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應當怎樣區分(保險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的區別)
保險詐騙和合同詐騙有什么區別?
詐騙和合同詐騙的區別分別有:詐騙的主體僅限于自然人;而合同詐騙罪的主體,通常包含單位,并且可以是任何單位。詐騙是行為人采用捏造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式,騙取金額較大財物;合同詐騙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通過虛構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騙取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物,金額較大的行為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保險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的區別
法律分析:合同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的界限:雖然保險詐騙在客觀方面也利用了合同關系,但卻僅限于保險合同,而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范圍則要廣泛的多。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陷于認識錯誤,從而騙取其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都屬于故意犯罪,且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較大數額的財物的目的,客觀上都存在著以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使對方當事人在錯誤認識的情況下,作出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有何區別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如下:
1、主觀方面:
(1)合同詐騙罪和普通詐騙罪在犯罪的主觀方面都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
(2)但是,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故意產生的時間卻有著不同于普通詐騙罪的特殊之處,合同詐騙故意產生的時間既可能是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最初,也可能產生在其他合法行為進行的過程中。可以是行為人在簽訂合同之初就已經產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可以是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使行為人萌生了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故意。后一種情況是合同詐騙犯罪尤為突出的一個特征,并且其表現方式和手段多種多樣,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對偵查取證的要求極為細致、嚴格;而普通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均產生于行為之初,其犯罪的臨界點都發生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詐騙手段實施之前。也就是說行為人往往是在產生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之后,才進一步的通過種種詐騙手段將本身的意圖付諸于實施。這與合同詐騙前一種情況有著相似之處;
2、客觀表現形式不同:
(1)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行為人作案時客觀表現形式的差別關鍵在于是否利用合同進行了詐騙。雖然說所有利用合同進行的詐騙不可能都定性為合同詐騙。但是,不容置疑所有合同詐騙都是利用合同進行的,而且合同詐騙中所涉及的合同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客觀存在。那種行為人單方面偽造合同文本獲取他人信任,借以騙取財物的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只能看作是普通詐騙中不同作案方式、手段中的一種。也就是說,合同詐騙行為人在進行詐騙行為時,必須與受害人之間有一個真實的合同協議內容存在,且不管這基中詐騙一方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成分有多大;
(2)另外,合同詐騙犯罪中的合同,本文以為從其侵害的客體性質并結合立法目的來看應當是指雙務有償合同。就單務合同、無償合同像贈與合同、自然人之間的無償借貸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產生的詐騙行為應歸屬于普通詐騙之列。即行為人雖然利用了一定的合同形式,但該合同在當時的條件、環境下。不具有規范、影響市場行為的性質。就好比行為人寫下借條(合同)。騙取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后揮霍一空而不予償還或說外逃的,就不可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歸結起來講,行為人必須利用了能夠體現各種市場交易行為的合同進行詐騙,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特征。
3、犯罪主體不同:
(1)合同詐騙的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2)而普通詐騙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保險詐騙與合同詐騙有什么不同?
合同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的界限:1、保險詐騙僅限于保險合同,而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范圍則要廣泛的多;2、保險詐騙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險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財產所有權,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保險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如何定罪?
題主的這個疑問,司法部給過說明,對這個說明爭議挺大,但…畢竟是司法部說的,大家就認了吧:
“保險詐騙行為都利用了保險合同,在此意義上說,保險詐騙行為都觸犯了保險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人們可能認為規定合同詐騙罪的第224條與規定保險詐騙罪的第198條,存在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在這種前提下,如果一概適用特別法條優于普通法條的原則,會出現不合理的現象:利用保險合同詐騙保險金的,無論數額多少、情節多么嚴重,最高只能判處15年有期徒刑。因此,如果認為刑法第198條與刑法第224條之間存在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關系,在符合重法條優于輕法條原則條件的前提下,宜適用該原則,以實現罪行相適應原則。”
也即,司法部認為,如果罪輕,就用保險詐騙罪;如果罪太重,保險詐騙罪罩不住了,那就適用合同詐騙罪的量刑吧。
有兩道關于合同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的司考題,可以佐證司法部的這一態度:
1、某題中有某選項:“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制造自己意外受重傷假象,騙取保險公司巨額保險金的,僅構成保險詐騙罪,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此選項司法部答案認為是錯的——保險詐騙罪必然同時觸犯合同詐騙罪。而且這里也可以注意下司法部的用語:“構成”。
有意見認為,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吸收犯、牽連犯等不同,想象競合、吸收犯、牽連犯都可以構成數罪,但最終以一罪處斷;而法條競合因為從法條文本上就產生了競合,所以只會構成特殊法之一罪,不會再同時構成普通法的那一罪,所以法條競合情況下,只會“構成、觸犯”一罪。
但這道題的選項里,司法部實力打臉,法條競合情況下,一樣用“構成”這個詞,只問你服不服。
2、某題如下:
甲將自己的汽車藏匿,以汽車被盜為由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認為該案存有疑點,隨即報警。在掌握充分證據后,偵查機關安排保險公司向甲“理賠”。甲到保險公司二樓財務室領取20萬元賠償金后,剛走到一樓即被守候的多名偵查人員抓獲。關于甲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保險詐騙罪未遂
B.保險詐騙罪既遂
C.保險詐騙罪預備
D.合同詐騙罪
答案是A。
這題的有趣在于,合同詐騙罪的亂入。
此題沒有問會構成、觸犯什么罪,所以我們通常應以最終定罪來考慮。保險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是法條競合關系,但最終定什么罪呢?依司法部意見,還要看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的惡性程度。而本題的情形,惡性程度高不高呢?
不算高:未遂,自然不會造成太大的損失,所以,應該是用不上合同詐騙罪的。
所以,合同詐騙罪該理解為保險詐騙罪的一個后盾,凡觸犯保險詐騙罪了,合同詐騙罪都在后面等著,端看保險詐騙罪搞不搞得定,搞不定了,自己再上。
以上。
保險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有什么區別
兩者的最簡單區分就是利用普通罪名和特殊罪名的關系,在既屬于保險詐騙罪又屬于合同詐騙罪的情況之下,以特殊罪名論。即保險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只僅限于是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或關系人,而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則沒有這個限制,保險詐騙罪雖然事實上也是利用合同的形式進行詐騙,但它利用的僅僅只是保險合同,保險合同作為一種金融合同有本身的特殊性,故其事先犯罪目標的手段即行為方式有其獨特之處,這是二者之間最大的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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