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需要的材料(復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復婚需要什么手續和材料
辦理復婚手續需要的東西如下:
1、證明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據;
2、雙方均無配偶的證據;
3、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4、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或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其中一審判決書還須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總而言之,辦理復婚登記的程序和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序是一樣的。辦理復婚登記時,當事人首先需要準備好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或軍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和村(居)委會或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婚的還需提供離婚證;然后雙方需親自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及申請審查通過后,依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
辦理復婚需要的手續如下:
1、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3、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5、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后,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
復婚需要什么手續和材料
復婚手續需要準備的材料: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婚姻關系的行為。辦事程序有審核申報資料-填表-健康檢查-受理-審批-收費-發證。
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法律規定:
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于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婚姻登記。
復婚需要哪些材料?
一、復婚需要哪些材料
1、復婚需要的材料,具體如下:
(1)證明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據;
(2)雙方均無配偶的證據;
(3)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4)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復婚的流程是什么
復婚的流程,具體如下:
1、男女雙方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2、提交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三、復婚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復婚需要具備的條件,具體如下:
1、曾有夫妻關系并已按法定程序離婚;
2、離婚后未再婚;
3、自愿恢復夫妻關系。
復婚需要什么材料
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婚姻關系的行為。辦事程序有審核申報資料—填表—健康檢查—受理—審批—收費—發證。
辦理復婚手續需要準備的材料
1、中國公民:
(1)本人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下同)、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離婚或喪偶的,須提供相關證明。
2、外國公民: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婚或喪偶的,如離婚或喪偶證件系居住國出具的,該證件須由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3、外國僑民: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復婚登記的流程
申請復婚和申請結婚的手續差不多,如下:
1、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3、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審核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后,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5、復婚登記證。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后,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提醒事項: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復婚需要什么手續和材料
復婚需要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帶上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復婚需要什么手續和材料
復婚需要如下手續:
1、當事人攜帶本人身份證、離婚證、戶口簿等相關材料,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2、婚姻登記機構審查申請材料,符合相關條件的,通知繳費;
3、繳費成功后,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復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如果男女雙方離婚后又自愿要求恢復夫妻關系的,說明雙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或造成離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復婚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繳回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恢復其合法的夫妻關系。離婚當事人雙方不經復婚登記,私下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婚姻法》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婚姻法登記辦法》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一起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還必須出具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即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或離婚法律文書。
復婚登記和結婚登記是一樣的,是國家對公民婚姻關系的成立進行審查和監督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則的實施,防止包辦、買賣婚姻和重婚現象發生,承認婚姻關系恢復的重要法律程序,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意義。
離婚后想復婚需要什么手續
離婚后想復婚需要的手續如下:
1、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4、領取結婚證。
民政離婚手續辦理材料:
1、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是離婚手續的核心文件,需要由雙方協商達成并簽署,內容包括離婚的原因、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
2、身份證件:雙方需要提供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原件和復印件,證明雙方的身份和基本信息;
3、結婚證:需要提供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證明雙方的婚姻關系;
4、子女身份證件:如有共同子女,需要提供子女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證明子女的身份和撫養情況;
5、其他相關證明:如有房產證、汽車證等共同財產證明,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6、離婚登記申請表:需要填寫離婚登記申請表,注明雙方的個人信息和離婚協議書的相關內容。
綜上所述,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夫妻雙方需要認真考慮和評估后果,并充分了解相關法律和法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和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復婚需要什么東西和證件
我國公民在辦理復婚手續的時候,需要提供的證件就包括雙方當事人的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的有關證件、之前離婚的離婚證或者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除此之外,還需要提供所在單位或者村委會、居委會提供的婚姻狀況證明。若是外國公民在我國境內辦理復婚手續,用到的證件材料可能不同。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3、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外國公民: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婚或喪偶的,如離婚或喪偶證件系居住國出具的,該證件須由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六十五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補領婚姻登記證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查驗本規范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紋;
(三)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四)申請補領結婚證的,雙方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請補領離婚證的當事人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離婚后復婚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離婚后復婚需要準備材料如下:
1、證明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據;
2、雙方均無配偶的證據;
3、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4、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或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其中一審判決書還須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辦理復婚需要的手續如下:
1、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3、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5、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后,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
綜上所述,準備好相關的材料,包括戶口證明、身份證件、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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