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報警后雙方私了不去處理可以嗎
事故報警之后私下協商后還需要去交警隊嗎
不需要去交警隊。根據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當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后無需報警或前往交警隊處理,私了是指當事人自行協商并達成賠償協議,雙方自愿解決事故糾紛,無需交警介入。
撞車后報警后可以協商私了嗎
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清楚無爭議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采取“私了”的方式來解決。但同時交警部門提醒“私了”的司機,不要忘記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駕駛證號、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還需記錄簡單的事故情況和商定好責任認定,并在共同簽名后方可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賠償事宜。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條 發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的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在線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可以通過互聯網共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線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事人報警的,交通警察、警務輔助人員可以指導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場處理的,應當指派交通警察到現場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并共同簽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當事人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一)當事人自行賠償;
(二)到投保的保險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場所辦理損害賠償事宜。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五章 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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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需要去交警隊處理嗎
一、交通事故私了需要去交警隊處理嗎
1、交通事故私了需要通常去交警隊處理。分析如下:
(1)交通事故報警后私了需要銷案;
(2)當事人報案后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交警大隊還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并由當事人共同簽名。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并共同簽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當事人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一)當事人自行賠償;
(二)到投保的保險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場所辦理損害賠償事宜。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可以要求以下賠償:
1、醫療費;
2、誤工費;
3、護理費;
4、住院伙食補助費;
5、交通費;
6、殘疾賠償金;
7、被撫養人生活費;
8、精神撫慰金;
9、財產損失費等。
出了交通事故報警后私了了還需要報警取消嗎
法律主觀:
交通事故私了 后是可以報警。 交警部門提醒“私了”的司機: 1、不要忘記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駕駛證號、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 2、還需記錄簡單的事故情況和商定好責任認定,并在共同簽名后方可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賠償事宜。 這樣即使以后由于協商不成而報警,警方也有依據可查。
法律客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未報警,在事故現場撤除后,當事人又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記錄內容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交通事故報警后雙方私了不去處理可以嗎
發生交通事故并且報警之后,可以通過私下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交通事故發生后,雙方私下達成賠償協議的,可以書寫賠償方案,并簽字。隨后持賠償協議去交警大隊,將其交給辦案民警,辦案民警會核實協議的相關情況,并根據處理結果撤案。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 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經核實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十日;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十五日。核實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補辦相應手續,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車輛的,扣留車輛時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