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當事人有哪些權利(仲裁當事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所進行的仲裁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具有哪些權利?( )
【答案】:A、B、D
本題考查涉外仲裁的特殊規則。根據《貿仲規則》第35條第2項的規定,A項正確。根據《貿仲規則》第27條的規定,B項正確。根據《貿仲規則》第8條,有關仲裁的一切文書、通知、材料等可采用當面遞交、掛號信、特快專遞、傳真或者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發送,而非當事人可以約定的方式,C項錯誤。根據《貿仲規則》第81條,D項正確。
仲裁參與人包括哪些
仲裁參與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仲裁庭、仲裁員等。申請人是指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的一方,被申請人是指被申請仲裁的一方,仲裁庭是由仲裁委員會任命的,具有審判職能的組織,而仲裁員則是仲裁庭中的執法者。
仲裁是一種常見的解決糾紛方式,它的參與人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申請人:申請人是指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的一方,其享有申請仲裁的權利。申請人應當提交有關申請書,并支付仲裁費用。2. 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是指被申請仲裁的一方,即對申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做出反應的當事人。被申請人應當提交答辯書,并積極參與仲裁程序。3. 仲裁庭:仲裁庭是由仲裁委員會任命的,具有審判職能的組織。它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員組成,主持仲裁程序并作出仲裁裁決。4. 仲裁員:仲裁員是仲裁庭中的執法者,根據法律法規和仲裁委員會的要求,對案件進行調查、聽證、審理等活動,并最終作出仲裁裁決。以上參與人在仲裁過程中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共同構成了整個仲裁程序。在仲裁中,參與人應當遵循相關的程序和規則,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和陳述,合法維護自身的權益。
申請人在仲裁中的權利有哪些?申請人在仲裁中享有申請仲裁的權利,可以提交有關申請書,并參加仲裁庭的組成和仲裁員的任職。申請人還有權提出證據、申請財產保全和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仲裁作為一種有效的解決糾紛方式,在現實中得到了廣泛應用。在仲裁中,各參與人應當遵循相關的程序和規則,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和陳述,保護自己的權益。仲裁員應當依法公正、獨立地行使職責,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御返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弊沖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仲裁當事人的概念與特征
仲裁當事人是為保護自己的合法經濟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參加仲裁活動,并受生效仲裁裁決或仲裁調解協議約束的人。主要包括:(1)申訴人,指根據仲裁協議提出仲裁申請書的一方當事人。(2)被訴人,指仲裁申請書中被要求履行特定義務的一方當事人。
一、申訴人有哪些權利
1.申訴人有提請仲裁,改變申請和撤銷申請的權利,被訴人有承認申請、反駁申請和提出反訴的權利;
2.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
3.選定或請求仲裁機關指定仲裁員。
二、申訴人有哪些義務
1.按時出庭;
2.遵守仲裁秩序;
3.履行生效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勞動仲裁部門有什么權利
一、什么是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二、受理范圍
本市轄區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招用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三、受理事項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四、申請勞動仲裁應提交的材料
(一)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一式兩份,內容包括: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聯系電話。
2、用人單位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單位名稱。
(二)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同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勞動關系相關證明;其它證明材料。
3、申請人系用人單位的,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系律師的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受理和仲裁程序
(一)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二)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四)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五)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六)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并將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七)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后,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準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六、申請人的權利義務。
(一)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1、有申請、答辯、變更、撤回仲裁申請的權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
3、有申請有關人員回避的權利;
4、有請求傳喚證人,請求鑒定和勘驗的權利;
5、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6、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對方當事人不履行的,有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
(二)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應履行以下義務:
1、有遵守勞動仲裁程序和仲裁紀律的義務:
2、有提供證人、證據的義務;
3、有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詢問的義務;
4、有承擔履行生效的裁決書、調解書的義務。
根據閱讀上文內容介紹可知,關于什么是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如何維權等問題已有了相關解答。雇傭雙方無法自行解決的勞動糾紛問題,可申請勞動仲裁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法。在進行勞動仲裁的維權時,應按照我國相關政策要求準備好證明資料,向相關仲裁機構進行申請,并積極配合仲裁機構的調查。
當事人在仲裁中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在仲裁中享有以下權利:
(1)當事人有提請、放棄和變更仲裁的權利。當事人有權申請仲裁,同時,又有權變更仲裁申請以及撤消仲裁申請。
(2)當事人有申訴、答辯和提問、質詢鑒定人、證人的權利。
(3)被訴人的提起反訴的權利。被子訴人有權就同一案件向同一仲裁機關對申訴人提起反申訴。
(4)當事人有要求仲裁機關構予以調解或仲裁的權利。
(5)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權利。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和限制行為能力的勞動者,沒有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的,有權要求仲裁委員會其指定代理人。
(6)當事人有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員回避的權利。當事人對與勞動爭議案件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以及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仲裁員、書記員、鑒定人等,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回避。
(7)當事人有仲裁庭審理的權利。當事人有權得到仲裁庭開庭通知,有權出席仲裁庭審理,在審理活動中,有權發言、辯論。
(8)漢事人有收集和提供證據,要求仲裁機構勘驗、調查和鑒定的權利。當事人在仲裁庭開庭前和開庭審理階段,都可以行使上述權利。
(9)當事人自行和解和請求和解的權利。
(10)當人事有要求或拒絕達成調解協議的權利。調解要遵循當事人自愿原則,無論是仲裁庭的先行調解,還是仲裁過程中的調解,都要在雙方當人自愿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不得強迫進行。
(11)當事人有要求延期審理的權利。當事人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理由而不能按時出庭的,有權要求仲裁庭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員會決定。
(12)當事人對未生效的仲裁裁決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裁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