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的購房產權應歸誰所有
父母買房寫子女的名字產權歸誰
父母買房寫子女的名字產權歸子女所有。因為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的,如果說房屋的產權證上登記的是子女的名字,那么就應當是屬于子女所擁有。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的話,可以說是贈予。
一、父母選擇把房產證寫在孩子名下的原因
1、規避稅費
將房子直接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相比贈予、繼承等既省錢又方便,能省下不少稅費,還不用擔心將來會征收遺產稅。
2、規避家庭破產風險,為自己和孩子都留條后路
有些家長從事商業經營活動,如果面臨生意失敗,資不抵債等風險,還能為自己和孩子都留條后路。
3、夫妻感情出現危機,把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
夫妻之間產生矛盾時往往互不相讓,誰也不愿在財產上吃虧,此時有些夫妻會共同出于對子女的愛護,協商將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
二、房本直接寫孩子名字的風險
1、只能全款
如果孩子不滿18周歲,房子又要登記在孩子名下,既不能選擇公積金貸款也不能選擇商貸,只能選擇全款。因為貸款只針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滿18周歲是硬性條件。
2、財產分割麻煩
夫妻雙方如果離婚,就涉及到財產分割問題。登記在孩子名下的房產是不可被分割的,即使是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因為從法律角度來說,該房產屬于孩子所有,只是由獲得孩子撫養權的監護人代為管理。
3、不能隨便出售孩子名下房產
父母可以替孩子買房子,但不能隨便賣孩子名下的房子。按照正常程序,孩子名下房子只有在孩子年滿18周歲后,經其同意才能被出售。如果必須要出售,則首先取得所有監護人的簽名文件,確認其監護人資格,然后簽署保證書:出售孩子房產是為了孩子的利益。
4、父母不得要求收回房屋
雖然父母是實際出資人,但房屋已經登記在孩子名下,父母因特殊原因,比如贍養糾紛欲收回房屋。
三、父母將房產留給孩子的方式還有哪些?
1、贈與方式
先到公證處做贈與公證,再帶公證書和房產證到房管局辦轉移登記。需要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房產證。
贈與費用:
公證費2%,契稅3%,交易手續費每平方6元,登記工本費。受贈的房屋出售要追繳20%個人所得稅。
2、買賣方式
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房產證到房管局辦理轉移登記。
買賣費用:
可能涉及到契稅、個稅、增值稅及附加,交易手續費每平方6元,登記工本費。具體繳稅情況還需考慮房屋的面積、區域指導價格和產權年限等。
3、繼承方式
首先需要進行房屋評估,然后房產繼承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繼承公證書(攜帶證明資料:死亡證明書、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遺囑)、房屋測繪、房產繼承人應該攜帶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
四、繼承費用:
只需要繳納繼承公證費。
具體上述哪種方式更劃算,還需要看具體的情況。
1、做公證
約定子女未成年時和父母共有的房產,在父母生前,權益屬于父母所有。
2、進行房產份額變更
直接到房產交易中心做房產份額變更,減少子女名下的房產份額,最少可變更為1%。
3、從房產證上去名
這個辦法比較簡單,可以說也是最實用的辦法。增減產權共有人,等同于買賣,即把一半的產權份額轉讓給你,繳納稅費按照這個份額來交就可以。
綜上所述,用孩子的名義購房有利有弊,但是風險也是不小的,到底需不需將房產登記在自己孩子的名下,大家可以根據自身需求來選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房產證得到之前,房屋的所有權屬于誰?開發商還是業主?
房產證得到之前房屋產權屬于開發商,辦理房產證,房屋產權才是業主。
在業主取得產權之前,該房屋并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業主與開發商之間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而依據我國《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等需要登記的,在登記后生效。因此在本案中雖然房屋在建造過程中是事實上的物,但是在法律上其并不具有完整的物的屬性。且在業主取得房產證前,該不動產并不存在權利人登記的情況,開發商亦未曾登記為所有權人,即房屋在業主取得所有權之前不存在所有權人。
而土地使用權在業主取得房屋產權之前屬于開發商,在業主辦理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時,該開發商持有的土地使用權(整棟樓或小區,俗稱大土地證)要進行分割到戶,業主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同時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擴展資料
涉及贈與以及附條件合同的問題。實踐當中,有許多案例中宅基地使用權人往往通過贈與或者附條件合同的方式和第三人達成協議,進而約定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后與出資人實現共用或者分割房屋的情形。表面上,這種方式既符合“意思自治”的民法精神,又有法律規定為依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28明確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也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宅基地使用權人與第三人不管是通過贈與的方式還是通過擬定附條件合同實現各自目的的方式均與特別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基本法律原則以及現行土地政策的規定相悖,如果發生爭議,都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
借用他人名義購房,房子產權屬誰?
案例: 2002年,陳先生夫婦看中了市區一套商品房,總價為30萬元。由于陳先生夫婦均是農村戶口,無法辦理公積金貸款。他們找到了親戚王先生夫婦,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陳先生借用王先生的名義與房產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當年,陳先生支付了購房款15萬元,余款則按照協議,以王先生的名義辦理了公積金貸款手續。之后,陳先生又以王先生的名義辦理了房地產權證,并繳納了有關辦證費用。之后,陳先生夫婦對房屋裝修、入住。 在陸陸續續支付了3萬元后,陳先生停止了還款。在多次向陳索款未果的情況下,2005年,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陳先生一家搬離房屋,但因依據不足沒有得到法院支持。雙方有了摩擦,陳先生也隨即向法院提出了要求確認房屋產權歸己所有的訴訟請求。 王先生認為,房產證上已明確寫清自己是產權人,而且房屋已經抵押給銀行,自己也已歸還了部分房屋貸款,因此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 出了購房款和裝修費,房產證卻寫著別人的名字。房子的產權究竟應歸誰所有? 律師說法: 本案是一個房屋確權糾紛。一方當事人以另一方當事人的名義購買房屋并實際占有和使用,而另一方當事人則實際被登記為房屋產權人,究竟誰應當被確認為房屋的真正產權人?該問題是本案爭議的核心,也是其他爭議得以解決的前提。 本案中的王先生認為,房產證上已明確寫清自己是產權人,而且房屋已經抵押給銀行,自己也已歸還了部分房屋貸款,因此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我們認為王先生這一認識是不正確的。理由是:本案中的房屋是普通的商品房,就是說對購買方來說是沒有特殊限制的,陳先生夫婦雖是農村戶口但同樣具有購買資格。陳先生夫婦作為房屋的實際購買人,若能提供與王先生所共同簽署的書面協議、購房款的出資證明、房屋裝修費的支付憑證、按月繳付購房尾款的記錄等能“充分”證實自己為實際出資人的各類證據,到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產權登記,或者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訴求對房屋所有權進行確認,那么陳先生夫婦的房屋所有權理應獲得確定。至于以王先生名義進行的公積金抵押貸款,則相應地可變更為陳先生夫婦名義的普通商業按揭貸款即可。若王先生也事實繳付過部分的購房尾款,陳先生夫婦則應予以返還。 當然,如果陳先生夫婦若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自己為房屋的實際購買人,那么則可確定王先生為房屋的產權人。
購房人和貸款人不一致,產權歸誰
房子名和貸款名不一樣開發商不給購房合同
房子名和貸款名不一樣開發商不給購房合同是違法行為。根據查詢相關息顯示:房產證的名字可以和貸款人的名字不一致,房產證上的名字是說明這個房屋的產權歸屬,貸款合同中的貸款人是房屋貸款的主要還款人,這兩個名字可以不是一個人,故房子名和貸款名不一樣開發商不給購房合同是違法行為。
買房子錢不夠需要貸款,購房合同和貸款人必須一致嗎?
房產證的名字可以和貸款人的名字不一致。房產證上的名字是說明這個房屋的產權歸屬,貸款合同中的貸款人是房屋貸款的主要還款人,這兩個名字可以不是一個人。比如,有的父母給孩子買房子,可以寫孩子的名字,不論這個孩子是否成年,是否有還款能力,都無怕謂,因為父母是貸款的還款人,只要父母的還貸能力通過銀行的審核就可以的。
購房合同和貸款人必須是同一個人嗎
是的!
購房合同上的購房人和貸款人必須是同一人。
但是,如果購房人償還貸款能力不足,可以有共同還款人。
購房合同上是兩個名字,能一個人名義貸款嗎?
購房合同上是兩個名字,不能一個人名義貸款。
1.貸款合同的名字必須與購房合同名字一致。有一種情況是例外的,就是你無法獨自還款或者還款能力不足時可以讓你的父親或母親進行擔保還款,這樣的話,購房合同上只寫你的名字,貸款合同上寫上你親人和你的名字,只有這種情況下,購房合同和貸款合同的名字可以不一致。其他情況兩合同的名字都是要一致的。
2.你一個人收入已達到要求,是可以不需要你母親提供還款能力證明的,銀行之所以要你母親提供社保證明不是為這個,應該是你母親的戶口不在北京市,是外地戶口,現在國家政策是外地戶口在當地買房子需要提供一年的納稅或者社保證明的才能買房子。
3.在貸款的時候,購房合同上的名字的人都需要戶口本,身份證,婚姻證明,這幾樣是必須的;至于還款能力證明如:收入證明,除非其中一人有能力獨自還款,否則都必須要提供。
買房的購房合同和貸款人不是同一個人可以嗎?
你好,購房合同、購房、房產證名字必須是統一的。如果是貸款的話,銀行借款合同上的抵押人也要統一,否則不予辦理。房產證上的名字是跟合同上的名字一致的,但如果還沒有辦理房產證,在辦理房產證的時候你可以申請以共有人名義加入,在領證的時候再領一個共有權證。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
希望房產兩人共有的話,可以申請共有產權證,也就是房產證上依然必須是一個人的名字,附帶的共有產權證可以在法律上標志著房產的共同歸屬,同時雙方約定各自的出資額或所占份額,在出現財產時就可以進行合理分割了。可能的例外是:如果婚前購買商品房是全額付清的話,當提出產權共有時,可以在合同上寫上兩個人的簽名,辦理房產證時,就可申請共有產權證;但如果是貸款買房的話,只能按照誰貸款誰簽字的原則進行處理,保證購房合同、貸款合同和房產證上簽名統一,其原因是規避銀行的貸款風險。
房產證的產權人是根據購房合同的主體來定的,所以必須是同一個人,或者是幾個人共同共有。得看具體情況,尤其是合同網上備案的。要在房產證上增加共有人,需要換新合同。如果原合同已備過案,應由開發商申請撤回,改簽新合同后重新備案。
購房人和貸款人可以不是同一個人嗎
買房人和貸款人不可以不一樣。
根據相關規定,在貸款買房的時候購房合同、房產證上的名字必須是統一的,對于貸款買房的,要求貸款合同上的主貸人名字必須是和購房人的名字是一樣的。畢竟辦理房貸是以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的,若是購房人和貸款人不是同一個人,那么可能導致無法辦理抵押。
【拓展資料】
中國知識補充:
一、哪些因素會影響房貸審批。
1.個人信用記錄。在貸款之前,銀行首先會查個人信用記錄,如果顯示有逾期的情況,貸款申請會被拒絕。
2.還款能力。個人的還款能力決定貸款能否批下來,若個人有負債并且收入不穩定,就會影響貸款的審批。
3.個人貸款違約。如果個人有貸款違約的情況,并且超過24期記錄也是無法進行貸款的。
4.首付款。首付必須達到一定的標準,才會正常給批購房貸款,否則容易被拒絕。
5.負債過高。貸款人每個月的信用卡還款額超過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或者車貸超過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都會影響貸款。
二、貸款買房的主貸人怎么選擇?
1.看雙方征信。
一般銀行對主貸人的征信要求更高一些,如果夫妻兩人其中一方征信存在問題,肯定是不能做主貸人的。所以夫妻雙方得征信良好,選擇征信更好的一方作為主貸人,便于順利獲得銀行的貸款審批。
2.看年齡大小。
雖然現在大多數的夫妻年齡都差不多,但也有一些年齡差異比較大的夫妻,這種情況下,建議選擇年齡比較小的一方作為主貸人。根據銀行規定,貸款者年齡滿足18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如果夫妻兩人其中有一方年齡已過了銀行的限制,就無法辦理貸款。而選擇年齡較小的一方申請貸款,獲貸的幾率更大一些,貸款額度也稍微會高一些。
3.看政策規定。
有些地方對購房者的戶口也是有限制的,比如說銀行對非本地戶口的人貸款有限制,非本地戶口的購房者的貸款首付比例會增加,或者在貸款利率和年限上的限制會不一樣。如果夫妻兩人中有一個人是外地戶口,那么選擇符合當地銀行貸款政策的人做主貸人會避免很多麻煩。
4.看工作情況。
一般選擇工作穩定收入更高的一方做主貸人更好一些,就銀行方面來講,有的職業容易獲貸,有的職業則會拒貸。收入穩定且高的人有利于在貸款資格審核時,可以貸到更高的額度,比如說公務員、事業單位、國企等,這樣主貸人的還貸能力更強,不太容易出現斷供的危險。
房子自己出錢買的,證上寫的是別人的名字,產權歸誰
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房產的所有權屬于登記人(《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
房產證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
擴展資料: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
購房者大多對房屋產權問題是一知半解,混淆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問題,“土地使 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房屋產權是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出讓的。所謂房地產使用權,其實只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決定了房產的使用權。
業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外,還擁有該房屋的國土土地使用權。
也就是說如果房屋產權到期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你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稅。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為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和交易使用權。
住宅的使用權限是70年,從該地取得日算起。購房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于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 房產權70年從開發商開始蓋房就開始算了。
不能把土地產權70年和使用權70年混為一談,也不能把“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混為一談了,正確的說法是“土地的使用權一般為70年”。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于: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到期后,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于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為準,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
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筑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并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屋產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屋所有權證
隱名購房產權應歸誰所有
法律分析:按相關法律規定,房屋所有權應以產權證為準。在委托他人代為購房時,當事人之間最好采用書面形式約定和明確雙方的委托代理關系及代理權限等。基于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是一種隱名代理行為。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隱名與顯名是相對而言的,按照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第三人的除外。另據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七條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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