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與刑法的關系是什么
民法總則與刑法的關系是什么
法律主觀:
《侵權責任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一、《民法總則與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單行法的關系》民法總則是未來民法典的首要組成部分。按照全國人大公布的立法規劃,民法典的立法構成中包括民法總則、合同編、物權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此種立法體系是在總則編的基礎上對各項民事制度作出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定,從而使得總則編和各分編形成一個有機整體。二、民法總則與侵權責任制度的結構筆者認為,從“民法典”上述內在結構的構成體系來看,凡被納入民法典分編的各單行法,在民法總則施行后至民法典頒行前均應屬于民法總則的下位法,而不是民法總則的特別法。在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這三大民商事基本法中,只有公司法屬于民法總則和未來民法典的特別法而不是下位法。民法總則的民事責任體系中包括了侵權責任制度,其中規定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責任形態均可適用于侵權責任糾紛中。而且,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應當注意的是,對該款規定的“合并適用”必須予以正確認知。筆者認為,該“合并適用”既包括不同民事責任類型的合并,如賠償損失與排除妨害的合并適用;也包括數個同類民事責任的合并,諸如存在一個或多個侵權行為而產生數個“賠償損失”責任的,此時的損失賠償應當分別計算,合并適用,均應納入侵權行為人的責任范疇之中。在適用侵權責任法和民法總則時,還應當注意到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七條中關于民事責任優先的制度規則。也即,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可見,因同一責任主體既需要承擔行政(刑事)責任諸如罰款(財產刑),又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時,其合法財產中應當優先承擔民事責任。民法總則的該項制度直接借鑒于我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的立法精神,即“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民法總則對刑法條款立法精神的移植,體現了我國法律體系的一體化特質,具有明顯的“法的融合性適用”的立法特色,將保護受害人的立法價值觀作了更高的提升。事實上,在民法總則之前,刑法第三十六條的立法精神不僅直接適用于刑事財產刑的執行中,而且已被侵權責任法第四條所援引。同時,被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有關民事執行和行政執行制度所借鑒與適用。民法總則與侵權責任法使我國的兩個基本的法律條文之一。在我國的民法總則中,對于侵權責任的內容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侵權責任法是包含在民法總則中的部分內容之一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刑法與民法、行政法的關系
朱清雨
刑法與民法、行政法的關系按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不同雖然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刑法規定犯罪和刑罰;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行政法調整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但是刑事不法與民事不法的界限卻并未如刑法和民法一般“之間存在一條明顯的楚河漢界”。民法典是萬法之母,其他法律大多是從不同角度對民事法律關系進行保護、充實和發展,刑事、行政法律也不例外。
面對刑法理論上存在的一些疑惑:是刑事不法,還是民事不法?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總的來說是實務界的一個難點。無論是司法制度的構建,刑事政策的選擇,還是具體問題的解決,都回避不了民、刑關系交叉纏繞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在法律體系中,法律之間的邏輯關系不盡相同。一個部門法是以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為標準進行劃分的,刑法可以分解為各個部門法的制裁規范,因而違反民法的犯罪可以歸入民法,違反婚姻法的犯罪可以歸入婚姻法,或者侵犯林木的犯罪可以歸入森林法。但如此下去,刑法會被分解而喪失獨立存在的意義。目前,世界各國通行做法是,承認刑法是獨立的部門法。除了刑法與附屬刑法,有的國家還有大量散布在各個部門法中的刑事規范。刑法在法律體系中具有不完整性與不周延性,只有在民法及其他部門法的配合下,刑法才能真正發揮其作用。由此可見,刑法是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門法的后置法,彼此之間屬于前置法與后置法的關系。
事實上,法秩序統一不僅是一項立法原理,也應是一項司法原則。司法實踐中出現過這樣的案例:一個民事糾紛被一個法院認定為民事案件,但是同樣性質的案件,在其他法院可能被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最終被判處刑罰,這種做法明顯破壞了法秩序統一原理。法秩序統一原理在刑法適用中的體現是,犯罪認定中排除了前置法中的合法行為。刑法和其他部門法存在后置法與前置法的關系,這種關系決定了后置法對前置法有一定從屬性,因此刑法對民法典也有從屬性。然而,這種從屬性又是相對的。所以從此意義上講,刑民關系有雙重性,即刑法有對前置法的從屬性,也有其獨立性。
刑法對民法的從屬性決定了民法規范對刑法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定罪量刑應以明文規定為依據。在某些情況下,刑法對部分罪狀進行兜底式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借助于民法規定對這些空白進行填補,這正體現了民法對于刑法定罪的指導意義。新頒布的民法典,會對刑法中犯罪認定等產生一定影響,這要求我們不僅要掌握刑法知識,也要掌握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的相關知識,否則很容易在犯罪認定上出現偏差。
民法典和刑法的關系
法律分析:二者相互區別,有相互聯系。
區別:1、民法典主要是調整私法領域,主要體現私法的性質,而刑法屬于公法,主要體現公法的性質;2、民法遵循意思自治,當事人之間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是否與之成立民事法律行為,而刑法具有國家強制性。但二者又都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法典不能調整的范圍,刑法可以用國家強制力予以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自愿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充分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并根據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民法典跟刑法有關系嗎
法律分析:有關系的,民法典和刑法的關系是相互聯系的,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體因同一個行為可能同時會造成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該主體承擔刑事責任后人仍然不影響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是調整平等的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刑法是為了保障社會各主體之間的法益不被侵害,作出規定什么是犯罪、刑事責任和具體刑罰的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和民法典的關系
刑法和民法典的關系如下:
1、民法典主要是調整私法領域,主要體現私法的性質,而刑法屬于公法,主要體現公法的性質;
2、民法遵循意思自治,當事人之間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是否與之成立民事法律行為,而刑法具有國家強制性。但二者又都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法典不能調整的范圍,刑法可以用國家強制力予以調整。
民法的基本原則如下:
1、平等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2、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3、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綜上所述,刑法和民法典是不一樣的,民法典調整的是民事法律關系,而刑法對于刑事責任作出了相關規定。刑法和民法并非是兩部具體的法律,更多意義上是法學上的一種分類方式,是指兩個特定的部門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自愿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充分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并根據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刑法與民法、刑事訴訟法有什么聯系
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關系是程序法和實體法的關系,刑事訴訟法屬于程序法,刑法屬于實體法。訴訟的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確實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的問題。其次,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起訴訟,原告起訴后,被告可以反訴;刑事訴訟除自訴案件有自訴人提起訴訟外,均有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再次,舉證責任不同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權利誰負責舉證;在刑事訴訟中,只有被告(行政機關)負責舉證。在刑事訴訟中,公訴人負有提供被告熱有罪的證據、并加以證明的責任,被告人不負舉證責任,但可以提供自己罪輕或無罪的材料為自己辯護。最后,適用的法律不同民事訴訟主要適用《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主要使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
民法與刑法的關系
刑法和民法并非是兩部具體的法律,更多意義上是法學上的一種分類方式,是指兩個特定的部門法。而部門法之間相互區分根本上的依據,則是它們彼此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
所謂知法懂法,在我們的生活中人們關于法律的知識了解的并不多,只是當我們的生活遇到難題的時候我們才會去翻看有關的法律。更別提關于《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與《刑法》的關系了,今天的我就帶大家了解一下,民法和刑法的關系以及區別,并且從救濟性、靈活性和生活性三個方面分析了民法和刑法。
一、民法典與刑法的關系:
刑法和民法并非是兩部具體的法律,更多意義上是法學上的一種分類方式,是指兩個特定的部門法。而部門法之間相互區分根本上的依據,則是它們彼此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
依刑法和民法為例。刑法是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調整的主要是犯罪行為。刑法規制的對象主要是嚴重危害社會的各類行為。而民法則主要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門法調整社會關系的區別,是兩者之間的根本差異。
二、民法的特點
1、救濟性
民法不像刑法,是種懲罰性質的法律,它不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而是在你被損害時彌補你的損害。殺掉殺人犯難道能救回一個人的性命嗎?但是救濟一個受損害者卻真正能幫到它。民法固然有法律固有的來自懲罰的威懾力,但其懲罰不會剝奪生命。
2、靈活性
除了民法的救濟性之外,民法還有極高的靈活性。比如在一個冒名頂替前往學校就讀的案件中,既可以判侵犯受教育權,又可以判侵犯姓名權。當出現脫法行為時,律師還要大膽而謹慎地擴大法的范圍,選擇一個可以使用的法,遵循特別優于一般的原則。而在一個相對封閉的刑法體系里,司法者成為了輸入案件事實和法律條文,輸出法律判決的自動柜員機。民法需要的不僅是理解和對號入座,更是一系列選擇與衡量。雖然民法中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飽受詬病,但是仍然無法否認它對于法律公正性價值的巨大貢獻。
3、生活性
同時,民法具有很強的生活性,它所調節的各類關系盤根錯節于我們的生活之中。和刑法針對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犯罪不同,民法顧及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日常大事小事。這就決定了它對于個人日常生活中行為的規范作用,而非只是與一小部分人有關的法律。隨著社會治安和經濟的發展,犯罪率會越來越低,人民生活水平會不斷提高,刑法的用處也會漸漸縮減,但是市場經濟中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卻會使民法具有某種程度上的永恒性。甚至可以這么說,只要世界上還有人,就一定會有社會關系,而只要有社會關系,就一定需要民法。從長遠來講,刑法是為了消失而存在,是為了忘卻的紀念。但是民法卻將伴隨人類直至終結。
看完正文的內容,大家一定對民法典與刑法的關系有了一定的認知。我們現在生活的時代是一個法律的時代,我還是要提醒大家一句遇到事情首先就要考慮是否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解決而不是一味的逃避或者說忍讓,我們不能讓不法分子逍遙法外。知法懂法不犯法是我們作為公民的義務和責任。
我國民法 刑法 憲法它們之間是怎樣的關系?謝謝!
刑法和民法都是部門法,就是說刑法民法的效力分別只限于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國家的任何事項,憲法都有大體上的規定,只不過跟部門法比沒那么詳細。民法和刑法都是根據憲法的規定或者授權來制定的,通俗點說,就是憲法上說了,刑法可以管刑事方面的問題,民法可以管民事方面的問題。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于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于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于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和刑法的區別與聯系
1、兩者的作用有所不同
刑法是規定什么是犯罪,對什么犯罪應當承擔何種刑事責任的法律。
刑法的任務是為維護國家安全,維護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打擊一切刑罰犯罪行為。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公民、法人、公民和法人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比如賠償和債務。它主要是解決民事糾紛,違反刑法是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兩者的目的不一樣
民法是一種權利法典,它告訴人們享有哪些權利。
刑法是一部規定義務、告知人們不該做什么、后果和處罰的法律。
3、兩者的規范對象不一樣
刑法規制的對象主要是嚴重危害社會的各類行為。
而民法則主要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聯系:
民法是調整作為民事主題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即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法人組織只有以民事主體的面目參與社會活動而產生的社會關系,才由民法調整。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極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其階級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應當負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刑法有廣義刑法與狹義刑法之分。
廣義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狹義刑法是指刑法典。
擴展資料
我國刑法作用:
主刑就是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于其他刑種適用的刑罰。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就是作為主刑的補充而附加適用,但也可以獨立適用的刑罰。我國刑法規定的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此外,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這實際上也屬于附加刑。
我國刑罰就是通過有主有從、互相配合,有輕有重、互相銜接的設計方式,形成了嚴整的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每個刑種都有它特定的內容和作用。
刑種的多樣性,是為了適應犯罪性質和情節的多樣性,便于體現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實行區別對待的原則。所以,這些刑種是切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實際需要的。
刑罰是對犯罪分子某種利益的剝奪,如剝奪其自由,剝奪其政治權利,剝奪其財產等。所以刑罰對被判刑人必然造成痛苦,造成精神上、心理上的巨大壓力,這是刑罰的屬性。正是這個屬性,使刑罰發揮懲罰、懲治和威懾的作用。
同時,刑罰還包含有譴責的因素,它是對犯罪分子及其行為的否定評價,是國家對于他干了犯罪這種壞事的一種嚴厲譴責。由于刑罰譴責某種犯罪行為和實施這種行為的人,遂使人們意識到犯罪的事干不得,走犯罪的道路對不起國家、對不起人民,所以這種譴責又是一種教育。
社會主義性質的刑罰是懲罰和教育的辯證統一。懲罰和教育都是我國刑罰的內容屬性。單純的懲罰和脫離懲罰的單純的教育都不是刑罰。
國家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的根本目的是預防犯罪,包括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而懲罰和教育是達到刑罰目的的手段。
特殊預防就是預防犯罪分子本人再犯罪。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的判刑,除了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非殺不可的依法判處死刑外,對其他犯罪分子,主要是通過懲罰和教育,把他們改造成為去惡從善、悔罪自新、遵守法紀、自食其力的新人,化有害為無害,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我國對罪犯改造工作的實踐證明,多數犯罪分子通過懲罰和教育,是能夠認識到犯罪的危害性以及自己犯罪的社會根源和思想根源的。
一般預防就是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警戒社會上那些不穩定分子,即有可能犯罪的分子,防止他們以身試法,走上犯罪的道路。這就是我們通常說的“殺一儆百”、“以儆效尤”的意思。
為什么人民法院有時選擇典型案件,大張旗鼓地公開宣判呢為什么宣判罪犯死刑立即執行要出布告呢主要就是為了警戒和震懾少數不穩定分子,以達到一般預防的目的。
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也可以使廣大人民群眾增強法制觀念,提高警惕性和同犯罪作斗爭的積極性。司法機關只有充分地、廣泛地依靠群眾,同他們一道展開對犯罪的斗爭,才能夠達到有效地預防犯罪的目的。
刑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的區別是:
第一,基礎不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只能是犯罪行為,其社會危害性比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也就是說,刑事責任只能由實施犯罪的人承擔,而不能由任何其他人承擔。罪責自負、反對株連是我國刑法的一項重要的原則。
這個原則要求,只有參與實施犯罪的人,才能成為刑事責任的主體,其他沒有參與實施犯罪的人,不論他與犯罪人的關系如何,都不能令他負擔刑事責任。
第二,程序不同。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只能由國家司法機關按照刑事訴訟程序來決定。其他法律責任,則不是通過刑事訴訟程序決定的。確定是否承擔刑事責任,主要是國家審判機關的任務,但這不是絕對的。
在某些情況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也可以解決刑事責任問題。例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當出現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情況,或者發生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就應當作出不追究刑事責任或不起訴的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對于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三,后果不同。對負刑事責任的人往往隨之而來的是給予刑罰處罰,這是最嚴厲的國家制裁方法。它不僅可以剝奪被判刑人的財產,還可以剝奪其人身自由、政治權利,甚至可以剝奪其生命。其他法律責任都不會引起刑罰處罰這種嚴厲的法律后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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