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成立債權人委員會(成立債權人委員會的條件)
債權人委員會和債權人會議的區別
法律分析:1、債權人會議是全體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進行權利自治的臨時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期間的臨時組織:
2、(1)債權人委員會是否設立,由債權人會議根據需要確定(并非必設)。
(2)債權人會議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不得超過9人,由人民法院以書面決定認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三條 管理人依照本法規定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并回答詢問。
第六十條 債權人會議設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
第六十七條 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 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
債權人委員會是否必須設立
法律分析:債權人委員會不是一定要設立的,可以不設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六十七條 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
第六十八條 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二)監督破產財產分配;(三)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四)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
債權委員會如何成立
法律分析: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舉產生。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1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9人。債權人可以在各界別中采取自我推薦和相互推薦并認可的方式確認各界別的候選人,在各界別候選人中采用表決方式,按分配的名額確認,贊成票過半數視為通過,有多個候選人贊成票都過半數的,以代表債權數額大小確定。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
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1)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2)監督破產財產分配;(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4)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做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企業破產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做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做出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三條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怎么選舉破產債權人委員會?
破產債權委員會主席的產生方式:由申報債權的債權組成債權人會議。然后,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債權人會議主席,成立債權人會議主席委員會。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九條
債權人會議由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
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債權人會議主席,成立債權人會議主席委員會。
少數債權人拒絕參加債權人會議,不影響會議的召開。但債權人會議不得作出剝奪其對破產財產受償的機會或者不利于其受償的決議。
債權人會議與債權人委員會的關系
債權人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期間的臨時組織。按照2 0 0 6年8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
成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目的是什么
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目的在于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委員會是代表債權人會議、為實現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確保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而設立的常設機構。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七條 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
法律怎么規定債權人委員會的
《企業破產法》對債權人委員會有如下規定:1.第66條,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2.第67條,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3.第68條,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二)監督破產財產分配;(三)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四)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