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的公證手續如何辦(放棄繼承房產需要公證嗎)
如何辦理放棄遺產繼承公證
一、當事人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到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二、放棄繼承權公證必須由繼承人親自為之,不允許他人代理,當事人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公證處可派公證員到遺囑人的居住地辦理。
三、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提交的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4、對放棄繼承權公證的審查和注意事項。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1)當事人的身份、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是否確實享有繼承權;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受欺詐等影響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事實存在;
(3)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的。
公證處審查后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違反法律的情況,則應依法制作并出具放棄繼承權公證書。公證書自公證審批簽發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條: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放棄繼承房產需要辦什么手續
法律主觀:
如果是公證放棄繼承權的,手續具體有:1、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親自去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2、申請辦理時需提交身份證、戶口簿、有關所要繼承的遺產的證明,如房產證、申請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3、申請人填寫放棄繼承權公證申請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如何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
法律主觀:
一、如何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
(一)具體步驟
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手續如下:
1、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價值評估單;
3、全部 法定繼承人 的戶口、身份證;
4、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獨生子女證、出生證、人口卡、注銷卡等相關材料。
二、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件;
(二)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三)全部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情況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四)其他繼承人已經死亡的,應當提交其死亡證明和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五)繼承記名財產的,應當提交財產權屬(權利)憑證原件;
(六)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或者 遺贈扶養協議 的,應當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原件;
(七)被繼承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應當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八)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的,應當提交其作出放棄繼承表示的聲明書;
(九)委托他人代理申辦公證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委托書;
(十) 監護人代理申辦公證的,應當提交監護資格證明。
三、繼承權糾紛提起的訴訟期限是多長時間
根據《民法典》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三年。
繼承權 訴訟時效 期限應當從繼承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這就是說,繼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并且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之日起3年內必須行使,否則就將失去法律的保護。
但在出現法定事由時,三年訴訟時效可能被中止、中斷或延長。所謂訴訟時效中止,就是指由于一定事實的發生(如發生戰爭、大規模自然災害、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等),訴訟時效暫停計算,從中止原因消滅之日起,時效期限連同中止前的期限繼續計算。
但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須在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后6個月內容發生,如在之前發生的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所謂訴訟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發生了某種特定事由,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限全歸于無效,該法定事由結束后,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最常見的訴訟時效中斷是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謂訴訟時效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后,繼承人因有正當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時,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正當理由的,可延長時效。
綜合以上的分析,有關如何 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 的規定我們的法律是有明確的規定的。需要按照法律的要求才能辦理放棄。感謝您的閱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放棄遺產繼承權公證怎么辦理
1.當事人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到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2.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3.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4.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財產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他既可以行使這種權利,以接受其應當繼承的遺產;也可以放棄這一權利。所以放棄遺產又稱放棄繼承,或繼承權的放棄。 它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以前,繼承人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公證處放棄繼承權需要什么手續
公證處放棄繼承權需要的手續如下:
1、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親自去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
2、申請辦理時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有關所要繼承的遺產的證明,如房產證等;申請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須在公證機關公證員面前當場書寫并簽名)。
3、申請人填寫放棄繼承權公證申請表。
遺產繼承公證處流程如下:
1、申請與受理。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處受理后,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并開始建立公證卷宗。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2、審查。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3、出具公證書。
綜上所述,放棄繼承權的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辦理公證放棄繼承權應當親自去公證處辦理,不得委托他人。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當事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以及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放棄財產繼承公證需要帶什么手續
放棄房產繼承應當由放棄繼承權人在寫好放棄繼承聲明書后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放棄繼承權;放棄房產繼承不是必須要公證的,只要當事人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真實意思表示,放棄繼承權就合法有效,放棄繼承權人依法不能分得該房產。
如果是公證放棄繼承權的,手續具體有:
1、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親自去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
2、申請辦理時需提交身份證、戶口簿、有關所要繼承的遺產的證明,如房產證、申請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
3、申請人填寫放棄繼承權公證申請表。
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需要哪些材料?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