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什么條件才能辦理結婚(居住證滿足什么條件才能辦理)
結婚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親親您好,1. 男女雙方必須出于自愿結婚。
2. 雙方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方必須滿22周歲,女方必須滿20周歲。
3. 雙方均沒有配偶。
4. 雙方的關系不在近親結婚的范圍里。
二、結婚的手續有什么?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②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③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③的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系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③的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③的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三、辦理結婚證的流程:
(一) 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二)審查。登記機關對于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三)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民法典規定領結婚證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結婚要滿足哪些前提條件?
結婚的前提是基于兩個人之間的感情和相互承諾,同時也需要滿足法律規定和社會文化的要求。以下是一些通常被認為是結婚的前提條件:
1.感情基礎:兩個人之間需要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包括相互尊重、愛護、支持和信任等。
2.法律年齡: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結婚需要達到一定的法律年齡,通常是成年。
3.合法的性關系: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合法的性關系通常是結婚的必要條件之一。
4.相互承諾:結婚是兩個人之間的相互承諾,通常需要有一方先提出求婚,另一方同意。
5.社會認可:結婚通常需要得到家庭、朋友、社會的認可和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國家和地區的結婚前提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要求需要根據當地的法律和社會文化背景來考慮。
辦理結婚需要什么手續,辦理結婚需要什么條件
法律分析:一、辦理結婚證的條件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自主把握)。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自主提示)。二、辦理結婚證需要的證件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一代二代均可)。2、本人無配偶。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辦理結婚的條件有什么
法律分析:辦理結婚的條件有: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2、年齡上男不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早于二十周歲,3、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雙方自愿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注:《民法典》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