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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沒到期公司解除了合同怎么賠償(合同沒到期單位裁員,如何得到賠償)

          2024.01.05 332人閱讀
          導讀:二、補償金中工資計算標準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抱著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合同沒到期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補償金怎么算

          合同沒到期公司單方面解除的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一般是根據實際的工作年限,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賠償,不滿一年的支付兩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待遇。

          員工不存在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等情形的,單位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都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沒有離職證明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補償金的兩倍標準賠償。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補償標準如何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經濟補償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一、 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賠償?

          合同未到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抱著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補償金中工資計算標準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而對于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范圍,按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于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有關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情況,是基于實際的解除勞動合同原因而定的,涉及到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就是需要支付經濟賠償的,但如果是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辭職的,那么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合同未到期而公司解除了合同的,是屬于公司的違約行為,需要由公司對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不同的工作年限所認定的賠償數額是不同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進行處理,可以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簽訂協議來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合同沒有到期解除合同需如何賠償

          合同沒有到期解除合同需賠償方式如下:

          1、違約金:合同可能規定了解除合同時需支付的違約金金額。違約金通常是根據合同約定的百分比或固定金額來確定的;

          2、實際損失賠償:如果解除合同導致對方承擔了實際損失,可能需要支付實際損失的賠償金額。實際損失通常需要通過證據來證明,并根據雙方的協商或法院的判斷來確定;

          3、合理成本賠償:解除合同可能涉及一些合理的成本,如已經發生的費用、合同執行過程中的勞動力成本等。在解除合同后,可能需要支付這些合理成本的賠償。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三種:

          1、是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另一種是因勞動者過失或違法犯罪解除;

          2、是勞動者無過失但是因存在不適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由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合同;

          3、后兩種情況下,單位單方解除合同都是合法的;除此之外,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綜上所述,合同沒有到期提前解除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具體的賠償金額和方式取決于合同的具體條款、適用的法律以及解除合同的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合同沒有到期公司辭退怎么賠償

          如果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受到法律允許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是需要滿足法定條件的。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勞動者的,是需要予以賠償的,勞動者無過錯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這樣規定的好處:

          (1)用人單位不能在“勞動合同到期”內辭退員工,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這可以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成果,使就業市場更加有序、晴朗,避免了一些不正當公司惡劣的用人現象的發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有利于提高員工的忠誠度和感受度,正常情況看下,在本單位相比而言有“鐵飯碗”的感覺;降低員工離職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合同未到期,公司提出解除,怎么賠償

          一、合同未到期,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怎么賠償

          1、合同沒到期公司單方面解除的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另外,經濟補償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按照法定程序提出來的,那么是屬于一種合法的行為。用人單位違反的規定解除或者,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合同還沒到期公司辭退我怎么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有無補償金和多少補償金與自辭、被辭沒有直接關系,關鍵問題要看原因。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以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未到期被辭退單位怎么賠償

          一、勞動合同到期前被辭退如何賠償?

          1.經勞動雙方協商,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標準支付賠償金。

          2.因用人單位作出除名、開除、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所以,雖然勞動合同是由企業人員保管的,但你也不用太擔心。

          3.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有求職需求。

          二、辭退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員工被公司辭退應該得到多少經濟補償,一直是廣大人事部門和勞動者關心的問題。這時候要考慮多少種情況才能最終拿到員工的賠償?本文對此案例進行了詳細說明:

          1.經濟補償

          員工被公司辭退,屬于勞動法上單位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雖然屬于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的情況,但如果解除勞動關系,也應該有經濟補償。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每滿一年,由用人單位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

          從上面的描述,我們可以知道他在這個單位工作了2年10個月。根據勞動部的規定,他應該得到兩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如果是在上海管轄范圍內,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45條:“這樣的話,你可以得到三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2.經濟補償金中的工資怎么算?

          具體情況看當地法規政策。

          勞動法主要是保護勞動者,但是如果他們的合法權利被用人單位侵犯,不申請勞動仲裁,不舉報,那么國家是不會處理的。所以首先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只要我們的合法權利受到威脅,我們就可以用法律武器來維護。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沒到期突然被辭退如何補償

          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突然被辭退,該如何賠償,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一)用人單位無需賠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當勞動者有上述情況的時候,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需要賠償

          1、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情況:

          (1)最基本的條件要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而非勞動者,而且雙方沒有達成協商一致辭(就是勞動者并不愿意解除)。

          (2)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但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用人解除勞動關系的條件。

          (3)以上兩點具備,就夠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公司合同沒到期就終止合同要怎么賠償

          合同沒到期辭退員工的賠償,一般是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待遇的標準來進行支付,6個月以上的支付一個月工資待遇,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具體情況根據辭退的原因來計算。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合同沒到期單位解除合同怎么賠償

          勞動合同未到期被辭退單位的賠償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適用經濟補償的情形如下: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1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14、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15、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1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8、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9、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0、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維權的途徑如下:

          1、和解。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協議的達成和完全履行靠雙方的志愿、自覺;

          2、調解。在第三人主持下,通過說服、勸導,使勞動爭議在當事人雙方的互諒互讓中得以解決;

          3、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當事人請求解決的勞動爭議依法裁決;

          4、訴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合同未到期,公司提出解除,怎么賠償

          一、勞動合同未到期,公司提出解除,怎么賠償

          1、勞動合同未到期,公司提出解除,賠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1)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要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勞動合同解除有什么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的規定如下:

          1、解除勞動合同有以下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2、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

          3、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還可以行使單方的勞動合同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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