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處理公安非法拘禁(公安非法拘禁怎么定罪)
派出所非法拘留人怎么辦
法律分析:被派出所非法拘禁可以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相關部門在收到檢舉、控告信息之后,需要采取合適的方式判斷檢舉、控告的信息是否屬實,若屬實需要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被非法拘禁了怎么辦
法律主觀:
被非法拘禁的,受害人應該想辦法報警。如果暫時不能報警的,可以和對方進行周旋,用錢財等理由保護生命安全。 在受害人報案后,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處理涉嫌非法拘禁的案件。 如果情節嚴重,拘禁時間達24小時以上的,涉嫌刑事犯罪,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不構成刑事案件,情節較輕的,可以由公安機關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追究法律責任,但可以予以批評教育、訓戒。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警察非法拘禁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對具有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為,也要按照非法拘禁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為了脅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債務,而將他人非法扣留,剝奪其人身自由的行為。這種行為雖然在特征上與一般的非法拘禁不同,其目的不在于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手段,來脅迫他人履行債務。但客觀上已經造成對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侵害,也應當按照非法拘禁罪處理。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則應當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警察非法拘禁怎么處理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的,按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
1、對具有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為,也要按照非法拘禁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為了脅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債務,而將他人非法扣留,剝奪其人身自由的行為。這種行為雖然在特征上與一般的非法拘禁不同,其目的不在于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手段,來脅迫他人履行債務。但客觀上已經造成對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侵害,也應當按照非法拘禁罪處理。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則應當從重處罰。
2、在犯罪手段上必須是利用職權實施的,對于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不屬于利用職權實施的案件,例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強奸罪,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或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不能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而直接立案偵查,只能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對公安機關的不立案進行監督。
3、在審批程序上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審批程序是:基層人民檢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檢察院需要直接立案偵查時,應當層報所在的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基層人民檢察院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的案件,應當進行審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偵查的意見,報送省級人民檢察院。報請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制作提請批準直接受理書,寫明已經查明的案件情況以及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理由,并附有關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公安機關非法拘禁人員怎么辦
法律分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涉嫌非法拘禁的,報案后,應當立即處理;如果情節嚴重,拘禁時間達24小時以上的,涉嫌刑事犯罪;不構成刑事案件,情節較輕的,可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予以批評教育、訓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第三十七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警察不合法拘留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對于行為人的非法拘禁行為,警察是應當進行處理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當進行立案追訴。根據我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如何處罰,涉嫌非法拘禁罪可以取保候審嗎
涉嫌非法拘禁罪嫌疑人只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經過法院審理后,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三)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于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 應當如何處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 非法拘禁他人 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 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利用職權犯拘禁罪的,從重處罰。從這一規定看, 非法拘禁罪 的成立沒有情節的規定,只要是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不論時間長短,次數多少,惡劣程度輕重,就應該構成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兩種,一是具有毆打、侮辱的行為,二是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 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過錯,行為人出于憤怒而對其關押一兩鐘頭,其社會危害性應該說不是很大。對這類行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打擊面顯得過寬。再則,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見在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非法拘禁行為是否構罪上,有一個“度”的規定,只有超過了這個度,才追究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對其的要求比一般群眾要嚴。從《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從重處罰”就可看出。既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非法拘禁行為都要求具備一定的情節才定罪處罰,那么對一般主體而言更應規定一定的標準,否則就會造成一種假象:對一般群眾打擊嚴,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打擊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