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期限規(guī)定(法院刑事案件立案期限規(guī)定)
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期限
法律主觀:
按法律規(guī)定,并沒有明文對公安機關刑事案件有規(guī)定結案期限。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機關一般應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7日內作出決定是否批準逮捕;3、逮捕后應當在2個月內偵查終結,提起審查起訴;對于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4、對于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5、對于在偵查期間,發(fā)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法律客觀:
本文講述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限,具體內容如下:偵查行為時限法律依據備注傳喚不得超過12小時《刑事訴訟法》第92條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拘傳不得超過12小時《刑事訴訟法》第92條拘傳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刑事訴訟法》第58條犯罪嫌疑人應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監(jiān)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刑事訴訟法》第58條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的地點:1、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2、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刑事拘留3日內《刑事訴訟法》第69條1、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審查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2、特殊情況延長1至4日3、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4、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刑事訴訟法》第64條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逮捕不得超過2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24條1、逮捕犯罪嫌疑人須經同級人民檢察院批準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前述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延長2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前述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27條逮捕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刑事訴訟法》第71條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凍結存款6個月《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229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刑事案件受理時間和立案時間
刑事案件立案時間: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在三日內開始進行審查,一般審查期限是十日,最長期限是三十日;
3、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立案。
案件處理流程是:
1、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2、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3、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4、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立案期限為七天,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 自首 的材料,應當按照 管轄 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刑事延長立案30天的規(guī)定
刑事延長立案30天的規(guī)定如下: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在三日內開始進行審查,一般審查期限是十日,最長期限是三十日。
3、公安信訪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是六十日。情況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2024修正)
第一百七十九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zhí)行。案情重大、復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復議、復核時限,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一百八十條 對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移送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相應退回案件材料。公安機關認為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應當在接受案件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三日以內補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公安機關認為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的案件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向其他主管機關移送案件,并說明理由。
刑事案件立案期限有多長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立案期限一般為七日,有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制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送達人民檢察院。
刑事案件立案只要犯罪事實,符合管轄范圍就應當立案偵查。
刑事案件審查立案期限是多少
一、刑事案件審查立案期限是多少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如果不予立案,由工作人員制作《不立案通知書》,有關負責人同意后,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一般刑事案件流程是怎樣的
一般刑事案件流程如下:
1、偵查。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2、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審判。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刑事案件立案時間規(guī)定
刑事案件的立案期限的規(guī)定如下: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在三日內開始進行審查,一般審查期限是十日,最長期限是三十日。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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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時間規(guī)定
一、刑事案件立案時間規(guī)定是什么
1、刑事案件立案期限為七天,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公訴案件的審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立案必須滿足什么條件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斷;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例如,無責任能力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或因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及履行有益于社會的業(yè)務上的行為;
3、屬于自己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guī)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規(guī)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不能立案。
刑事案件多久不予立案
刑事案件的立案期限一般是7天。遇到特殊的情況可以延長至30天,甚至60天。這種情況立案決定會由縣級以及市級的公安機關批準。如果派出所不予立案,那么就會出具書面通知告知不立案的理由。
一、刑事案件立案期限規(guī)定是多久
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如果不予立案,由工作人員制作《不立案通知書》,有關負責人同意后,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二、公安機關立案的條件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由此可見,立案的標準有三條: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guī)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三、公安機關立案程序
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fā)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3、對立案材料的處理。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后,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刑事案件的立案期限一般是7天,遇到特殊情況可以加長。如果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拒絕立案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派出所要在15天內對行政復議進行處理,回復,并且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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