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減刑的實質條件,減刑的限制有哪些
減刑的實質條件是什么
一、減刑的實質條件是什么 法律規定被判處 管制 、 拘役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 立功 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一)悔改表現,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對罪犯 申訴 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應當一概認為是不認罪服法。 (二)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5、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的。 被判處 死刑緩期執行 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使用以下減刑制度: 1、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所謂重大立功表現,是指阻止他人進行嚴重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重大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人民法院平判決 限制減刑 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 緩期執行 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減刑執行期間怎么計算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關于減刑起始時間,法律及相關解釋規定: 1、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1年半以上方可減刑; 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3、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 假釋 ,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 羈押 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減刑與假釋的條件和適用對象
法律分析:減刑:(一)減刑的對象條件
是指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減刑的范圍只受刑罰種類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長短和犯罪性質的限制。死刑緩期執行的減刑,隨主刑刑種的性質改變引起的附加刑的相應改變以及罰金刑的改變,均不屬于刑法78條規定的減刑。
(二)減刑的實質條件
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根據司法解釋,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應當認定為確有悔改表現。
假釋:(一)適用假釋對象條件。
是指假釋只能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他種類的刑罰,則因為性質、執行方式、或者無意義或無必要等因素而不適用假釋制度。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對死緩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以適用假釋。
(二)適用假釋限制條件。
是指犯罪分子必須被執行一定刑罰后,在確有悔改、并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假釋制度。惟有如此,才能保持判決的穩定性和法律的嚴肅性。根據《刑法》81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執行原判刑罰1/2以上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執行10年以上死緩犯減刑后假釋的,其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包括死緩2年)。至于減刑的間隔時間要求和起算日期都應當嚴格依法。如果有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的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也可不受上述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具有下列表現的條件之一的,構成應當減刑的實質條件。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監獄減刑的條件和限度
法律分析: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指法律對犯罪人提出的減刑必須具備的實體條件。 只有符合這一條件,才能得以減刑。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減刑只能適用于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 這是適用減刑的實質性要件。 之所以稱其為實質性要件是由我國減刑的宗旨和目的而決定的。 社會主義國家 適用減刑的目的旨在通過肯定罪犯已有的改造成績,激勵其繼續努力改造,逐步減少以至消除犯罪分子的 主觀惡性 ,使其不再危害社會,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是否減少以至消除,重要的標志在于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 因此,我國刑法才把犯罪分子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作為減刑的最根本的實質性要件。 我國學者還有把這一條件稱為主觀條件的,指出:犯罪分子在執行刑罰過程中,必須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這是減刑的主觀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認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無期徒刑減刑的條件和限度
無期徒刑減刑適用條件與限度
1、減刑的對象條件: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減刑的實質條件:可以減刑和應當減刑兩類;
3、減刑的限度: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無期徒刑一般來說是需要一直在監獄服刑的,對于無期徒刑來說,他如果出現一些減刑的情況,是可以進行減刑的,例如說出現立功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經考察機關批準。緩刑罪犯參加勞動,應同工同酬。如果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應執行。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對犯罪人已先行羈押,羈押的期間也不計算在緩刑考驗期限的時間之內,更不能將先行羈押的期間折抵緩刑考驗的時間。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七十九條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減刑有什么限制條件 減刑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該規定并不是符合上述條件就一定要限制減刑,是否限制減刑,人民法院具有自由裁量的權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減刑的條件和限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
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對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利,對罪犯申訴不應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
罪犯積極執行財產刑和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的,可視為有認罪悔罪表現,在減刑、假釋時可以從寬掌握;確有執行、履行能力而不執行、不履行的,在減刑、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
“立功表現”是指:
(一)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重大立功表現”是指:
(一)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別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