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自己不續簽能領失業金嗎
本人不續簽合同能領失業金嗎
本人不續簽合同是不能領失業金的,領取失業金的條件是需要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同時不是本人的意愿的原因中斷就業,已經辦理了事業的登記,并且有求職的要求的情況,可以領取失業金。
合同到期自己不續簽不可以領取失業金。而且領失業金的法定條件是,非員工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但是,員工在正常情況下主動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這并不符合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要求,在此基礎上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已經辦理失業登記的才能領失業金。
可以依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依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應具備下列條件: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用滿1年的;
2、出于非本人意愿原因中斷就業的;
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而自己不續簽屬于本人主動中斷就業的行為,不符合以上條件,不可以領取失業金。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有哪些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領取失業金并不是自己不續簽合同就能領取的,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不是本人的意愿中斷就業的情形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 -)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 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合同到期不續簽了可以領失業金嗎
法律主觀:
合同到期 ,自愿不續簽不可以領取失業金。 失業保險 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法律客觀: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合同到期不續簽可以領失業金嗎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且因為用人單位不續簽的,可以領失業金。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勞動合同到期怎么處理:
1、合同到期不需要提前通知就可以辭職,如果公司沒有其他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自己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2、如果是公司不續簽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4、勞動合同到期不需要辭職,這時選擇不續簽即可。勞動合同到期之后,用人單位和員工的勞動關系就終止了,員工可以直接離職,不需要再取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如果是在勞動合同履行期內,員工要想終止勞動關系,必須提前告知用人單位,履行告知義務。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到期不續簽可以領失業金嗎
合同到期,如果是主動不續簽的,那么是無法領取失業金的,但是如果是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那么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
一般來說,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1年以上并在停止繳納失業保險后60天內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金。攜帶本人身份證,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失業保險金繳納手冊,繳費證明和1張1英寸近照辦理相關手續。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一般來說,滿足以下條件的,那么就可以領取失業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由此可見,并不是所有的情況都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能拿失業金嗎?
法律主觀:
合同到期,自愿不續簽不可以領取失業金。失業保險領取條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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