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區別是哪些(有限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的區別)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區別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區別有:
1、兩者對企業債務所承擔的責任有所不同;普通合伙人對于企業債務的承擔范圍要大于有限合伙人所承擔的范圍。
2、兩者在與本企業交易方面有所不同;普通合伙人不可以與本合伙企業之間進行交易,但是有限合伙人是可以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
3、兩者在競業禁止上有所不同;
4、兩者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不相同;
5、兩者在財產份額轉讓上有所不同;
6、根據《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普通合伙人是可以通過實物、貨幣、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進行出資,也可以采用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伙人是不可以勞務出資的。
《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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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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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有什么區別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有什么區別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有六個區別: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不同;
(2)與企業交易方面不同;
(3)在競業禁止方面不同;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不同;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不同;
(6)在出資方面不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第六十條
有限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二章第一節至第五節關于普通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二、合伙企業有哪些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伙人簽訂了合伙協議,就宣告合伙企業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舊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伙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合伙企業可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相互代理。合伙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伙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將合伙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伙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伙財產;
5、利益共享。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伙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區別是什么
一、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區別是什么
1、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有六個區別: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不同;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不同;
(3)在競業禁止方面不同;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不同;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不同;
(6)在出資方面不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七條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二、普通合伙企業財產怎樣分割
如果散伙,那么應成立清算組對債權債務進行清算,對企業的財產進行稅、費扣除后的余額進行分配,分配首先是依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沒有的可以再協調,協商不成的一般按照補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比例的,按均等分配。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企業的財產主要由兩部分組成:
1、合伙人出資形成的財產;
2、合伙經營創造和積累的財產,即以合伙名義取得的收益。
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區別
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區別如下: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不同。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與企業交易方面不同。有限合伙人可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不同。有限合伙人可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不同。有限合伙人可將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不同。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6、在出資方面不同。二者對于出資的要求差別不大,主要區別在于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伙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制度的5種模式
1、增量分紅模式是在傳統的薪酬體系下增加利潤分紅。
2、虛擬股模式中虛擬股并不是真正的公司股份,比如華為的虛擬股,本質上是一種分享制。
3、實股注冊模式是指公司與核心高管合資成立公司,共同運營業務。根據出資額的多少確定股份比例,還可成立董事會,共同決策。
4、風險投資模式是員工成立公司,母公司作為投資人,只出錢不出力,員工出力,也可出錢。
5、內部交易模式是員工成立普通合伙企業,內部約定分紅比例和經營機制。
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區別
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區別主要在于:
1、存在的企業性質不同。普通合伙人可以存在于普通合伙企業以及有限合伙企業;而有限合伙人只能存在于有限合伙企業中。
2、法律責任承擔不同。普通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3、財產份額出質要求不同。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伙人是指投資組成合伙企業,參與合伙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伙企業的主體。
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區別
法律分析: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不同。依照《合伙企業法》的內容,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2、與企業交易方面不同;3、在競業禁止方面不同;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不同;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不同;6、在出資方面不同。依照《合伙企業法》內容,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十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第十六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第六十二條 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第六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區別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區別是:企業交易不同、競業禁止不同、財產份額出質不同、財產份額轉讓不同、出資要求不同。
1、企業交易不同
有限合伙人可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2、競業禁止不同
有限合伙人可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3、財產份額出質不同
有限合伙人可將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財產份額轉讓不同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5、出資要求不同
二者對于出資的要求主要區別在于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伙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區別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以下不同:
1、責任承擔方式不同,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出資形式不同,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3、主體限制不同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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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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