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訴訟中死亡法院怎么去處理呢
民事訴訟被告死亡的處理方式
法律主觀:
民事案件審理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律會給原被告雙方一定的準備時間進行充分的庭前準備,所以訴訟周期會較長。但在訴訟中不可避免發生一些事情,如被告死亡怎么辦,訴訟程序會怎么發展? 一、被告死亡,有遺產,有繼承人的案件需要根據繼承人是否同意參加訴訟分別對待。如果繼承人愿意參加訴訟的,變更繼承人為被告,繼續審理,已經進行的審理對變更后的被告具有約束力;如果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的,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判決結果與其有利害關系,應當將其列為第三人,查明遺產,判決以死亡的當事人的遺產承擔責任。 二、被告死亡,有遺產,無繼承人的案件處理。實踐中,法院應當通知民政部門或者所在集體,參加訴訟,同樣僅以繼承的價值為限 承擔民事責任 。 三、被告死亡,沒有遺產,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案件處理。被告死亡,沒有遺產,應當追加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為被告,繼續審理,由應當承擔義務的人在其承擔的義務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當事人死亡怎么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原告起訴時,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債務人死亡案件牽涉到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參與人、集體組織等。具體訴訟中適格的被告是誰,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原告起訴時,已經死亡的債務人不能列為被告。債務人死亡后,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起訴時,原告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知原告變更適格的主體,原告拒絕變更的,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二)原告起訴時,遺產未分割的,數個繼承人均應列為被告參加訴訟(放棄繼承的除外)。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到遺產分割前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全部清償,如有剩余,繼承人才能進行繼承。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負擔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所以不能成為被告。(三)原告起訴時,如果遺產分割結束,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原則按其繼承份額按比例清償,所有參加分割遺產的繼承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四)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與其共同共有財產析產前,對共同共有財產中被繼承人的遺產實施保管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五)債務人死亡后,雖有繼承人、受遺贈人,但他們都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或者沒有繼承人、受遺贈人。存有遺產的遺產保管人為被告。(六)在訴訟期間,債務人死亡的,原告應當申請變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請變更,法院應主動行使釋明權,避免當事人的訴累,如果原告不變更,則應駁回起訴,讓原告另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死亡債務怎么處理
原告死亡債務仍然應當償還。
公民的個人化財產包括可以繼承的債權,也就是說,從法律角度上講,債權是可以依法繼承的。
作為原告的債權人死亡后,其債權由其繼承人繼承。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死亡,有繼承人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通知他的繼承人及時參加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訴訟,不再審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老賴死亡債務怎么辦
法律分析:老賴死亡后的債務由其遺產償還。如果債務人有遺產繼承人,繼承人在繼承死者遺產的同時,也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那么其債務也應由繼承人承擔,如果超出遺產的部分,可以不予賠償;如果債務人沒有繼承人,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凍結其財產或者將財產抵扣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打官司中原告去世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原告起訴時,已經死亡的債務人不能列為被告。債務人死亡后,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起訴時,原告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知原告變更適格的主體,原告拒絕變更的,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原告起訴時,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