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人的義務(留置權人的義務主要有)
留置權是動產物權嗎
留置權是動產物權,依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可知,留置權的標的物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能留置。接下來由帶大家具體了解“留置權是動產物權嗎”的詳細知識,并帶您了解留置權的相關拓展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一、留置權是動產物權嗎
留置權是動產物權,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一)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
(二)債權已過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過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三)動產與占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另依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定,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系之限制。
三、留置權的效力
(一)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二)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三)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四)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并存時,質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留置權的標的物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能留置。以上就是整理的對“留置權是動產物權嗎”的解答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知識。
留置權同一法律關系的理解
留置權同一法律關系的理解如下:
留置權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享有留置權的債權人是留置權人,留置權人留置的財產是留置物。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積極要件:
1、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之占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依據我國民法典律制度規定,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系之限制。
消極要件:
1、 對動產的占有不是基于侵權行為。
2、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3. 留置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4. 留置不得與留置人所承擔的義務相抵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人和留置權人
法律主觀:
留置權對留置權人的效力,表現為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是留置權的主要效力。 1、留置權人的權利 留置權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項: ⑴留置物的占有權 留置權人對留置物有占有的權利,在其債權未受償前,得扣留留置物,拒絕一切返還請求。這是留置權的基本效力。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權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害留置權人的占有權。在留置物受到不法侵害時,不論侵害人為何人,留置權人享有物上請求權,得請求法院保護。 ⑵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權 留置權人于其占有留置物期間,對于留置物的孳息有收取的權利。留置權人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并不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權,而只能以收取的孳息優先受償。一般說來,留置權人收取的孳息應先充抵收取費用,次充抵利息,最后充抵原債權。 ⑶對留置物必要的使用權 由于留置權為擔保物權,留置權人雖得占有留置物,但原則上對留置物不得為使用收益。在留置期間,留置權人未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留置物的,因此而給留置物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留置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在下列兩種情形下,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具有使用權: 1、情形為保管上的必要。 于保管留置物所必要的范圍內,留置權人得使用留置物。如為防止留置的機械生銹而為一定的使用。但是,留置權人的此種必要使用的目的,僅以保存留置物為限,而不得以積極地取得收益為目的,當然,若因留置權人必要使用而產生收益時,留置權人也得收取之,并以之充償債權。 2、情形為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 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時,留置權人當然也得使用留置物。于同意的范圍內留置權人的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⑷必要費用之返還請求權 由于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并無用益權,卻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因此留置權人為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是為物的所有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自應得向物的所有人請求返還。所謂保管的必要費用,是指為留置物的保存及管理上所不可缺的費用,如養護費、維修費等。所支出的費用是否為必要,應依支出當時的客觀標準而定,而不能以留置權人的主觀認識為標準。 ⑸就留置物變價優先受償權 依我國法的規定,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于一定條件下,得就留置物變價優先受清償。 2、留置權人的義務 留置權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三項: ⑴留置物的保管義務 《擔保法》第86條規定:“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留置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權人對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為保管不善。因此,而至留置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留置權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間是否盡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當,對留置物的損失是否有過錯,應由留置權人負舉證責任。留置權人在保管留置物時需債務人予以協助的,其得請求債務人協助。如債務人應留置權人的請求卻不予以協助,則對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毀損、滅失,債務人不得向留置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⑵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義務 留置權人原則上并無使用留置物的權利,相反留置權人負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義務。除為保管上的必要而為使用外,留置權人未經債務人同意的,不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擔保。 ⑶返還留置物的義務 當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時,留置權人有義務將留置物返還于債務人。在債權雖未消滅,但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使留置權消滅時,留置權人也有返還留置物的義務。留置權人違反返還留置物的義務的,構成非法占有,應向債務人或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 留置權的效力 范圍不僅僅包括債務,還包括了實現債務的費用、利息、違約金等等。債權人雖然對債務人的財產有留置權,但不能隨意將財產進行出租、自用,留置權行使的目的是為了行使債權,債權人還有保管留置物的義務,但保管過程中產生一系列養護、維修費用都應由債務人支付。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留置權人實現留置權的方法: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面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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