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是以什么目的的犯罪(詐騙罪是以什么為目的)
被詐騙案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詐騙案一般針對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犯罪人使用虛構、捏造的事實或者通過隱瞞真相的形式,騙取金額較大的公有或者私有財物的行為,詐騙案和詐騙罪屬于兩個不同的概念,一般情況下詐騙金額較大的,則可以構成詐騙罪,是屬于刑事犯罪會被判處刑罰;而詐騙金額達不到較大的,屬于違法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會被罰款和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詐騙罪屬于什么犯罪類型
法律主觀:
詐騙是屬于侵犯財產的犯罪類型,它所涉及的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什么是詐騙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詐騙罪規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第二百六十六條,另外《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按照詐騙罪處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關于詐騙罪的規定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為:“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詐騙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可為各種形式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用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刑法另有規定的,應依據特殊規定定罪處罰,適用法條競合的相關規定。
例如,根據行為人騙取財物性質的不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集資款、貸款、保險金的行為,應分別認定為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按照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不再以詐騙罪論處。
二、客觀方面,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虛構事實,是指編造某種不存在的或者不可能發生的,使他人受蒙蔽,并陷入“錯誤認識”的事實,如謊稱自己是律師。隱瞞真相,指隱瞞客觀上存在的事實,而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并交付一定的財物。
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其在詐騙罪中的體現為,行為人實施的欺騙行為與取得財物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即行為人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或對財物有某種管理權限的人,陷入某種錯誤認識,且基于這種錯誤認識,而自愿交付財物。
構成詐騙罪,要求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
根據《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三、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方面,詐騙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且需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擴展資料:
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的區別:
一、區分民事借貸糾紛與以借貸為名的詐騙罪的關鍵,是通過在案證據證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二、在實務中,一般通過借用人與出借人之間的關系,借貸關系發生的原因,借用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的原因,以及借款人是否有積極償還借款的態度,作為審查借用人是否具有非法占用他人財物目的的關鍵因素;
三、一般來說,以借貸為名的詐騙犯罪,多發生在不具有較高程度的了解、關系相對比較生疏的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這樣的關系也便于行為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出借人更易受騙產生“認識錯誤”;
四、民事借貸糾紛多是因為借款人遇到經濟困難,短期內資金難以周轉,而向出借人借款,以借貸為名的詐騙罪的行為人通常并非遇有短期的資金周轉問題,而是編造虛假的困難事實,目的即在于騙取財物;
五、民事借貸關系中的借用人不能按時歸還借款,通常是由于出現了其意志以外的客觀困難,致使其難以實現預期的歸還借款的行為,以借貸為名的詐騙罪的行為人在騙取財物后,通常將財物用于違法活動,或存在揮霍財物、隱匿財產等情形,其未按期歸還借款,也不具有還款的主觀意圖;
六、在借用人無法按期歸還借款的情形下,民事借貸的借款人一般會通過自身的相關行為,積極爭取歸還,而詐騙罪的行為人一般不會有相關的行為。
參考資料:詐騙罪——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