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發現對方有嚴重疾病隱瞞能離婚嗎
結婚后才知道對方有重大疾病怎么離婚
答:根據《民法典》1053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此,結婚后發現對方有重大疾病,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哪些屬于重大疾病范圍呢? 根據《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病。 《母嬰保健法》進一步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應當暫緩結婚;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指定傳染病具體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則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性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由此可見,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暫時不適宜結婚,故根據舉重以明輕的原則,婚姻一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若知曉自身患有上述疾病,無論上述傳染病、遺傳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發病程度是否嚴重,均視為符合本條規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應將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認定,則由個案具體分析而定。 患有重大疾病的患病時間應限于結婚前,即患病一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前應有醫學診斷或進行過診療救治。婚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不享有撤銷權。
婚后對方有嚴重疾病能起訴離婚嗎
法律主觀: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嚴重的精神疾病是法律上禁止結婚的情形。在結婚前,提倡夫妻雙方進行婚前檢查,這既是為雙方及將來孩子的健康著想,也能夠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后才發現對方患有重病怎么辦?
有時候年輕氣盛沖動結婚,婚后卻發現另一方患有一些無法治愈的疾病,這個時候該怎么辦?是離婚還是撤銷婚姻?
最新的民法典對這一問題有了規定,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應當在婚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其病情或實施情況,如果一方是在婚后才得知配偶患有重大疾病,可以自知道這個事實起的一年內,向法院申請撤銷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
民法典的這一規定是重在保護無過錯方,畢竟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戀人登記結婚后,才發現其患有無法治愈的重大疾病。對于不知情的一方如果離婚可能會遭受流言蜚語,或者由于患有的疾病方是基因方面的疾病,可能最終會為了孩子將來的考慮,而放棄生育。在一定程度上來說,可能剝奪了無過錯方的一定的生育權利。
在此也給即將決定登記結婚的人提個醒,帶上自己的伴侶去醫院做一個婚前檢測,給自己也是給他人一顆定心丸。婚前檢測包括詢問病史、醫學檢查、知識普及三個部分。其次,婚檢可以篩查出的傳染病多是能夠通過性行為傳播的。另外,如果一方明知自己是患有傳染性疾病,而故意與其他人發生性關系,還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婚檢就目前的結婚條件來說并非是強制要求的,但其實很有必要,做好婚前檢查,可有效預防相關疾病而且能及早采取有效治療和預防。婚前檢查對于維護婚姻穩定、提高婚后生活質量及孕育健康后代等,均有重大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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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對方有嚴重疾病能起訴離婚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嚴重的精神疾病是法律上禁止結婚的情形。婚后患有嚴重疾病的,也可以起訴離婚,只要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結婚之后發現對方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可以離婚嗎?
結婚之后發現對方有精神方面的疾病,這樣可以離婚,如果想要因為這樣的原因離婚需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
1、結婚前不知情,結婚后才知道;
2、重大疾病。
在實際中,想要證明第一點,相對而言比較容易。大部分案件中,在原告舉證證明被告存在重大疾病后。是否在婚前告知過原告此事的舉證責任,往往會被分配給被告。也就是“需要被告提供證據來證明,患病這件事在婚前告訴過原告”。如果被告無法證明的,那么法官往往會默認被告沒有告知過原告。
但對于第二點而言,就比較困難了。重大疾病的標準較高,主要參照《母嬰保健法》中附則部分的相關規定。
目前的司法實務,采用的也是這些標準。那么對于精神疾病部分,實務中只有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才滿足“重大疾病”這一標準。
而其他一些,諸如:雙向情感障礙、妄想癥、抑郁癥、狂躁癥等,都不符合“重大疾病”的標準。所以,這個問題的關鍵點在于,對方的精神疾病是什么類型的。以及是否在婚前明確告知過你。
如果疾病程度不嚴重,或者在婚前告知過你。那么無法起訴撤銷婚姻,只能依此起訴離婚。
如果被告僅是患有雙相情感障礙,法院并沒有認定屬于重大疾病。并且,有也一定程度的證據證明原告婚前是知道這件事的。撤銷婚姻的訴求沒有被支持。并且二審法院最終也維持了一審判決。
老公隱瞞精神病史,我能離婚嗎?
如果結婚后發現對方有嚴重的精神疾病,這并不算是騙婚。畢竟精神疾病并非是可以預知的事情,也不是對方有意隱瞞的。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對于個人的生活和婚姻關系,可能會受到一定的影響,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決策。
對于是否選擇離婚,這需要考慮到很多因素。
首先,需要考慮對方的疾病情況和治療情況,如果疾病能夠得到有效治療,那么就可以考慮維持婚姻關系。其次,需要考慮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家庭的生活狀況,如果自己無法承受或者家庭生活受到太大的影響,那么就需要考慮離婚。
無論做出何種決定,都需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事。如果選擇離婚,需要按照相關法律程序進行,并且需要盡可能減少對自己和對方的傷害。同時,也需要尊重對方的人格和尊嚴,在處理問題的過程中保持冷靜和理智。
結婚后發現對方有病,能離婚嗎?
婚姻幸福美滿,我們每個人都希望自己能夠擁有幸福美滿的婚姻。但是在追求美滿婚姻的過程中,各種意想不到的因素可能會導致自己的婚姻變得不幸福…比如在結婚以后發現對方有嚴重的精神疾病,就會給自己帶來嚴重傷害。這種情況是否屬于騙婚,以及自己如何應付,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去斟酌…具體來說,包括如果對方事先不知道自己有精神疾病就不算騙婚、如果對方明知自己有精神疾病就屬于騙婚,以及發現對方有精神疾病以后自己可以選擇離婚這三種情況。
1,如果對方事先不知道自己有精神類疾病,那就不屬于騙婚。
騙婚成立的條件,是明知故犯…因此如果對方事先不知道自己有精神疾病的話,那就不屬于騙婚了…但是如果在結婚之前對方不去做婚檢的話,就無法及時發現自己的精神類疾病,這時候對方也是有錯的,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2,對方明知自己有精神疾病卻選擇結婚,屬于騙婚的行為。
如果對方明知道自己有精神疾病,卻隱瞞情況,與自己結婚的話,這樣的行為就屬于明知故犯,就是騙婚的行為了…這時候對方就有明顯的過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至于如何追究對方責任的情況,需要依法依規去執行。
3,發現對方有精神疾病,自己可以選擇離婚。
當結婚以后發現對方有精神疾病的時候,自己可以選擇離婚…這是自己依法依規所享有的權利,自己當然可以依法依規去做出選擇,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且,發現對方有精神疾病的這種情況會導致雙方的感情受到嚴重影響,這本身已經符合相關規定,自己可以以此為由提出離婚。
婚后發現對方有重大疾病,可以申請離婚嗎?
小明和小麗經過相親相識,交往了半年之后,雙方在家長的催促下步入婚姻殿堂。結婚三個月,小麗發現小明每天都服用不明藥物,心生疑慮,小明解釋為自己曾經遭遇車禍受傷,現在需要調養身體,小麗相信了。半年后,雙方開始備孕,小麗擔心藥物會對孩子產生影響,與小明協商后,小明便停用藥物。此后的日常生活中,小明開始出現狂躁易怒、舉止怪異的情況,在小麗的追問之下,小明向小麗坦白自己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實,平時是通過藥物控制病情。小麗感覺受到了欺騙,一紙訴狀遞至法院,以小明患有重大疾病為由要求撤銷婚姻,小明則認為婚姻有效,堅決不同意撤銷。那么小麗的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與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的規定,婚姻可撤銷的情形有兩種:①一方以給另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與對方結婚的情況;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對方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婚姻。
那“重大疾病”是否包含精神病?我國法律尚未對重大疾病的范圍作出列舉,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為“重大疾病”的情形一般包括一方患有影響生命且無法治愈的情形,比如癌癥晚期,也包括一方患有嚴重的傳染病,特別是遺傳性傳染病,比如艾滋病。
回歸本案,小麗的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還是要綜合考慮小明的病情確定。如果只是間歇性精神病,或者通過藥物可以得以控制,且不會遺傳后代,那么可能還是會傾向于維持婚姻的穩定性;相反,若是病情較為嚴重,且屬于遺傳病,甚至與之共同生活都會產生人身危險,那么小麗當初締結婚姻的目的無法實現,該婚姻也有可能被法院所撤銷。
因此,在結婚后發現對方存在精神疾病的情況下,應當起訴離婚還是主張撤銷婚姻,要根據另一方所患疾病以及其病情情況加以確定。在無法撤銷婚姻時,只能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很多人不明白,離婚與撤銷婚姻同樣是恢復單身,為什么要拘泥于形式?實際上,離婚和撤銷婚姻,在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上都有所區別。
在人身關系上,離婚代表著婚姻解除,解除前雙方存續的婚姻依然有效,離婚后,當事人的婚姻情況為“離異”;而婚姻一旦被撤銷,代表該段婚姻自始不存在,當事人的婚姻情況為“未婚”。在財產關系上,離婚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建立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或雙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均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撤銷婚姻,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照同居關系確定,能夠對各自權屬進行區分的,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無法區分的,由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當然,若是已經生育子女,無論是離婚還是撤銷婚姻,雙方與孩子的父母子女關系不受影響。
值得一提的是,在《民法典》實施之前,患有醫學上不宜結婚的重大疾病的婚姻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婚姻,但《民法典》已經修改了這一規定,將該類婚姻確定為可撤銷婚姻,保護了特殊疾病人群締結婚姻的權利,試想一下,若是婚姻的其中一方或雙方患病,而夫妻倆都希望通過締結婚姻的方式互相扶持、互相鼓勵,惺惺相惜,共度余生,法律也會認可其婚姻的效力。因此,也希望大家不要對該類不幸患者抱有異樣的眼光,不要帶著有色眼鏡去審視他人的婚姻。同樣,如自身患有醫學上不宜結婚的疾病或者其他遺傳性疾病,在婚前也應當如實告知對方,在坦誠相待的前提下締結婚約。
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可以離婚嗎
夫妻一方有大病是可以提出離婚。
夫妻任何一方都有離婚的自由,對一方婚前隱瞞了大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大且久治不愈的,安排好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的問題后可準予離婚。
離婚需要準備以下資料:
1、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結婚證是離婚的重要證據,需要提供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2、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需要提供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房產證、汽車證明等財產證明:如果夫妻雙方共同擁有房產證、汽車證明等財產,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子女的撫養、撫養費等證明材料: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撫養協議、撫養費等相關證明材料。
5、離婚協議書:如果雙方已經商定離婚事宜,需要提供離婚協議書。
離婚的流程:
1、協議離婚:夫妻雙方經過協商達成離婚協議,協議內容包括離婚的原因、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并由律師審核確認后,可以向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訴訟離婚:當夫妻雙方無法達成離婚協議,或者協議內容無法得到履行時,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申請離婚。申請人需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并提交相關證據和材料。法院會對訴訟請求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
3、調解離婚:夫妻雙方可以向當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離婚調解。調解員會對雙方進行調解,并盡力協調雙方的關系。如果調解成功,雙方可以簽署離婚協議,并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綜上所述,離婚涉及到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需要充分了解法律法規,尊重法律程序,及時咨詢律師,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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