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哪些行為視為商業賄賂行為(下列行為屬于商業賄賂行為的有)
哪些屬于商業賄賂行為
法律主觀:
商業賄賂 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 行賄 賂,以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 》及相關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商業賄賂行為: (1)經營者為銷售商品或購買商品提供經營性服務或接受經營性服務,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其他手段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游、考察等給付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進行的商業賄賂行為。 (2)經營者的職工采用商業賄賂手段為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為。 (3)單位或者個人在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時收受或者索取賄賂的行為。 (4)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行為。 (5)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行為。 (6) 經營者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折扣的行為,接受折扣不如實入賬的行為。 (7) 經營者給付對方傭金不明示、如實入賬的行為,對方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傭金不如實入賬的行為。 (8) 經營者違法在商品交易中向對方單位或者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的行為。 (9)其他商業賄賂行為。
法律客觀:
商業賄賂行為,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中的概念是:企業和經營主體為了推銷自己的產品,在經營活動中,采取向交易相對方的采購人員、負責人、代理人及其他有決定影響的人提供報酬和其他好處,以促成業務交易,擠掉別的競爭對手,從而擠占市場的行為。商業賄賂不同于其他賄賂行為的特征,就是其目的是非法獲得競爭優勢,占領市場。其表現形式就是行賄,受賄者可以成為其共謀,但不屬于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因為其目的乃在獲取好處,而非占領市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商業賄賂的主要方式有:(1)現金、實物回扣;(2)軟回扣,如高消費招待、酒巴包廂享樂、提供出國機會及風景旅游觀光;(3)為對方安裝電話、包租大哥大、裝修住房;為對方提供明顯可營利的業務項目、物資批件及合同等等。這種回扣性質的商業賄賂往往以“中介費”、“傭金”、“介紹費”、“勞務費”等名義付給對方。《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帳外回扣明確禁止,但考慮商業經營特點,對經營中的“折扣”行為則明確允許。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按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這里規定了回扣與折扣的區別:一是折扣是公開的,帳面上在案的,而回扣是秘密進行的;二是折扣是給對方單位或集體的,而回扣是給個人。折扣,是一種商界通用的推銷手段,是指在商品購銷活動中,賣方在所成交的價款或數量上給買方以一定比例的減讓,而返還給對方的一種交易上的優惠。
以下各項中,屬于商業賄賂行為的是:
【答案】:C
針對商業賄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
A、B項錯誤,符合法條規定;
C項正確,屬于行賄且是商業賄賂;
D項錯誤,屬于正常的商業行為;
故正確答案為C。
商業賄賂行為的特征與主要方式有哪些
法律主觀:
犯罪行為人所作出的商業賄賂行為的特征為:主體是經營者;賄賂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目的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商業賄賂的主要方式有給予現金;實物回扣;提供風景旅游觀光等軟回扣;提供明顯可營利的業務項目、及合同等方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商業賄賂罪如何認定
法律主觀:
商業賄賂罪的定罪標準為: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
商業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日的。觸犯本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商業賄賂犯罪的認定如下:(一)正確把握商業賄賂違法與非違法行為的界限。筆者認為,下面幾種情況一般不屬于商業賄賂。1、經營者在商業領域之外的日常生活過程中,并非基于經營關系的需要和出于謀取商業利益的目的,而是基于某種個人密切關系而發生的財物饋贈行為。因為這種財物不是收買對方權力的對價,因而不具有賄賂的性質。當然,這種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之間必須確實存在著正常的密切個人關系。如果這種關系的建立或存續是以商業經營的需要為基礎,其所贈財物已經明顯超出社會相當性的范圍,明顯具有感情投資性質,以牟取長遠商業利益時,則屬于商業賄賂。2、經營者給他人利益的目的只是為了加快某種已定事項的完成,而并非為了取得相對他人更為優勢的競爭地位。由于這里并沒有破壞公平競爭商業經營秩序,因而不屬于商業賄賂。3、經營者不是出于爭取某種特定的商業機會或利益的目的,而是為了保持已有正常的合作交往關系而給予對方經營者的招待或報銷一定的費用,由于沒有對特定他人的競爭地位造成損害,因而也不宜作為商業賄賂認定。4、在經營活動過程中,一方給予另一方的商業活動提供了積極幫助,使其能夠順利實現相應的利益。受益一方出于感激而在事后給予對方以財物表示感謝的,如果事前不存在事后給予財物的協議或者默契,也不宜認定為商業賄賂。因為這種財物只是純粹表達感謝之情的禮品,而與權力的利用沒有關系。5、經營者依法給予對方的折扣、支付第三人的合法傭金不屬于商業賄賂。(二)正確厘定商業賄賂違法與賄賂犯罪的界限。我國行政法規規定的商業賄賂違法與刑法中的賄賂犯罪在內涵和外延上雖有重合,但并不完全相同。兩者除了行為主體及行為發生領域的明顯不同之外,還有以下幾點區別。1、構成賄賂的內容不同。我國現行刑法明確將“賄賂”限定為“財物”,而行政法規中的商業賄賂則包括財物和“其他手段”。《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2條明確指出:“所稱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游、考察等給付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通常的解釋中包括財物以外能夠滿足人們需要的各種利益。這里所稱的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游、考察、房屋裝修以及解決子女、親屬入學、就業等多種方式。可見,如果以財物以外的其他手段實施商業賄賂,能夠成為行政違法行為,但無論危害多大,都不可能構成刑法中的賄賂犯罪。2、對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求不同。除索取賄賂的以外,受賄罪的成立必須以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益為要件,而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商業受賄中并不要求有實際謀利行為,只要受賄者明知是賄賂而收取,即使沒有實施謀利行為,商業受賄也能成立。3、對行賄者目的要求不同。刑法中的行賄犯罪的目的必須“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政法規中對于商業行賄并沒有要求具備不正當目的,而只要求是為了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因此對商業賄賂違法行為中的行賄者,如果無法證明其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就不可能構成行賄犯罪。4、行賄的客體和對象不同。行政法規定的商業賄賂違法,側重的是對于公平競爭秩序的保護,因此,對行賄對象沒有過多限制,只要是處于商業活動之中的單位或個人,均可成為行賄對象,甚至可以針對消費者實行商業行賄;而刑法中的行賄犯罪,則必須針對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或者是國有單位進行賄賂,因為刑法規定賄賂犯罪,側重的是對公務活動廉潔性的保護。因此,對于構成行政違法的商業賄賂行為,即使達到一定的危害程度,是否能認定為刑法中的賄賂犯罪,還必須按照刑法的規定進行分析。(三)從嚴把握商業賄賂犯罪定罪的危害性標準。由于商業賄賂的危害性比較復雜,因此,在對這類案件決定是否定罪時,除了分析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之外,還應當特別注意綜合評價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從嚴把握定罪的標準。對于只是一般性違反公平競爭規則,不具有其他危害性的商業賄賂行為,一般不要定罪,而主要應采用行政手段進行規制。例如,實踐中出現的供應商以連鎖超市支付“通道費”進行商業賄賂以便和其他供應商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旅游商店為了招攬游客而給旅行團、導游以回扣、手續費的,沒有對顧客進行欺詐、強迫交易的,等等,都不要輕易認定為犯罪。
哪些行為會構成商業賄賂?
法律主觀:
商業賄賂不同于其他賄賂行為的特征,就是其目的是非法獲得競爭優勢,占領市場。其表現形式就是行賄,受賄者可以成為其共謀,但不屬于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因為其目的乃在獲取好處,而非占領市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二、如何認定商業賄賂罪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2、客觀要件客觀上采用了以秘密給付財物或其它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個人行為。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其手段主要表現為回扣,即經營者暗中從賬外向交易對方或其他影響交易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秘密支付錢財或給予其他好處的行為。回扣的表現形式一般有三種:(1)現金回扣。即賣方從買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數額,在賬外返還給對方;(2)實物回扣,如給付對方高檔家用電器等名貴物品;(3)提供其他報酬或服務,如為對方提供異地旅游等。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經營者。商業賄賂的主體必須是經營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非經營者不能成為商業賄賂的主體。4、主觀要件故意。行為人主觀上有在經營活動中爭取交易機會,排斥競爭的目的。三、哪些屬于商業賄賂行為1、給付或收受現金的賄賂行為。2、給付或收受各種各樣的費用(促銷費、贊助費、廣告宣傳費、勞務費等)、紅包、禮金等賄賂行為。3、給付或收受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4、給付或收受實物(包括各種高檔生活用品、奢侈消費品、工藝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車輛等大宗商品)。5、以其他形態給付或收受(如減免債務、提供擔保、免費娛樂、旅游、考察等財產性利益以及就學、榮譽、特殊待遇等非財產性利益)。6、給予或收受回扣。7、給予或收受傭金不如實入賬,假借傭金之名進行商業賄賂。
法律客觀:
商業賄賂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業賄賂行為作為一種違法行為,其構成要件有四個方面:(一)商業賄賂的主體商業賄賂包括行賄和受賄,是一種不可分割的雙向行為,其犯罪主體相應的也包括行賄罪主體和受賄罪主體。《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1款對于行賄人作出了規定,即“經營者”,但對于受賄人未作規定,作為行賄人的經營者,當然是指交易對方實施交易行為的人,經營者的員工執行職務時實施的行賄行為也是經營者的行為。(二)商業賄賂的客體商業賄賂行為侵害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競爭秩序。經營者進行商業賄賂一般是為了爭取交易機會,推銷其在競爭中不一定能占優勢地位的商品;有時經營者進行商業賄賂是為了搶購到在競爭中本不能買到的緊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為了獲得交易上的便利和優惠條件。(三)商業賄賂的主觀方面商業賄賂行為只能由故意構成。受賄者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財物而為他人提供交易機會和交易條件;行賄者則是為了爭取本不應當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機會和交易條件而給付財物等等。行為者的主觀目的都是為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為,行賄、受賄都是出于自愿而進行的行為。(四)商業賄賂的客觀方面商業賄賂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受賄人索賄或非法接受他人的財物和行賄人為了獲取商業利益(不管合法的還是非法的,只要把賄賂作為獲取利益的手段即構成商業賄賂的行賄)而向受賄人給付財物等的行為。受賄人只要收受賄賂,受賄就成立,屬于行為犯。行賄交付或提供賄賂的時間,不論是受賄人為行為人謀取交易機會和條件在前或在后,不影響行賄的成立。另外,只要向交易相對人行賄,不論行賄的目的是否達到,都是行賄行為。
什么情況屬于賄賂行為
賄賂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金錢或其它利益,以排斥競爭對手,獲得更大利益的行為。
商業賄賂是一種職權職務性利益交換行為,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賄賂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賄賂形式。
主要表現:
1、給付或收受現金的賄賂行為;
2、給付或收受各種各樣的費用(促銷費、贊助費、廣告宣傳費、勞務費等)、紅包、禮金等賄賂行為;
3、給付或收受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
4、給付或收受實物(包括各種高檔生活用品、奢侈消費品、工藝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車輛等大宗商品);
5、以其他形態給付或收受(如減免債務、提供擔保、免費娛樂、旅游、考察等財產性利益以及就學、榮譽、特殊待遇等非財產性利益);
6、給予或收受回扣;
7、給予或收受傭金不如實入賬,假借傭金之名進行商業賄賂。
社會危害
1、造成經營者之間的不平等競爭,破壞了公平競爭秩序,它使市場競爭變成賄賂、人情及關系網的惡性博弈。
2、造成物價虛高,特別是一些醫藥企業實行高定價、高回扣,加重了國家和群眾的負擔。
3、嚴重敗壞了社會道德和行業風氣。
4、通過商業賄賂,假冒偽劣商品流入市場,使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活動有可乘之機,消費者深受其害。
5、妨礙了質量、價格、技術、服務等效能競爭手段作用的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失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難以實現其本有的價值。
6、行賄的經營者作假賬虛報成本,接受賄賂的單位或個人不入賬或隱瞞收入,前者抵稅,后者不納稅,造成國家和地方稅收大量流失。
7、國家工作人員接受賄賂,其后為保官或晉升行賄,嚴重破壞了國家廉政制度建設。
8、受賄者暗中出賣本單位利益,造成企事業單位管理的困難,嚴重破壞了企事業單位內部管理制度。
9、損害我國的國際形象,影響國際評估機構對我國腐敗程度的印象。
10、商業賄賂加大貧富差距,一部分人一夜暴富,更多的人卻因在市場競爭中受到不公正的排擠而收入減少,從而使得貧困人口增多。
11、商業賄賂滋生洗錢和有組織犯罪,其引起的社會不滿情緒又會加劇社會沖突,造成一系列的社會動蕩和犯罪率上升。
商業賄賂泛濫將使國家陷于犯罪率不斷攀升的惡性循環。
12、妨礙 XX職能的轉變,商業賄賂導致的競爭不公、市場混亂和違法犯罪使得 XX監管力不從心,XX部門不得不強化對市場的干預,市場經濟要求XX轉變職能的目標難以實現。
13、商業賄賂導致 XX 公共開支的效益被削弱,或者大打折扣。
14、商業賄賂盛行所導致的 XX 和結黨營私妨礙了法律政令的事實,誘發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加劇社會矛盾,妨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綜上所述:商業賄賂對市場經濟和國家廉政制度有百害而無一利,絕非經濟發展的潤滑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