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沒有證據能拘留他人嗎(公安局沒有證據可以拘留嗎)
命案中,甲有重大罪案嫌疑,但暫時還沒有直接證據。公安機關怎么處理?可以拘留嗎?
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命案中,如果甲有重大罪案嫌疑,但暫時還沒有直接證據,公安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調查措施: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調查措施,包括詢問甲及與案件相關的人員、檢查現場、收集證據等,以進一步獲取直接證據。
監控措施:公安機關可以采取監控措施,如對甲進行監視、跟蹤、布控等,以掌握甲的行蹤和活動情況,同時也可以觀察甲是否有進一步犯罪的傾向。
拘留措施: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必要,且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采取拘留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對于有重大罪案嫌疑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采取拘留措施,但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報告檢察機關,并通知家屬或者監護人。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采取調查措施還是拘留措施,公安機關必須遵守法律程序,并且保證被采取措施的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如果公安機關在采取措施過程中發現新的證據或者情況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向檢察機關報告,并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采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沒有實質證據派出所可以拘留人嗎
法律主觀:
如果沒有任何證據的,派出所不會拘留人。“指證”也是證據的一種形式,但需要與其它證據共同“印證”.《 治安管理處罰 法》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第九十四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派出所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能拘留嗎
公安局_有證據不能拘留他人。沒掌握證據前可以詢問,調查,傳喚或拘傳,如果是拘留則要有相應的證據,才能作出拘留決定。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必須有一定的證據,才能進行刑事訴訟,包括拘留,如果認為無罪,應該委托律師辯護,有關證據,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審理。證據是拘留的前提,如果經審理認為證據不足或者證據不符合實際的,也是需要無罪釋放的。沒有證據不會進行拘留,只會進行傳喚,一般不會超過24小時 。
一.拘留的類型
1.行政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合并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2.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準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若審理后被無罪釋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沒有確鑿的證據能被拘留嗎
法律分析:沒有確鑿的證據是不能被拘留的,但可以對嫌疑人進行盤查或傳喚。人民警察對有違法嫌疑的人員,經表明執法身份后,可以當場盤問、檢查。對當場盤問、檢查后,不能排除其違法嫌疑的,依法可以適用繼續盤問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批準,對其繼續盤問。對于違法嫌疑人或涉案公安機關可治安傳喚至相應點配合調查,公民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如果不配合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派出所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能拘留嗎
派出所沒有證據不可以拘留人。拘留,是指扣留,拘禁。一般分為三種,分別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民事拘留。其中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屬于治安行政處罰;民事拘留屬于司法行政性質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其中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屬于治安行政處罰;民事拘留屬于司法行政性質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緊急情況下,對某些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依法決定采用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一、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1、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2、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3、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4、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
5、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二、輕傷證據不足該如何判決
1、公安機關可以調解結案。對原來認為“證據不足”的輕傷害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終結后,應出具偵查終結報告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并可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雙方當事人各自向公安機關寫出調解申請書,在此基礎上,公安機關可以組織調解結案。這樣便于穩定雙方情緒,及時化解矛盾;
2、由被害人提起自訴。對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且公安機關一時又不能說服雙方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一般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公安機關偵查后認為傷害證據仍然不足,或難以查清,或公安機關不認為是犯罪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
3、對特殊案件實行“有限公訴”。即對符合上述一般公訴條件,案情復雜、社會影響或危害較大、公安機關已對被告人采取了強制措施、可以判處刑罰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該將案件盡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派出所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能拘留嗎
法律主觀:
派出所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傳喚,而不一定是先拘留。 1、刑事拘留傳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行政拘留傳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沒有證據派出所能隨意拘留人嗎?
分析如下:
1、警察沒有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一個人違法犯罪的,是不會拘留,只能適用于留置盤查、傳喚,而不能適用于拘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擴展資料
拘留程序
1、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2、對于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于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3、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然后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注明。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拘留程序
警察沒有證據可以拘留人嗎
法律分析:沒有證據警察是不能拘留的。沒有證據時警察只可以進行傳喚,一般情況之下是不會超過二十四個小時的。刑事拘留指的是公安機關或者是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的偵查當中,對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的措施。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之后,由公安機關執行。刑事拘留最長的時限為三十七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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