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可以單獨作為原告(分公司是否可以單獨作為原告撤訴案件)
分公司是否有民事主體資格,分公司是獨立法人嗎
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因為分公司不具備獨立財產,而且民事責任是由總公司進行承擔,但是可以作為原告參加訴訟等。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因為設立分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后,其法人就是總公司的法人,其權利、責任、義務等都在其總公司上的法人所行使等。
一、分公司是否有民事主體資格
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分公司因不具備獨立財產而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公司可以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提醒您,我國為了方便其訴訟,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賦予其訴訟權利能力。
二、分公司是獨立法人嗎
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如下:
1.主體資格不同:子公司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享有獨立的法人地位。而分公司則不具有獨立的民事和商事主體資格,僅僅是本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2.財產關系不同;
3.財產責任不同。
分公司可以作為原告起訴嗎
法律分析:
分公司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其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我國為了方便其訴訟,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賦予其訴訟權利能力。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參加訴訟。雖然分公司可以參加訴訟,但是其法律后果最后仍應當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于總公司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并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衍生問題:
分公司注銷的程序
公司注銷分公司,一種是總公司注銷,分公司也隨著需要注銷,一種是由總公司決定注銷分公司的決定而進行的注銷,兩種注銷都需要辦理正規的注銷流程。
第一、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到工商登記窗口按規定進行注銷登記的相關事項詳細資訊,領取分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并且根據規定填寫共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證明。
第二、準備好辦理注銷登記的材料。因為分公司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所以注銷登記材料需要由所屬公司作出決定并簽署準備出具相關材料。材料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蓋公章。
第三、材料準備完成后,向工商登記機關提交整套材料,在提交材料合法、齊全、有效的前提下,注銷登記2個工作日內完成。注銷登記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分公司注銷登記經工商登記機關核準后,分公司需要帶著《分公司注銷登記核準通知書》到公司登記機關進行分公司撤銷備案。
分公司能作為原告嗎
法律分析:分公司可以作為原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五)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六)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
(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分公司作為原告單獨起訴案例
法律主觀:
可以的。但是需要注意, 分公司 不具有法人資格,其 民事責任 由總公司承擔。因此,分公司可以參加 訴訟 ,其法律后果最后仍應當由總公司承擔,但是分公司不能作為單獨的被告。 《 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 設立分公司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 營業執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 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可以起訴嗎
分公司可以起訴。
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與民事訴訟,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無法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的法律后果由總公司承擔。但是分公司是可以作為原告參加訴訟的,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但是為了方便其訴訟,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賦予其訴訟權利能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
總公司和分公司的責任:
1、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3、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
5、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6、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后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綜上所述,現在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開展經營的情況很多,一旦陷入合同糾紛,對方起訴的話,可以將分公司列為被告,分公司具備獨立的訴訟地位和資格。當然,如果怕分公司無力清償債務,也可以將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四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分公司是否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
法律主觀:
分公司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能夠作為獨立的訴訟主體參與訴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
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分公司可以當原告嗎
法律分析:分公司可以作為原告。雖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分公司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活動,包括訴訟活動,所以分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也就是說,分公司只是總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名義從事活動的分支機構,沒有獨立的財產,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其所牽涉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但是分公司是可以作為原告參加訴訟的,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但是我國為了方便其訴訟,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賦予其訴訟權利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總公司的糾紛可以由分公司提起訴訟嗎
總公司的合同糾紛分公司代表總公司參與訴訟是不可以的,因為合同糾紛中的當事人一方是總公司,而不是分公司,但是如果是合同糾紛的一方當事人是分公司的,那么總公司就能派出代表,代表分公司參與訴訟或者是與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共同參加訴訟。
一、總公司的合同糾紛分公司代表總公司參與訴訟可以嗎?
不可以,因為合同的主體是總公司,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公司可以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我國為了方便其訴訟,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賦予其訴訟權利能力。
因此,分公司是可以作為訴訟主體的。但是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雖然能作為訴訟主體,但是分公司不能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且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分公司作為母公司的附屬機構,其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母公司承擔。也就是說,分公司雖有公司字樣但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二、分公司對外簽的合同,可以以總公司的名義起訴嗎?
可以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分公司對外簽的合同,起訴時,一般以總公司的名義起訴。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條和《民訴意見》第40條,依法設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
三、分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1.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并根據它的委托來進行業務活動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于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
分公司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以及營業執照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生產經營,與自然人或者是法人等訂立合同,但是如果是訂立的合同超過授權范圍的,就應當由總公司進行追認,如果是總公司拒絕追認,但是所訂立的合同卻給對方當事人造成實際損害的,總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可以單獨起訴分公司嗎
合同糾紛只起訴了分公司是可以的,只要分公司具備營業執照,就說明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如果分公司和簽訂合同后違約,對方起訴的話,可以將分公司作為單獨被告起訴,或者,將總公司一并起訴,畢竟,作為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行為負責。
一、合同糾紛只起訴了分公司可以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其
分公司是可以單獨作為被告的,這是由明確法律依據的。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依法成立,并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作為被告。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分公司,不能單獨作為被告,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被告。一般情況下,在起訴分公司的糾紛中,總公司基本上也會被列為共同被告,或被追加為共同被告。分公司是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但又不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屬于法定的民事主體。
1、在原告僅對分公司起訴時,在這種情況下通常法院僅僅需要對分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進行審查,當事人自己承擔訴訟風險;
2、在原告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共同被告進行起訴時,此時總公司應當對分公司的民事責任承擔補充責任;
3、分支機構已經不存在,或關閉、或撤銷的情形,這時應該以總公司為被告進行起訴,原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來承擔。
二、分公司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并根據它的委托來進行業務活動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于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
綜上所述,分公司在合同中違約,經過協商不能解決的,其可能面臨起訴的局面。如果分公司具備法人資格,對方可以只起訴分公司,將其列為被告。當然,當事人也可以將總公司一并起訴,分公司無力履行判決書的,由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