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包括(胎兒享有的民事權利包括哪些)
民法典規定胎兒的權利
法律主觀:
《民法典》規定胎兒的權利有: 1、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2、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應該有的繼承份額,如果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民法總則關于胎兒民事權利的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總則規定胎兒的權利有: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胎兒只有在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情形下,被視為有民事權利能力,其他情況下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一般情況下,胎兒是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總則規定胎兒的權利有哪些?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024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典》對于各類事項都有了一個明確具體的規定,標志了我國的法制進步,其中對于胎兒的權利也有了全面的規定,那么規定胎兒的權利有哪些呢?
一、民法典規定胎兒的權利有哪些
胎兒只有在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情形下,被視為有民事權利能力,其他情況下沒有民事權利能力。
《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后應屬于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范圍)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于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注: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故胎兒并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
二、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一方面,從繼承的角度,要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體現了特留份制度。同時,還保障了胎兒接受贈與等方面的利益。另一方面,造成侵權之后,例如在出生前因不當行為導致胎兒的出生缺陷等,胎兒出生之后可以獨立請求賠償。傳統民法對自然人權益的規定,通常是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胎兒利益保護在這種立法模式之下就無從談起。而《民法典》將民法對人的關懷往前延伸到胎兒,是尊重生命和生命平等法治理念的體現,進一步彰顯了民法的人文關懷理念。
根據以上的內容我們也可以了解到,我國民法在吸收和借鑒外國的民法典的基礎上,結合本國國情,民法典規定胎兒權利的規定也在不斷發展,針對未出生胎兒的特殊性,保障胎兒的合法權益,但是有由于其還未出生,所以針對某些得利行為進行保障,當然具體的情況還可以向專門的律師請教。
新民法典規定胎兒的權利
新民法典規定胎兒的權利,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有利于胎兒的,胎兒視為有民事權利能力。
【法律分析】
對人權利的保護是法律出發點和歸屬。獨立的個體生命的存在既是自然人屬于“人”的必備要件,也是自然人享受民事權利能力的生物性或生理性要件,即有生命的自然人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沒有生命的東西不是自然人,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已經告別人世間的逝者和尚依附于母體的胎兒,已經不屬于或還不屬于獨立的生命個體,因此,世界各國法律均不承認或均不賦予死者和胎兒民事權利能力,這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則和“法律底線”。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一種主體資格、一種期待權相同,胎兒的民事權利也是法律賦予胎兒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要成為現實權利需要同時具備或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在胎兒出生前必須要有涉及胎兒利益的遺產繼承或財產贈與行為或事實的發生,二是胎兒出生時必須是活體。如果胎兒出生前根本就不存在涉及胎兒利益的遺產繼承或財產贈與等民事法律行為,也就不存在胎兒出生后的財產遺留問題,即胎兒無權主張或請求其出生前的財產權益。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死胎),即使存在胎兒出生前的遺產繼承或財產贈予行為,已經分給死胎的遺產或已經贈予給死胎的財產,也視為不曾發生或認定無效。在民法上,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一種資格,是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必要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兒享有的民事權利包括哪些
法律主觀:
1、生命權,生命僅指出生后自然人的生命。胎兒雖然是生命形成的必經階段,但未出生前他的生命和母親是一體的,他所享有的利益也都是在出生后才能實現。法律應當保護胎兒所享有的以出生為條件的期待權,也就是否認胎兒具有生命權。因為,如果承認胎兒的生命權,那么人工流產就構成故意殺人。這不符合法律所保護的法益,會造成社會生活混亂,不利于社會安定有序地發展。但是,倘若因為墮胎這個理由就單純的否定胎兒的生命權,這也是不合理。對于墮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文件來規避這種法律風險,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胎兒的利益。,2、健康權,通過相關法律制度的研究發現,我國沒有規定胎兒擁有健康權,需要相關制度需要進行完善。健康權是指自然人在日常生活中通過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來充分發揮人體生命活動的利益作為主要內容的人格權。健康權的客體僅包括生理機能,并不包含心理機能,心理機能屬于精神范疇,是人類大腦對客觀實在的反映。胎兒的精神范疇是很難界定的。因此,胎兒的健康權指的是其在孕育期間所享有的生理機能正常發育的權利。法律未規定胎兒的健康權意味著胎兒在孕育期間受到的諸如環境、藥品、醫生失職造成的疾病、畸形等其他危害得不到相應的補償。這是對胎兒權益的嚴重損害。,3、財產繼承權,顧名思義,財產繼承權主要表現在繼承法中規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保障胎兒享有有繼承權,這既考慮到了道德的因素,符合公序良俗的相關要求,起到了保護胎兒民事主體的作用,也有利于保護胎兒的權利。,4、受遺贈權,過去,雖然在《繼承法》第一千一百五十條規定的受遺贈人享有受遺贈權,胎兒尚未出生,被認為不是法律上的自然人,胎兒并沒有受遺贈權。雖然規定了受遺贈權,但需要進一步思考仍存在弊端。假如在遺囑明確表示將遺產遺贈給胎兒,當出現胎兒沒有出現的情況,是否由胎兒的母親代其享受這項權利,會存在爭議。而胎兒不幸沒有出生,那么該權利應該歸屬于誰便不得而知。另一個方面,世界之大無奇不有,也不排除母親利用胎兒牟利犯罪情形。因此,本著保護胎兒的目的,《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這樣胎兒的受遺贈的權利就得到了法律的明確規定。此外,民法典中還進一步規定了“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這就保障了當出現胎兒是死體時,遺贈自然無效,按照普通繼承程序處分遺贈人的財產。,1、以民事權利的內容為標準,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社員權。人身權是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但有人身屬性的權利;財產權是以財產利益為客體的民事權利;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智力成果或商業標志獨占的排他的利用的權利;社員權是社會團體成員基于其成員地位對社團享有的各種權利的總和。,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支配權是可對權利客體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抗辯權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形成權是當事人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3、根據權利人能主張權利的義務人的范圍,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絕對權是義務人不確定,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積極協助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相對權是義務人為特定人,權利人必須通過義務人積極地實施或不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的權利。,4、根據權利的相互關系,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主權利是相互關聯著的兩個民事權利中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從權利是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權利。,1、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一定民事權利,承擔一定民事義務的一種可能性,此時民事主體還沒有享受到實際利益。但是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參與到民事法律關系當中后才有可能享有的切實的利益。,2、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由法律加以規定,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沒有直接聯系,但是民事權利可以由當時人進行約定。,3、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的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離的,民事主體不能轉讓和放棄,他人也無權剝奪民是權利能力,而民事權利則不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事主體既可以依法轉讓或放棄某項民事權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剝奪其原享有的某項民事權利。,根據權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完全具備,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既得權和期待權。既得權是成立要件已經全部具備的權利;期待權是處于向既得權過渡階段的權利,權利的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備。,胎兒享有的民事權利主要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財產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等,這些權利是受到我們國家的法律保護的,不能被人侵犯。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民法通則關于胎兒民事權利的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總則規定胎兒的權利有:胎兒在母體內一般不視為其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但是在涉及到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純獲利的,此時其在母體內未分娩也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等。
法律客觀:
2024年生效的《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胎兒享有哪些民事權利
法律主觀:
胎兒享有一般不享有民事權利。因為民事權利自自然人出生時享有。但如果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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