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自己寫有效嗎(婚內財產協議怎么寫)
自己寫的婚內財產協議有效嗎
婚內財產協議自己寫的,若滿足法定條件就有效。法定條件一般包括:
1、夫妻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協議內容、形式不得違反法律相關規定;
3、意思表示真實。
若無特別約定,一般婚后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若明確只屬于夫妻一方的除外。
首先,婚內財產協議一經簽訂,對夫妻雙方均有法律效力,除非能證明一方是受欺詐或脅迫等情況下簽訂的協議,否則任何一方一般都不得反悔;其次,合法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要按約定履行。
具體可以從以下幾點判斷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效:
1、婚內財產協議形式上必須是書面
將婚內財產約定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既可以是夫妻雙方自行達成,也可以是在公證部門的參與下達成。
不過,公證不是法定必需的程序,只要是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并用書面形式固定下來即可。
2、財產協議內容上必須合法
雙方做財產協議約定時,必須是屬于兩個人的財產,如果不屬于他們兩個人的財產,比如是一方父母的財產,那么都不能訂立財產協議。協議具體約定的內容注意不能違反公序良俗,不能限制一方的基本人身權利。
3、雙方意思表述要明確
跟一般合同訂立一致,雙方必須有明確的意思,避免履行協議后,雙方因協議的理解發生爭執等。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需要注意約定的效力問題:
一、以下兩種約定可能被認定無效
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從法律上來看,屬于贈與財產給子女,但沒有履行交付或變更登記的義務,便不能發生財產轉移的效力。實踐中,此類約定爭議較多,一般不能直接認定財產已經屬于子女所有。
2、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二、婚內財產協議中三種限制效力的約定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的約定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責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關于不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的約定,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陷入經濟困難、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人的債務由一方承擔的約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可以約定歸各自所有,不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之后夫或者妻一方在婚內對外形成的債務,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夫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該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婚內財產協議有別于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和婚前財產公證,是夫妻雙方在婚姻續存期間對夫妻各自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所有權進行協議,由于婚內財產協議沒有公示,不能推定第三人必然知道,所以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對不知情的第三人無效。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的約定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如果對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醫藥費用。
自己寫的婚內財產協議,不公證有效嗎
公證并不是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夫妻雙方簽訂的婚內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沒有附其他條件一般是有效的,不需要公證也是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從以上條款我們可以看出,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前、婚內的財產進行約定,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一般就是有效的,并不一定需要公證,除非雙方約定公證后才生效。
自己寫的婚內財產協議有效嗎
自己寫的婚內財產協議有效。兩人之間私下簽訂的婚前協議,涉及財產歸屬的部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分析】
婚前協議的組成結構相對簡單,主要包括時間、地點、締約雙方、約定財產范圍,財產歸屬或分割方式。但其中最重要的是財產歸屬約定,按照中國法律規定,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協議的原件應該妥善保管,另外證明財產存在的財產憑證也應保管好,例如 房產證、 車輛行駛證、存折等。同時建議就該協議辦理公證或是見證,以此進一步確認該協議的真實性和效力。首先是婚前財產的羅列,也就是明確“婚前財產包括什么”和“什么屬于誰”的問題。其次是婚后財產的共有方式,雙方約定對婚后財產的共有各占多大比例。第三是某些特定權益的歸屬,很多特定的權益如果發生轉移,是當事人很難接受的。還有婚姻關系解體的原因,因為什么造成婚姻解體才適用婚前財產協議、或者適用其中的某些條款,這里面隱含著一個過錯方界定的問題,比較復雜。每個人的情況不同,以上內容并不是死板的,有些條款可以省略或者靈活變化。人人都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訂立婚前財產協議,有律師的指導當然最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自己寫的婚內財產協議有效嗎
法律分析:需夫妻雙方均同意協議的內容,且須滿足
法律依據:《民法典》143條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自己寫的婚內財產協議有效嗎
有效,只要基于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協議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話,即為有效的。如果能將協議公證就更有保障了。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法律分析:有效,只要基于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協議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話,即為有效的。如果能將協議公證就更有保障了。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毋庸置疑,婚內財產協議能夠最有效地承載結婚前的海誓山盟。如何信守一方對另一方的關愛、呵護承諾,婚內財產協議給伴侶提供了一個可行的表現方式。一份好的婚內財產協議,猶如給車輛上了一份包括各類附加險的全險,能夠讓駕乘者消除各種擔憂。對于既希望享受兩性生活的愉悅,又追求個性獨立,品味人生價值的人士而言,婚內財產協議同樣能夠提供最有效的保障。如何消除對于家庭全身心付出,到頭來一無所獲的顧慮,婚內財產協議無疑能夠擔當此份角色。聰明的人士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時,會要求在婚內財產的歸屬上,體現家務勞動的付出回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婚內財產協議自己寫的有效嗎
自己寫的婚內財產協議如果符合以下條件的就是有效的:
1、訂立財產協議時,當事人雙方都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雙方在訂立財產協議時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3、財產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在認定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
婚后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后財產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財產具體分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后個人財產。
綜上所述,婚內財產協議可以自己寫。婚內財產協議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但是如果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約定,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除非債權人知道該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自己寫的財產分割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自己寫的財產分割協議書一般具有法律效力。自己寫的財產分割協議書,需要雙方當事人簽字,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這份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同時未經公證的財產分割協議書只要合法、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仍然有約束力。
法律分析
只要協議內容真實合法,關于財產的分割,就是有法律效力的。訂分居協議時,一般會在協議中約定,夫妻在協議生效后,財產實行分別財產制,即各自所有、所得的財產均歸各自所有,財產關系不再共有。當事人私下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書的,如果雙方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協議內容真實合法,關于財產的分割,就是有法律效力的。訂分居協議時,一般會在協議中約定,夫妻在協議生效后,財產實行分別財產制,即各自所有、所得的財產均歸各自所有,財產關系不再共有。同樣,分居期間的債務,除贍養老人,撫養子女所負債務之外,一律視為個人債務。而分居的期限,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一般從幾個月到幾年不等。分居協議一般于當事人雙方在協議書上簽字后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