉報人,有權要求對其姓名和報案、舉報的行為保守秘密。
6、請求保障人身安全的權利
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證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1)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4)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7、請求補償費用的權利
證人出庭作證所支出的費用由誰來承擔,針對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規定又有所不同。
(1)在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同時對于耽誤工作的,又有規定: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2)在民事訴訟中,《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證人出庭需要履行一定的義務,也享有相應的權利。對于刑事案件的證人來說,司法機關需要采取合適的方式保護證人及其家屬的安全。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開銷,一般是由案件的敗訴方支付,或者是由國家財政補貼。
作為民事訴訟證人的權利和義務有什么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證人的權利:(1)證人作證受國家法律保護;(2)證人有權用本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提供證言;(3)對于自己的陳述,證人有權申請補充或更正。民事訴訟證人的義務:(1)證人必須按時出庭作證;(2)證人必須如實提供證言;(3)證人必須遵守法庭秩序;(4)證人故意作偽證的,應負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刑事證人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一、證人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參與訴訟權,證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和參與訴訟的權利。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盲文字的證人,司法機關應當為其提供翻譯。對于某些聾、啞的證人,應當允許他們采用聾、啞手勢提供證言。在聾、啞的證人作證時,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到場進行翻譯。
2、陳述權,證人享有不受威脅地充分陳述的權利。如果經過回憶,還可以補充陳述或修正原先的證言。
3、控告權,對于司法人員的侵權行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4、人身自由權,證人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人身自由不得隨意加以限制。如果證人由于作證而受到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侮辱、誹滂及打擊報復的,有要求對行為人予以制裁的權利。
5、要求保密權,刑事案件的報案人或舉報人,有權要求對其姓名和報案、舉報的行為保守秘密。
陳熠律師補充:
二、證人的訴訟義務:
1、有作證的義務,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因此,證人在接到公、檢、法機關的作證通知后,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及時到場接受詢問。如果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到場的,應當事先向有關司法機關說明情況,不能無故不到。
2、如實作證,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要負法律責任。
3、出庭接受詢問、質證,證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后,應當按期出庭作證。在法庭上,證人應當接受法庭的詢問和各方的質證。
4、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審判過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秘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九十七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九十八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詢問不滿十八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證人有哪些權利義務
一、 證人 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參與 訴訟 權; 2、陳述權; 3、控告權; 4、人身自由權; 5、要求保密權。 二、證人的訴訟義務有: 1、有作證的義務; 2、如實作證; 3、出庭接受詢問、質證; 4、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秘密。 《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證人的資格與義務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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