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不立案怎么辦(報案公安不立案怎么辦)
公安局不立案怎么辦
法律分析:1,報案未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故公安機關不予立案;2、可能報案定性為民事案件,故公安機關不予立案;3、可能報案定性為行政案件,故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也有出現徇私枉法的可能,但是我國法律對公安機關應該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是有救濟途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公安機關不受理案件怎么辦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不受理案件,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要求其立案。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并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對于重復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作出解釋,不再登記,但有新的事實或者證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條 經過審查,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依法調取公安機關已經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應當制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及時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后七日以內作出書面說明,客觀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復印件回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主動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書》復印件及時送達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不立案怎么辦?
報案后,公安機關卻不同意立案,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時,書面通知報案人。報案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作出決定。
公安局不予立案怎么辦
1、向公安機關提起復議、復核
報案后,公安機關卻不同意立案,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時,書面通知報案人。報案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不予立案,并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報案人。報案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2、向檢察院提起申訴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或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
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檢察院接到控告、舉報或者發現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檢察意見,要求其按照管轄規定向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檢察院的控申部門受理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控告和申訴,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訴人提供有關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辦理。
3、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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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報案派出所不立案怎么辦
法律主觀:
被害人一是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情況,要求上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立案。二是可以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提出,請求檢察院予以監督。 《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 公民報案、控告后,司法機關不立案怎么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 犯罪嫌疑人 ,都有權而且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 法院 報案或者舉報。因此,司法機關接到的案件有單位和公民個人在發現犯罪案件時向司法機關的報案、有被害人的控告,還有犯罪案件的有關知情者的舉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上述報案、控告和舉報的材料,應當立即開展工作,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材料,按照管轄和分工的規定,迅速進行審查,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分析是否可能已經構成犯罪,需要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然后決定是否立案。如果認為已經構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就應當決定立案偵查。比如對所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證據不夠充分的,應當進一步開展調查、取證等偵查工作。如果認為沒有構成犯罪,不屬于犯罪案件,不當作犯罪案件處理的,要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可以申請復議,控告人如果不服,要求再進行一次審查,有關的司法機關應當再認真地審查一遍。 另外,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沒有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沒有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對不立案的原因或者理由加以說明。比如,是否屬于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給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害人一個明確的答復。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并且根據有關的規定,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7日內,應當將說明情況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發出《通知立案書》時,應當將有關證明應該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可見,對于公民報案、控告后,司法機關是不能隨便不予立案的,即使不予立案,也應當說明原因。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和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1)公安機關發現了犯罪事實;(2)公安機關發現了犯罪嫌疑人;(3)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 自首 的材料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可以向檢察院提出,要求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根據六部委規定,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7日內應當將說明情況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在上述時限內公安機關沒有說明不立案理由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如現有材料證明確屬應當立案偵查的,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發出《通知立案書》。補充問題回答:如果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了,您不能提起自訴了,如果公安機關沒有立案,您可以向主要犯罪地法院提起自訴。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報案后不立案如何處理
公民遭受違法犯罪行為侵害,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有權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等部門報案,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要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立案,那么報案后不立案要怎樣處理?我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報案后不立案如何處理
報案后公安機關不立案的,報案人不服的,收到不予立案通知后,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第一百七十九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案情重大、復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復議、復核時限,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如何接受刑事立案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第4款規定:“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因此,對于報案、舉報、控告、自首等立案的材料來源,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首先都應當接受并進行登記。接受并不等于立案,立案是接受材料之后的一種決定,接受在是立案之前對立案材料來源的受理。接受以后對于不屬于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圍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和舉報人;對于屬于自己管轄,但根據案情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報案后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