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去理解行政訴訟中的確認判決
行政確認判決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確認判決是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經過合法性審查,對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效力進行評價,在不宜適用其它判決形式的前提下,直接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或是否無效的判決。
特征:1.僅具有宣示效果。確認判決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效力的評價,判決結果無法構成執行的理由,也不具有直接變更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功能。它僅僅是對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做出的宣示性評價而已。
2.具有輔助性和補充性的特點。適用確認判決的各種情形,實際上都是行政法上行政權的優越性和優先性造成的,是在其它各種判決形式不宜適用的情況下,法官所做出的無奈之舉。其目的在于彌補充分的救濟手段所留下的“真空地帶”,是對公權力行為救濟手段的拓寬。
3.救濟功能相對弱化。即便確認判決最終對行政相對人有利,但也不能直接給其帶來物質利益。它只是為相對人可能獲取的國家賠償提供一個前提條件。同時,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滿足相對人的心理需要,即通過確認違法或無效判決滿足了相對人“討個說法”的強烈愿望,促進了行政糾紛的徹底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行政確認和行政裁決的區別
法律主觀:
行政審判與行政裁決的區別是:行政裁決是由行政機構作出的。而行政判決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決是對某一屬本機構管轄事項的處理意見,屬于具體的行政行為。行政判決是對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不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的處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簡述行政訴訟一審判決的種類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一審判決的種類包括: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確認判決和駁回判決。
1、維持判決。維持判決是人民法院對被訴行政行為的肯定,是人民法院對原告一方訴訟請求的駁回,是人民法院對業已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的認可。
2、撤銷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否定評價,是司法機關糾正違法行政行為的最有效手段,它集中體現著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制約。撤銷判決分為全部撤銷、部分撤銷以及可以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
3、履行判決。履行判決在性質上屬于給付判決的一種。所謂給付判決,是確定當事人之間存在行政法律關系的前提下,判令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一定義務的判決。
4、變更判決。人民法院判決變更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具體行政行為系行政處罰行為,對非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變更;二是行政處罰有顯失公正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 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
5、確認判決。確認判決是對被訴行為是否合法的判定,通常是其他判決的先決條件。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7條和第58條把這種判決形式規定下來,彌補行政訴訟法未規定的不足,以滿足行政審判實踐的需要。確認判決包括兩種情況:確認合法或有效與確認違法或無效。
6、駁回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