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和質押權的區別有哪些(質權和質押權的主要區別)
抵押權和質權區別是什么
區別:1、標的物不同:抵押的標的物原則上以不動產為準,但不限于動產;質押的標的物,通常是動產、權利。2、方式不同:抵押不轉移標的物的占有,仍由標的物所有權人占有;而質押則相反。3、擔保范圍不同:抵押法定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而質押擔保范圍除此之外,還包括質物保管費用。4、登記手續不同:質押中,由于移交質物本身已經具有了公示的功能,一般不必登記。
質押
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抵押
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
抵押設定之后,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抵押物的變賣價款較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抵押物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強制執行的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
質押和質權的區別
法律分析:區別如下:
1.質權的從屬性質權的從屬性是指質權從屬于其所擔保的債權。
2.質權的不可分性質權的不可分性是指質權與抵押權一樣具有不可分性,即質物的全部價值擔保債權的全部。
3、質權的物上代位性質權的物上代位性是指質權的效力及于質權標的的代位物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質押和質權的區別
質權和質押權兩者并不存在區別,一般情況下經常會將質押權縮寫為質權。質權又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而這兩種才是不同類型的質權。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質權和抵押權區別
法律主觀:
一、質權抵押權區別
1. 擔保標標的不同
( 1 )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
( 2 )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
2. 成立要件不同
( 1 )質權以質物轉移占有為必要,質物的占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 2 )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占有。
3. 擔保的機制不同
( 1 )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
( 2 )抵押權為非占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4. 實行方式不同
( 1 )質權人于債權期限屆滿或約定事由發生而未受清償時,因其已經事先占有標的物,可不經司法程序而徑直參照市場價變賣質押財產或者其他方式處分質押財產并就其變價價值受償。出質人如果認為變價不公,可另行通過訴訟解決。
( 2 )抵押權人行使其抵押權時,在達不成協議時一般需要通過申請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并就其價款優先受償,而不能強行奪取抵押財產并變賣。
5. 二者同時設立在一個標的物上的優先效力不同
( 1 )先設立的登記的抵押權優于后設立的質權;
( 2 )可不予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在后設立的質權;
( 3 )先設立的質權優于后設立的登記的抵押權或未設登記的抵押權。
二、我國抵押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一)對抵押權的處分
1 .抵押權的讓與。抵押權屬于一種財產權,因此具有讓與的可能性,但是,由于抵押權是從屬于主債權的權利,因此依據抵押權的從屬性之要求,抵押權必須隨同其所擔保的主債權一并轉讓。
2 .將抵押權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3 .抵押權的拋棄。抵押權的拋棄可分為相對拋棄與絕對拋棄。
(二)保全抵押權的權利
抵押物價值減少防止權。《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恢復抵押物的價值請求權或增擔保請求權。依據《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當抵押人的行為已經使抵押財產的價值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
(三)物權請求權
抵押權屬于物權,因此抵押權人也享有《民法典》物權編所規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物權請求權,但是,由于抵押權人并不占有抵押財產,故此,原則上其不得行使 返還原物請求權 。
(四)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抵押權作為一種 民事權利 ,當然受到侵權行為法的保護。《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因此,抵押權人于抵押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我國抵押人的權利有哪些
(一)同一抵押財產上設定多個抵押權
抵押權不以權利人占有抵押物為內容,故此,同一財產上可以設立多個抵押權,至于這些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總額是否超過抵押財產本身的價值,法律不做強制性規定,而交由當事人自行判斷。
(二)在抵押財產上設定用益物權
由于《民法典》規定了地役權和居住權,因此, 建設用地使用權 人可以在該使用權抵押之后,再設定地役權。而住宅的所有權人在將住宅抵押后,也可以在其住宅上為他人設立居住權。
(三)出租抵押財產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的規定,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四)轉讓抵押財產的權利
1.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的規定,允許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轉讓抵押財產,承認抵押權具有追及效力。
2.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兩項限制性措施:
第一,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通過約定禁止抵押財產轉讓。
第二,抵押權人可以通過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而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而維護自己的權益。 抵押權人行使其抵押權時,在達不成協議時一般需要通過申請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并就其價款優先受償,而不能強行奪取抵押財產并變賣。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什么叫質押,質權與質押有什么區別
質權是債權人于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占有或經登記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并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與質權有以下區別:1.擔保標的不同(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2.成立要件不同(1)質權以質物轉移占有為必要,質物的占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占有。3.擔保的機制不同(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2)抵押權為非占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質權和質押權是一個意思嗎
兩者并不存在區別,一般情況下經常會將質押權縮寫為質權,質權又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而這兩種才是不同類型的質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一、質權的特征
(1)質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和權利,而不能是不動產。
(2)質權是以債權人占有質物為要件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出質人移交質押的財產占有為成立要件,也以債權人占有質押財產為存續要件,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兩者之間是否存在區別
1、兩者并不存在區別,一般情況下經常會將質押權縮寫為質權,質權又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而這兩種才是不同類型的質權。
3、抵押權優先于質押權受償。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權優先于質押權必須有個前提,即抵押權有效設立且依法登記。按照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則:未經登記的抵押不能優先于質押權受償。根據上分析,一個擔保物上多個擔保物權相沖突時,應當按照以下順序優先受償:留置權優先于質押權優先于抵押權。
三、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4、擔保的范圍;
5、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4年1月1日)
質押人和質權人的區別
法律分析:質押權人又叫質權人,是指占有財產,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質物應當為動產,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質押。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的孳息,但質權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質權人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質權與抵押權有哪些區別
質權與抵押權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的擔保物權種類,那么質權與抵押權有哪些區別?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以下由我為大家具體解答這個問題,并帶您了解其他拓展性法律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一、抵押權和質權有什么區別(一)成立的條件不同。設立抵押權不需要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還是債務人占有即可;但是設立質權的質物必須轉移占有,實際交付到債權人手中才質權才能設立成功。
(二)標的不同。抵押權的擔保標的是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而質權的擔保標的是動產和權利,不動產只能設立抵押權,不得設立質權。
(三)擔保效果不同。質權除優先受償以外,因為是把質物轉移給了債權人占有,所以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抵押權因為其并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所以并不具有這樣的效果。
二、質權與抵押權的共同點(一)抵押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
(二)抵押與質押都應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
(三)合同中都不得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或質權未受清償的,抵押物或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抵押權人或質權人所有。
(四)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都有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的規定。
(五)抵押物與質押物都必須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六)抵押權與質權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同時消滅。
(七)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出質財產。
(八)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的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難免是會遇到相關的需要與他人簽訂民事合同的情形的,此時我們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自己的權益。
三、抵押權和質權哪個優先關于質權與抵押權競存的問題,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該條款關于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的受償順序的規定不盡合理,因為沒有考慮到兩者設立的先后順序,從而違反了物權法的公示平等原則。
在物權法律中,交付和登記是兩種不同的公示方式,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沒有優劣之分,不能認定登記優先于交付占有。在先質后押的情況下,即使抵押權已登記,也不能對抗設立在先的質權。
司法解釋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出質人和質權人串通改變設質時間而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這種考慮有一定道理,但不能以犧牲物權法的基本原理為代價,對此可以通過其他途徑救濟,如以惡意串通為由宣告雙方的行為無效,或撤銷雙方的變更行為等。
抵押權與質權在成立與生效要件、標的物、擔保作用、實現方式上都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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