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于走私行為
哪些行為是走私行為
法律分析:逃避海關監管,運輸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物品的;未經海關許擅自在境內銷售海關監管貨物的行為,為走私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三)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制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哪些是走私行為
法律分析:(一)通關走私。指行為人通過海關進出境,采取偽報、瞞報、低報、偽裝、藏匿等手段走私。這種方式實施的走私犯罪行為在當前司法實踐中比例比較大。
(二)繞關走私。即不通過海關監管區而非法繞關走私。如在邊境地區直接運輸貨物進境。
(三)后續走私。又叫變相走私,指行為人先合法地進口了貨物、物品(主要是指保稅貨物和特定減免稅貨物),而后違法海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擅自銷售牟利。在內地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查獲的走私犯罪案件中,大部分屬于后續走私。
(四)間接走私。又稱為準走私或牽連走私,它并不直接進出國(邊)境進行走私,而是因為與走私行為聯系密切而被規定以走私罪論處,這種行為對走私犯罪起幫助實現或者誘發的作用。包括兩種情況:
1、向走私人直接收購國家禁止進口貨物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直接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2、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第七條 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四)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偽報加工貿易制成品單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關監管貨物、物品脫離監管的;
(五)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運出區外的;
(六)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走私行為論處:
(一)明知是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
哪些行為屬于走私
走私行為主要包括以下這些:未經批準,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口物品進出境的;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關臨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的;偽報、瞞報進出口貨物價格偷逃關稅的;未經許可,擅自出售海關監管貨物或者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哪些物品屬于走私行為?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等,是走私。走私罪對物品并沒有加以限制,只要有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通過各種方式運送違禁品進出口或者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就是走私。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走私行為種類具體包括哪些
走私行為種類包括以下:
1、通關走私。 2、繞關走私。 3、后續走私 。4、準走私。 5、集團走私。6、法人走私。7、水客走私。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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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行為的種類有哪些
走私行為的種類有:(1)通關走私:通過設立海關的進出口口岸,以隱蔽的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偷運應稅、禁止或限制貨物物品進出境的行為;(2)繞關走私:不經過國家開放的進出口岸和準許進出境的國境、孔道而非法攜運應稅、禁止和限制貨物或物品進出境的行為;(3)后續走私:未經海關許可,擅自銷售保稅貨物或特定減免稅貨物進行牟利的行為;(4)準走私:直接向走私人收購走私貨物、物品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的行為;(5)法人走私:法人組織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以追逐經濟利益為目標的走私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走私行為種類具體包括哪些
法律主觀:
走私行為的具體類型包括:(1)通關走私:指行為人通過海關進出境,通過偽報、瞞報、低報、偽裝、藏匿等方式進行走私。(二)繞關走私:即不通過海關監管區域而非法繞關走私。如果貨物直接運輸到邊境地區的入境。(3)后續走私:指行為人合法進口貨物和物品(主要是保稅貨物和特定減免稅貨物),然后違反海關法律法規,擅自銷售牟利。在內地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查獲的走私犯罪案件中,大部分屬于后續走私。(4)間接走私:不直接出國(邊境)走私,而是因與走私密切相關而被規定以走私罪論處,有助于實現或誘發走私犯罪。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68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走私罪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我國《刑法》規定走私罪包括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廢物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五十四條 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條 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刑法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從重處罰
第一百五十七條 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什么是走私行為
走私行為分為以下幾種:
1、通關走私。是指通過設立海關的進出口口岸,以隱蔽的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偷運應稅、禁止或限制貨物物品進出境的行為。依照海關法律的規定,進出境的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必須接受海關監管,因此,要想在通關環節逃避海關監管,達到走私進境的目的,必須采用偽報、藏匿、蒙混和闖關等隱蔽而不被海關察覺的方法進行。
2、繞關走私。是指不經過國家開放的進出口岸和準許進出境的國境、孔道而非法攜運應稅、禁止和限制貨物或物品進出境的行為。采用繞關走私方式的走私者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客觀條件,他們在私貨目的地或沿海都設有走私基地,熟悉邊境雙方的情況,并有一定的社會關系,他們還有方便的運輸工具。繞關走私在我國常見于陸地邊境和海上。從事陸地邊境進行繞關走私的人,主要是走私集團、少數邊民和合伙結幫者。從事海上繞關走私者,一般都擁有海上運輸工具,且海上走私具有數額巨大、行動迅速等特點。由于我國海岸線長,船只情況復雜,走私船舶活動范圍大,給緝私造成很大困難。特別是近年來,走私分子用先進技術裝配船舶,將普通船舶改裝成飛艇進行走私,走私和反走私的較量越來越激烈。
3、后續走私。是指未經海關許可,擅自銷售保稅貨物或特定減免稅貨物進行牟利的行為。后續走私是海關為適應新的貿易方式,監管由口岸向內陸延伸,在其后續監管中出現的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后續走私的對象主要是保稅貨物和特定減免稅貨物,其共同特征是在未辦結海關進出境手續前,不得擅自銷售或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 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四)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偽報加工貿易制成品單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關監管貨物、物品脫離監管的;
(五)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運出區外的;
(六)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走私行為論處:
(一)明知是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