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補簽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嗎(單位如何補簽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合同掉了可以補簽嗎
法律主觀:
如果勞動合同掉了,是可以要求補簽的。由于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的,因此雙方可以協商補簽勞動合同,或者直接復制用人單位保存的那份合同文本,并加蓋單位的印章。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法沒簽勞動合同 后面補簽
可以。1、補簽勞動合同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2、公司與勞動者補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應載明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開始。補簽屬于一種追認行為,可使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也同樣受到勞動合同約定權利義務的規范。
一、用人單位未簽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嗎
可以。
1、補簽勞動合同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
2、公司與勞動者補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應載明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開始。
公司雖在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補簽的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開始,該行為應視為勞動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同樣適用于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屬于一種追認行為,可視為雙方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已訂立勞動合同。且該追認行為使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也同樣受到勞動合同約定權利義務的規范。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二、員工不同意補簽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補償嗎
員工不同意補簽合同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員工不同意補簽合同,公司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但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經濟補償金時要按照以下的標準:
(1)按員工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員工支付1個月工資。
(2)員工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要按1年的標準計算;
(3)員工工作不滿6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要按員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
補簽勞動合同意味著在規定的期限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并未簽訂勞動合同,因而超過了時限,才出現了補簽的情況。而補簽的勞動合同也具有一定的追溯力,確保在雙方尚未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的那段時間內,彼此的勞動權利義務也能受到保護和規范。
勞動合同能補簽嗎?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能補簽。一般如果在一個月之內補簽的話,是沒什么影響的。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然后再補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但以十一個月為限。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丟了可以補簽嗎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丟失 能補簽,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補簽勞動合同
一、補簽勞動合同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該法條的立法精神是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者入職后即簽訂合同,這樣有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該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該規定為法律規定的強制要求,對用人單位來說無免責理由,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合同的,無論后來補簽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間,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2倍的工資。
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對《勞動合同法》第82條做了補充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僅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還要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應將2倍工資和補簽合同視作是用人單位承擔的并列責任。
實踐中,勞動者被要求補簽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注明補簽合同的實際日期,這樣可以證明這份合同是事后補訂的,以便勞動者在日后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可見,用人單位事后補簽勞動合同的方式并不能掩蓋其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是不能免除其支付2倍工資的法律責任的。
二、補簽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
1、勞動合同內容合法。
勞動合同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勞動合同一般包括必備條款及約定條款。必備條款缺失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勞動合同。什么是必備條款呢?《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為:(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約定條款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如有違背勞動合同部分失效。比如試用期的規定,保密協定,培訓協議等都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2、勞動合同雙方具備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比如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在校學生,軍隊現役人員等不能與企業簽定正式勞動合同。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也不能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必須合法經營,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等。違法的企業,比如制毒工廠,勞動合同當然無效,有些公司不具備勞動用工權,也無權訂立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有些企業沒簽書面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來講有事實勞動合同的法律保護,對于企業來講則是違法行為,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從某種意義上來講,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僅僅是在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也在保護企業的權益。
4、勞動合同雙方真實意思表達。任何一方以威脅、欺詐等手段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簽訂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這里要特別留意,勞動合同一定要勞動者本人簽字才生效,有些企業將勞動合同交給員工回去填寫再自己交上來,風險極大,有些不會寫字的員工,你就是讓他照著畫,也要將自己的名字畫出來并按上手印,別人代簽的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哪些合同是有效合同,哪些是無效合同,哪些是部分有效合同,可以參考一下。
在勞動仲裁或訴訟中,勞動合同條款雖不違法但卻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有損害社會公德的內容及公民基本自由和權利同樣無效。比如:有些公司要求員工不允許產生辦公室戀情,一經發現給予解雇處理。有集體合同的企業,勞動合同內容不能與集體合同相沖突,在法律效力上集體合同是高于勞動合同的。比如集體合同規定員工基本工資為1500元,勞動合同簽定的基本工資就必須等于或高于1500元,否則該條款無效。
三、補簽勞動合同有什么要注意的事項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企業應當從用日之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一條同樣適用于勞動合同的續定。也就是勞動合同的續定也應自到期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續訂書面勞動合同。沒簽定勞動合同的后果,《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
后果主要有兩個,一是公司需要多支付員工一倍的工資。二是勞動合同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也就是說要在原來發放了工資的基礎上再發放相同數量的工資。比如某人入職9個月沒簽勞動合同,這9個月他的工資總額為18000元(每個月20xx元),如果這9個月企業沒有給他簽勞動合同,則公司從第2個月到第九個月要多支付給其16000元(8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最后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工滿一年的書面勞動合同的補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企業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企業與員工補簽勞動合同風險很大。如果公司有數十上百甚至上千人,很容易成為群體勞資事故,要特別謹慎。補簽勞動合同之前最好咨詢勞動相關律師或資深的hr人員,提前預測風險,事先做好預案,防患于未然。補簽勞動合同
補簽勞動合同最新規定
勞動合同關系到我們與用人單位雙方的行使職權以及互相利益的保障,是很重要的合同。若是當初并沒有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勞動合同,那現在可以補簽嗎?今天,網變為大家帶來了關于勞動合同補簽的相關文章資料,希望能為大家提供幫助。
一、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嗎
可以補簽,你也有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但是補簽了之后,對于你維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會有不利,關鍵是無法證明合同是補簽的1、“公司要補簽勞動合同”,從用工之日到補簽之前扣除一個月后,按《勞動合同法》應支付雙倍工資。
2、“如果員工拒絕簽合同”,可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書面通知本人:“XX日前來人力資源部簽訂勞動合同,如逾期不簽,勞動關系自動終止”。(送達本人并由本人簽字收到)
3、如果以后此人“就此事索賠雙倍工資”,本人簽收之日之后的不必支付雙倍。
4、一般來說,愿在公司干的員工不會不簽合同(因為保障了他的合法權益),也不會向公司索賠補簽前的雙倍工資(因為人是講道理的,自己并沒有付出雙倍的勞動)
5、不排除一些頭腦簡單的貪心者惡意不簽合同,等著索賠雙倍工資。可按第2、第3兩條處理后與其終止勞動關系!
二、補簽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嗎?
“兩倍工資”和“補訂合同”是用人單位并列承擔的責任,即使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仍應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7條又作了進一步的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同時必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即“兩倍工資”和“補簽合同”是用人單位應并列承擔的責任。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按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而不管是否補簽勞動合同,均沒有任何免責事由。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公司勞動合同丟失后可要求員工補簽嗎
勞動合同丟了的話是可以補簽的,因為勞動合同是由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一份的,因此如果勞動者丟失了勞動合同的話可以向單位要求補簽勞動合同。如果有必要變更勞動合同的話也要注意,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的形式簽署。
一、勞動合同丟了可以補簽嗎
可以補簽,因為勞動合同一般一式二份,由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各保存一份。如果勞動者保存的一份丟失,可以到用人單位復印他們保存的一份,然后加蓋印章,標注復印來源即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
2、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采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制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般約定兩種違約責任形式,第一種是一方違約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即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采用違約金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
勞動合同丟了應該及時的補簽,要注意補簽的時候一定要標注復印來源,確認勞動合同的有效性。勞動合同不管是在離職的時候或者維權的時候都是有用的,當事人一定要注意妥善保存自己的勞動合同以免丟失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嗎
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但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還未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補簽書面的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如何補簽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嗎
法律分析: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補簽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丟失公司可以再簽一份嗎
勞動合同丟失公司可以再簽一份嗎
勞動合同丟失是可以向公司要求補簽一份的。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至少是兩份,一份由勞動者保管,另一份由用人單位保管。保管的合同丟了都不妨礙與用人單位事實勞動關系的存續,合法權益不應為此受到侵害。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通過我的整理大家可以知道,勞動合同丟失是可以向公司要求補簽一份的。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有關這方面法律知識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相信大家從上文已經找到有關的答案了吧。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或者情況比較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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