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何時發生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何時發生效力的時間)
根據《物權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動產物權的轉讓,自( )起發生效力。
【答案】:C
解析:
本題考核的是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于這種交付經常是一種私下的行為,不容易為外界所知曉,所以,當事人可能利用這一點規避自己應當履行的義務。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物權法》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什么時發生效力
法律分析:物權變動的生效時間屬于不動產的,在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時發生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動產物權的設計和轉讓什么時候發生效力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指的是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轉讓動產所有權和設立動產質權兩種情況。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轉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為要求,將物的直接占有移轉給另一方的事實。
動產物權的三種特殊交付方式:
1、動產物權的交付方式規定了四種,即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F實交付是日常交易中最常見的交付方式,另外三種是比較特殊的交付方式。簡易交付是指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先行占有該動產的,無需現實交付,物權在法律行為發生時發生變動效力。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托、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當雙方當事人關于動產物權變動的合意生效的同時,標的物的交付完成。
2、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彼^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的讓與,是指讓與動產物權的時候,如果讓與人的動產由第三人占有,讓與人可以將其享有的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現實交付。
3、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所謂占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占有,受讓人取得對標的物的間接占有以代替標的物的現實交付。這樣在雙方達成物權讓與合意時,視為已經交付。
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條件有哪些
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發生、變更和消滅,物權發生從自物權人看,即為物權取得,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不動產物權變動基于法律行為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有不動產變動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包括物權契約和不動產物權拋棄,既為法律行為之一種,自然離不開意思表示這一要素,沒有意思表示,物權變動即難以發生。在物權契約之情形,根據債權形式。主義,發生債權的意思表示即為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物權變動乃雙方當事人債權意思表示合致的結果。當事人就不動產物權的設定、移轉意思表示一致,加上不動產物權登記,即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無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真實,當事人之間關于不動產轉讓的債權合同難以成立,物權變動無由發生。在不動產物權拋棄的情形,盡管此系單獨行為,也必須為拋棄的意思表示,否則不生不動產物權拋棄的效力。
2、須有不動產物權登記。
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手段為不動產物權登記。所謂不動產物權登記,是指經權利人申請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登記使當事人之間的物上法律關系明確,具有權利表彰及宣示功能。在形式。主義法制下,登記被采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稱為登記要件主義。如不登記,當事人縱訂有契約,在法律上仍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登記不僅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而且具有公信力,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事項,縱在實體上存在著由于登記原因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也不得以其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絕對效力。
3、須以書面作成。
不動產價值巨大,其物權的移轉或設定,關系當事人利益較大,當事人各方都應謹慎從事不動產物權變動的交易,以杜絕糾紛。書面形式可以促使當事人締約時審慎衡酌,避免輕率決定,并作為證據保存,同時也便于登記實務上的操作,提高登記的正確性,確保登記簿所公示的權利狀態與事實上所應存在的實質及終局法律關系完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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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動產物權何時發生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法律效力?
【答案】: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法律效力。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什么時候發生效力
法律分析: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手段,與此相對應,動產物權以占有和交付為公示手段。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什么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主觀: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一般自交付時發生效力,動產物權以占有和交付為公示手段。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八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什么時候發生效力
法律分析:動產物權設立、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動產物權設立、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動產物權轉讓時,出讓人應當將該動產交付給受讓人,但雙方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在何時發生法律效力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一般在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動產物權以占有和交付為公示手段。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關于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在何時發生法律效力的問題,下面我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一、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在何時發生法律效力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一般在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動產物權以占有和交付為公示手段。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二、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條件有哪些
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發生、變更和消滅,物權發生從自物權人看,即為物權取得,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不動產物權變動基于法律行為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有不動產變動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包括物權契約和不動產物權拋棄,既為法律行為之一種,自然離不開意思表示這一要素,沒有意思表示,物權變動即難以發生。在物權契約之情形,根據債權形式.主義,發生債權的意思表示即為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物權變動乃雙方當事人債權意思表示合致的結果。當事人就不動產物權的設定、移轉意思表示一致,加上不動產物權登記,即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無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真實,當事人之間關于不動產轉讓的債權合同難以成立,物權變動無由發生。在不動產物權拋棄的情形,盡管此系單獨行為,也必須為拋棄的意思表示,否則不生不動產物權拋棄的效力。
2、須有不動產物權登記。
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手段為不動產物權登記。所謂不動產物權登記,是指經權利人申請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登記使當事人之間的物上法律關系明確,具有權利表彰及宣示功能。在形式.主義法制下,登記被采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稱為登記要件主義。如不登記,當事人縱訂有契約,在法律上仍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登記不僅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而且具有公信力,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事項,縱在實體上存在著由于登記原因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也不得以其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絕對效力。
3、須以書面作成。
不動產價值巨大,其物權的移轉或設定,關系當事人利益較大,當事人各方都應謹慎從事不動產物權變動的交易,以杜絕糾紛。書面形式可以促使當事人締約時審慎衡酌,避免輕率決定,并作為證據保存,同時也便于登記實務上的操作,提高登記的正確性,確保登記簿所公示的權利狀態與事實上所應存在的實質及終局法律關系完全相符。
綜合上面所說的,動產物權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一般對于動產物轉讓是自交付時就會產生法律效力,不需要進行登記也會保障到自己的權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在轉讓時一定要協商好,這樣才不會因此而引起糾紛。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何時發生效力
動產物權設立、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動產物權設立、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一般自交付時生效,動產物權以占有和交付為公示手段。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物權是以物的狀態為標準對物權所作的分類。其法律意義在于,動產物權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與不動產物權均有不同。動產物權不采用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國一般皆以交付作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在具體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兩種不同規定,一為交付公示主義,即規定未經交付,動產物權的讓與僅在當事人間產生效力,但不得對抗第三人;另一為交付要件主義,即使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產生效力。依讓與以外的權利原因取得動產物權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無須轉移占有即應發生效力,例如,因繼承而取得動產物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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