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和經濟訴訟的區別在哪(論述經濟仲裁與經濟訴訟的區別)
經濟糾紛仲裁和訴訟有什么區別
法律主觀:
仲裁和 訴訟 的區別有: 1、啟動條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如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進行訴訟。 2、機構不同。仲裁委是民間裁決機構,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 律師 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法院是國家的司法審判機關。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和仲裁哪個法律效力大
一、訴訟和仲裁的區別是什么
(一)啟動的前提不同
要啟動仲裁程序,首先,必須要雙方達成將糾紛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這可以通過專門的仲裁協議也可以通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表現出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時間可以是在糾紛發生前,糾紛中也可以在糾紛發生之后。其次,雙方還必須一致選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只有滿足上述條件仲裁機構才予受理。
對訴訟而言,只要一方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無需征得對方同意。由此,訴訟的條件要寬泛得多。
(二)受案范圍不同
仲裁機構一般只受理民商、經濟類案件(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不在此列),不受理刑事、行政件。而對上述案件,當事人均可訴訟有門。
(三)管轄的規定不同。
仲裁機構之間不存在上下級之間的隸屬關系,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任意選擇裁決水平高、信譽好的仲裁機構,而不論糾紛發生在何地、爭議的標的有多大。
人民法院分為四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具有監督、指導的職能,訴訟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根據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由哪一級法院及由哪個地區的法院管轄。無管轄權的法院不得隨意受理案件,當事人也不得隨意選擇。
(四)選擇裁判員的權利不同
在仲裁中,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而訴訟之中,當事人無權選擇審判員。但是在法定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審判員回避,或者要求將審判由簡易程序(只有一位審判員)轉入普通程序(三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五)開庭的公開程度不同
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可協議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人民法院審理,一般應當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不公開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六)終局的程序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庭開庭后作出的裁決是最終的裁決,立即生效。但勞動爭議仲裁是個例外,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則實行兩審終審制,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當然也存在特例,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定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七)強制權力不同
仲裁機構對于干擾仲裁活動的當事人,無權行使強制措施。人民法院則可以對干擾訴訟活動的當事人采取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
當事人拒不履行仲裁機構做出的裁決時,仲裁機構無權強制執行,只能由一方當事人持裁決書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決定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采取強制執行的措施。
什么是經濟糾紛的仲裁?仲裁跟訴訟(打官司)有什么區別?
經濟糾紛仲裁和訴訟的區別在于受理案件的范圍不同,審理程序不同,處理糾紛的機構不同,兩者的收費也不相同,經濟糾紛引起的仲裁案件不對外公開,但訴訟的結果需要對外公開。
一、經濟糾紛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是什么?
1.兩者處理糾紛的機構不同。
仲裁由當地仲裁委受理,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訴訟由法院受理,監督機構是檢察院。
2.一旦合同雙方約定選擇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就不能到法院再進行訴訟。
3.仲裁按照自愿原則,訴訟則不以另一方意志為轉移。
4.受案范圍不同,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法院則可以受理各類糾紛。
5.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制,申請撤銷時法院一般不再從實體進行審查,如程序中有明顯錯誤時可以撤銷;訴訟如對一審不服還可以上訴,二審不服可在二年內申請再審。
6.仲裁庭審理案件通常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實行案件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7.兩者收費不同。
二、仲裁裁決的效力有什么?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以后所產生的法律上的拘束力。包括以下內容:
(1)仲裁裁決的生效時間。總體上講,仲裁裁決生效的時間大致有兩種類型:是自裁決作出之日起生效。二是自仲裁裁決書通知當事人之日起生效。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裁決自裁決作出之日起生效。
(2〉仲裁裁決的拘束力。
1對當事人的效力。仲裁裁決作出以后,當事人不得就該裁決所解決之爭議再向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不得向法院起訴;
2對仲裁機構和法院的約束力。仲裁裁決作出以后,法院和其他仲裁機構不得受理已由生效裁決所解決的爭議事項;
3強制執行的效力。仲裁裁決作出以后,義務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期間內拒不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經濟糾紛仲裁和訴訟的處理機制不同,仲裁裁決生效以后,在法律上產生的約束力被稱為仲裁裁決的效力,通常來說,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仲裁裁決的生效時間,另一部分是仲裁裁決的約束力。仲裁裁決約束力又包括對當事人的效力,對仲裁機構和法院的約束力,強制執行的效力三部分。
什么是仲裁?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是什么?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是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訴訟與仲裁雖然都是解決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法律形式,但是有顯著的區別。
(一)管轄權的取得不同。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須應訴;而通過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二)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
訴訟案件的審判員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但有法定理由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而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
(三)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
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于保護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秘密和維護其商業信譽。
(四)審理程序及當事人的能動作為不同。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則有較大的處分權,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為,如約定由3名仲裁員還是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否開庭審理等等都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不得強迫。
(五)監督程序不同。
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并適用司法監督程序,即
(1)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符合撤銷裁決條件的,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2)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不予執行條件的,經人民法院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一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第七條 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第八條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和訴訟有什么區別
1、管轄權不同。仲裁實行協議管轄,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其管轄權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構無權受理。法院訴訟實行的是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案件;
2、機構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委員會負責,仲裁委員會是獨立于行政機關的專門仲裁機構;訴訟是由人民法院負責,人民法院是依照國家法律的審判機構;
3、受案范圍不同。仲裁只能辦理民商事經濟糾紛,如:建筑施工合同、金融借貸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保險合同等合同糾紛,而法院同時還可以受理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案件;
4、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托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于當事人的選擇;審判庭的組成是由人民法院指定,訴訟當事人也不能選擇審判員;
5、審理方式不同。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6、審理程序不同。仲裁實行的是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訴訟實行兩審終審,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經濟仲裁與經濟訴訟的區別和聯系
經濟仲裁和經濟訴訟的區別在于,審理方式不同,適用條件不同,仲裁庭和法院審判庭的組成方式也不一樣,另外,民事訴訟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再審,但經濟仲裁實行的是一裁終局制,仲裁和訴訟的聯系在于,都是相關糾紛的解決機制。
一、經濟仲裁和經濟訴訟的區別與聯系是怎樣的?
一)經濟仲裁和經濟訴訟的區別:
1、前提不同。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
2、選擇權不同。是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人民法院決定。
3、仲裁實行一審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上訴。而民事訴訟可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三個階段。
4、管轄不同。仲裁是協議管轄,而法院訴訟是強制管轄。仲裁以當事人雙方自愿為原則,必須有雙方事前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才能依法受理,并在此種情況下,法院無權受理此案件;而法院訴訟不必得到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或者雙方達成訴訟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爭議案件。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而法院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當事人雙方有權選擇任一合法成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不同的仲裁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關系;而訴訟只能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當事人無權選擇法院。
5、仲裁庭和法院審判庭的組成方式不同。仲裁可由當事人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并自主選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員,而法院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審判庭的組成方式和審判員。
6、審理不同。除特殊情形外,訴訟實行公開審理,而仲裁注重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一般實行不公開審理。
二)經濟仲裁和經濟訴訟的聯系是,仲裁和訴訟都是經濟糾紛的解決機制。
二、經濟糾紛申請仲裁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綜上所述,經濟仲裁和經濟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維權方式,但是,相較于經濟訴訟,經濟仲裁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因為雙方要有仲裁協議,可是提起民事訴訟的話,不需要去跟對方協商,只要滿足法定條件,法院一定會立案。
仲裁與訴訟的異同
仲裁和訴訟區別如下:
1、仲裁和訴訟提起發生的前提不同
仲裁是基于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意訂立的仲裁協議(根據我國仲裁法規定,必須是書面的,沒有書面協議不能仲裁),自愿將雙方發生的糾紛交由第三方仲裁機構介入,進行裁決,協助雙方解決糾紛的社會救濟機制,協議可以是糾紛發生前訂立的,也可以是糾紛發生后訂立的。
訴訟則不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只要一方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即可。屬于公力救濟,也就是借助國家公權力介入,具有強制性。
2、仲裁和訴訟可受理的范圍不同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行政糾紛和與人身關系有關的糾紛即使雙方有協議也不能仲裁,比如,婚姻關系是否存續、收養關系是否繼續、監護義務等等有關的糾紛,都不適用仲裁。
而訴訟則沒有此類限制。訴訟可容納的范圍極廣,民事糾紛、刑事案件、行政訴訟等都可以通過訴訟進行裁決。
3、仲裁和訴訟的管轄機制不同
仲裁沒有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專屬管轄之分,管轄機構的選擇尊重當事人意愿。
訴訟則較為嚴格,提起訴訟須按照法律規定到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不可隨意約定。
4、仲裁和訴訟的自主選擇權范圍不同
仲裁提起后,當事人可從仲裁員名單中任意選擇仲裁員,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選擇,從而組成仲裁庭。
但訴訟提起后,除根據法定情形可申請回避外,當事人不可自由選擇審判人員,審判人員由法院指定。
5、仲裁和訴訟的裁判程序不同
仲裁采取一裁終局制,自仲裁機構作出裁決之日起就發生法律效力,當然,如果存在法律規定可撤銷的情形,可以申請撤銷。
訴訟一般采取兩審終審制,不服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在規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二審的裁判結果為最終的裁判結果,不可再上訴,當然,如果確實存在法律規定的,符合再審條件的,可申請再審。
經濟仲裁和經濟訴訟的異同點是什么?
一、兩者的概念 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爭議發生之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方做出裁決,爭議雙方有義務執行該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法律制度。 民事訴訟,就是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 二、兩者的聯系 依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有權對仲裁協議的效力進行認定、進行證據保全、財產保全并且可以執行、撤銷仲裁裁決。 三、兩者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依當事人的約定(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取得管轄權,從而行使裁決權力。法院是司法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得管轄權,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力。 (二)管轄權的取得不同。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只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須應訴;而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三)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 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而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 (四)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 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只有某些涉及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于保守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秘密和維護其商業信譽。 (五)審理程序及當事人的能動作為不同。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則有較大的自由度,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為,如約定由3名仲裁員還是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否開庭審理等等都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不得強迫。 (六)審限和監督程序不同。 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并適用司法監督程序,即(1)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符合撤銷裁決條件的,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2)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不予執行條件的,經人民法院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七)費用不同。 同等案件標的,仲裁費略高于一審的訴訟費。仲裁費沒有規定可以減交、緩交、免交,法院有規定。仲裁費比訴訟費高,如二萬元的糾紛,仲裁費是1350元,訴訟費是800元。深圳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費標準為訴訟費的1.5倍。 (八)境外執行不同。 法院判決在境外執行一般需要判決地國與執行地國簽訂有司法協助條約,或者有共同確認的互惠原則;仲裁裁決在境外執行,如果是在《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執行,則會比較方便。這也導致很多國際商事合同一般都協議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
簡述經濟法的經濟仲裁與訴訟的區別與聯系?
1、仲裁和訴訟都是經濟糾紛的解決機制。
2、仲裁是一局終裁,仲裁裁決只能撤銷不能上訴;而訴訟一般是兩審終審制,訴訟可以上訴、再審。
3、仲裁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時,既可以選擇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4、仲裁的靈活度高,當事人參與仲裁庭成員的選擇,但是審判庭的組成人員是法院確定的,當事人無權指定及發表意見。
5、當事人之間約定有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或被告在一審開庭前未提交仲裁協議的除外。
6、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由人民法院管轄。
7、仲裁一般不公開,而訴訟一般公開。
8、仲裁通過民間機構(仲裁委員會)解決,訴訟通過國家機關(法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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