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產權之訴是什么意思(確認產權之訴是什么訴訟)
確權民事訴訟是什么意思?
一、確權民事訴訟是什么意思
1、指的是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自己與被告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請求。確認之訴就是要求確認權利關系或法律關系之訴,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被稱為確認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土地房屋確權是什么意思
1、農村房屋確權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對房屋享有使用、占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屬于唯一的物權,也就是保障以后如果遇到房屋拆遷的時候有相關證據,未來如果想把自己的農村房屋租出去也是可以收益的,房屋確權證屬于一種憑證,就像現在城市的房產證一樣;
2、農村房屋確權也是對房地產權屬登記、權屬變更、轉讓、評估、抵押、中介服務等的產權、產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據。一般房屋進行確權的工作人員是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具有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力。
確權之訴是什么意思
是指訴的目的僅在于消除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查明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確權民事訴訟,指的是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自己與被告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請求。
一、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 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 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 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 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內未履行義務;
6. 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確權簡單程序:
1、在房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2、訴訟受理費:案件收取,一般每件300元;
3、準備材料,起訴書、房產產權歸屬的相關證據,包括首付款、購房合同、房款收據、契稅證明等可以證明產權的資料或產權分割協議、產權公證資料等;原、被告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
4、在房產地法院立案庭遞交起訴狀;
5、如果最終得到確權判決,要及時申請法院給房管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產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六十三條
沒有給付內容或要求被執行人履行某種義務,不符合立案執行條件。
什么是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是一種訴訟請求,旨在確認某個爭議的法律關系或事實存在與否。
確認之訴的主要目的是解決法律關系的爭議或澄清事實的不確定性。通過提起確認之訴,原告可以請求法院對特定的法律關系或事實進行確認,以解決爭議或消除不確定性。這種訴訟形式通常不涉及賠償或懲罰,而只是尋求一個明確的法律判定。
舉個例子,假設有兩個人就一塊土地的所有權產生爭議。其中一人可以提起確認之訴,請求法院確認自己對這塊土地擁有所有權。法院將通過審理證據和聽取雙方意見,最終做出一個判決,確認土地的所有權歸屬于哪一方。
確認之訴可以適用于各種法律領域,如合同、產權、身份等。它提供了一種有效的法律手段,以解決各種法律關系爭議和事實不確定性。通過確認之訴,當事人可以獲得法律的明確判定,從而為其提供保護和指引。
確權之訴是什么意思
是指訴的目的僅在于消除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查明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確權民事訴訟,指的是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自己與被告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請求。
一、確權之訴執行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內未履行義務;
(6)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確權之訴能否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條的規定,沒有給付內容或要求被執行人履行某種義務,不符合立案執行條件。
而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義務的訴,其目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以實現原告的給付請求權。給付之訴的顯著特點就是具有可執行性,原告的給付請求權只有通過被告方的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得以實現。
民事訴訟中的確權之訴并不具有強制執行的特點,目前我們國家對于確權之訴的以及給付之訴區分不明確,在確權之訴執行時不能嚴格按照司法進行相關解釋。更多的還是要依據法院根據公平兼經濟的原則來判定,不過往往都是不能強制執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房屋產權確認之訴,法院會通知全家人到庭調查嗎?
不會。根據查詢律漸官網顯示,房屋產權確權之訴是指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確認之訴就是要求確認權利關系或法律關系之訴,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被稱為確認判決,不會通知全家人到庭調查。
如何向法院訴訟確認房屋產權?
您好,一、為確認房屋所有權,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確權之訴。
確權之訴,是指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確認之訴就是要求確認權利關系或法律關系之訴,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被稱為確認判決.
房屋產權糾紛,適應不動產的專屬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訂)》第三十三條對不動產糾紛,明確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確權之訴案件收費。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非財產類案件,未涉及具體賠償和財務分割的,應當采取按件計征的等額收費方式目前確權之訴,按件收費,不與標的價值掛鉤。因此,確權之訴按件收費,一般的標準是每件300元。
準備確權訴訟證據,需要注意事項:
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住址。
法人或其他組織要列出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填寫要準確,特別是姓名(名稱)欄不能有任何錯字。地址要盡量詳實,具體到門牌號。最好注明郵編及通訊方式。
準備原告身份證、購房合同、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權屬的證據材料;
二、最好委托律師處理,這種案件訴訟費不貴,律師費也不貴。
三、通過訴訟確權后,要及時申請法院向產權管理登記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盡快辦理產權。
擴展資料:
確認方式
房屋產權的確認,即劃分和證明房屋產權的歸屬。與房屋產權取得的方式相適應,確認房屋產權的主要方式是:
第一,查證有無房屋所有權原始取得的事實;
第二,查證有無繼承取得房屋產權的事實:其中之“事實”,首先應以書證和物證為依據,沒有書證和物證時,可以尋找證人、證言或其他證明。書證和物證主要包括:
①產權證,如土改時發給的房地產證.建造房屋后領取的房屋所有權證,產權變更后領取的所有權證(通過買受.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的房屋產權證)。
②其他證書和物證。如遺囑,信件,分家析產合約書、基建時的加工費及材料費單據、歷年繳納房地產稅的稅單和贈與書等可以證明房屋產權歸屬的證書、物證。
③其他證明。
什么是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自己與被告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請求。
根據2011年修訂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有11種三級案由明確使用了“確認”一詞,分別是;
1、第32項物權確認糾紛。
2、第67項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3、第127項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
4、第153項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
5、第228項企業出資人權益確認糾紛。
6、第242項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7、第274項請求確認債務人行為無效糾紛。
8、第279項破產債權確認糾紛。
9、第286項證券權利確認糾紛。
10、第332項確認票據無效糾紛。
11、第402項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
擴展資料
司法實踐中的確認之訴:
第一,對法律行為效力的確認。除了導致法律關系產生的法律行為外,其他法律行為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關系或權利,原本不應成為確認之訴的對象,但我國立法和司法中都存在直接確認法律行為效力的情形。
第二,對法律行為構造要素效力的確認。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通常由若干構造要素組成,當這些要素完全具備時,特定的法律效果才會產生。
第三,對特殊權利的確認。除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規定的對物權、知識產權、股權等權利的確認外,司法實踐也允許對一些特殊的民事權利予以確認。
第四,對知識產權以外其他權利的不侵權的確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不侵權訴訟限定在知識產權領域中,絕大多數不侵權訴訟的實務操作遵循了這一規定。但是,也有個別案件侵犯的并非知識產權,依然得到了法院的審理。最典型的是確認不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商業秘密并不屬于傳統知識產權的范圍,在普通法國家甚至直接被認定為一種財產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確認之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什么是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在法院審判過程中經常用到,這行為往往發生在原告與被告之間。確認之訴要在一定的條件范圍內,經過人民法院的同意,才得以實施。確認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體狀態之訴。
一、什么是確認之訴
1、確認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體狀態之訴。
2、確認之訴有兩個主要特點:
(1)一方當事人提出確認之訴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給付義務,而是要求法院明確某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體狀態。
(2)法院對確認之訴進行審理后所作出的判決,沒有給付內容,不具有執行性。
二、確認之訴的條件范圍
1、當事人適格。
1當事人適格,是指對于特定的訴訟,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
2訴訟當事人有原告和被告兩類,相應地,當事人適格,亦可分為原告適格(積極適格)和被告適格(消極適格)。訴的利益是指,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時,需要運用民事訴訟予以救濟的必要性。
3在確認之訴中,當事人是否適格的問題是解決何人可成為特定確認之訴訴訟或案件的當事人的標準問題,是否具備訴的利益的問題是解決特定確認之訴糾紛是否有訴訟保護必要性的問題。因而,它們的共同功能和意義主要在于,一方面符合訴權要件,就可以行使訴權,啟動訴訟程序,要求法院提供司法救濟,法院也必須接受和保障訴權的行使。另一方面,不符合訴權要件,法院就拒絕提供司法救濟,也就不能啟動訴訟程序,從而避免濫訴。
4民事訴權要件旨在排除不必要通過訴訟救濟的糾紛,而將有必要通過訴訟救濟的糾紛納入訴訟視野。確認之訴的訴權要件關系到究竟何人可就何事提起確認之訴,關系到普遍意義上的確認事宜中哪些才能成為司法救濟的特定對象,因而更具有理論和實踐價值。
2、確認利益。
1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具有表里一體之關系,“有確認利益(訴的利益)的人即為適格當事人,適格的當事人即有確認利益,所以確認之訴的當事人適格和訴的利益是同一的”,這是就二者之間的關系而言,僅僅指出了二者之間存在的聯系,不能因為二者相互之間存在聯系而忽視了二者之間的區別,進而認為確認之訴的訴權要件只需其中一項即可。
2就確認之訴的訴權要件的確定而言,并不能僅僅列明只有“當事人適格”一項或僅僅只有“確認利益”一項。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從不同的角度,按照相應的法定標準,從兩者不同的內涵出發,發揮著對具體確認之訴糾紛和案件的作用,割舍掉二者之中的任何一項似乎是不妥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