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惡意轉移財產如何認定(離婚案件一方轉移財產怎么辦)
強制執行期間離婚轉移房產是否算惡意轉移財產范疇
法律主觀:
離婚涉及財產分割時,男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企圖侵占女方財產的,女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若男方拒不執行有關財產分割、撫養費給付的判決,可由法院強制執行。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六項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離婚進行財產分割之前,一方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話,這樣的行為肯定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但對于另一方而言,此時也要掌握一些 防范財產轉移 的方式方法,這樣才能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的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
法律客觀:
在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絕大部分案件都涉及財產的紛爭。這些糾紛產生的原因在于夫妻雙方不僅僅對于分配的方式,而且對于共有財產的數額,雙方的認識也存在著很多的分歧。而造成對共有財產份額產生分歧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一方或雙方對財產進行了惡意的轉移。生活中經常存在的情況是,夫妻一方起了離婚之意時,對方還毫無察覺。這樣的情況,使得一方有條件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大肆轉移共同財產,或惡意創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到離婚時,對方才驚覺共有財產已經被轉移了,但此時再想獲取一方惡意轉移財產行為的證據時卻相當的困難,因此只能自己吃啞巴虧了。新《婚姻法》明確的規定“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義但形成婚外同居關系,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的規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夫妻共同財產,或一方偽造債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p>
如何區分夫妻間是否有主動惡意轉移財產行為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現一方隱瞞夫妻共同財產時,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主張分割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2、如在離婚期間另一方發現對方有隱瞞共同財產的,可要求對其財產進行分割;或者另一方在離婚后才會發現一方有隱瞞共同財產的行為,此時,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再次分割被隱瞞的財產。
通常以下四種情形以及結合法理,區分是否為主觀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資產應從行為上看,如果具有很明顯的非法侵占或者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意圖,并且也完全能夠實現這種意圖,主客觀能夠相互統一,這種情況就應該認定為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1、轉移存款,即將自己名下銀行存款或股票賬戶資金等取出或轉賬到他人名下,導致離婚時其名下并無銀行存款可分。此時另一方根本無法查詢到該筆財產的存在。
2、虛假過戶,即沒有實際的買賣或贈與關系,與他人串通,將不動產、車輛等過戶到第三人名下,他人為名義上所有者,但實際上所有權和控制權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無法分割到財產。
3、變賣資產,即將己方名下資產通過中介或他人介紹出賣給第三人,取得現金進而隱藏,規避配偶分割資產。
4、私贈他人,即包括贈與給情人或其他有曖昧的第三者,或者贈與給其他熟悉的人,導致夫妻財產的減少,其實最終還是自己獲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案財產惡意轉移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一般離婚案件中可以認定為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有:1、轉移已有存款;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3、私自出售房屋;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5、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院如何判定惡意轉移財產
法院判定惡意轉移財產方式如下:
1、轉移行為的時間:如果轉移行為發生在涉案財產被凍結、查封等司法措施實施前,且轉移行為不屬于正常經濟活動范疇,那么法院有可能認定為惡意轉移財產;
2、 轉移財產的方式:如果轉移財產的方式不合理、不合法,例如將財產以低價甚至零價轉移給他人,或將財產轉移至無法追溯的地點或賬戶,那么法院有可能認定為惡意轉移財產;
3、轉移財產的目的:如果轉移財產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逃避法律制裁,或者是為了阻礙債權人或其他追索權利人的行使權利,那么法院有可能認定為惡意轉移財產;
4、 轉移財產的性質:如果被轉移的財產是被認定為涉案財產或者被認定為需要被追溯的財產,那么法院有可能認定為惡意轉移財產。
惡意轉移財產的構成要件如下:
1、財產:涉及的財產應該是債務人名下的財產,包括但不限于房產、車輛、貨幣、股權等;
2、轉移:債務人應當存在將財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具體轉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贈與、轉讓、轉移等;
3、惡意:債務人轉移財產的動機是惡意的,目的是逃避債務或者阻礙債權人或其他追索權利人行使其權利。這種惡意可以是主觀上的惡意,也可以是客觀上的惡意;
4、 損害:轉移財產給他人后,債務人的行為會對債權人或其他追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例如無法清償債務、無法追溯財產等。
綜上所述,法院在判定惡意轉移財產時,需要考慮多種因素。如果轉移財產的行為符合了上述任意一種情況,那么法院有可能認定為惡意轉移財產,并對涉案人員做出相應的法律判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惡意轉移財產如何界定
法律分析: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如何認定惡意轉移財產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在離婚案件中,有以下行為可以認定為惡意轉移財產:1.轉移已有存款;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3.私自出售房屋;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5.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案件中惡意轉移財產怎樣認定
法律分析:離婚案件中惡意轉移財產的認定:1、私自出售房屋;2、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3、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4、轉移已有存款;5、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有欠款離婚,一方把所有財產轉給另一方算財產轉移嗎?
對于界定欠債人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欠債人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欠債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欠債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 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界定簽字人惡意轉移財產的法律依據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